專利名稱:甘蔗栽培的選擇性除草劑的制作方法
技術領域:
本發(fā)明涉及4-氨基-5-異丙基-2-(叔丁基-氨基羰基)-2,4-二氫-3H-1,2,4-三唑3-酮自身在甘蔗栽培中的應用,和增效的活性化合物的組合物,其中包含4-氨基-5-異丙基-2-(叔丁基-氨基羰基)-2,4-二氫-3H-1,2,4-三唑-3-酮和其它的已知除草活性化合物,且上述組合物可用來特別有效地選擇性地防治甘蔗作物中的雜草。
背景技術:
氨基甲酰基三唑啉酮作為廣譜的除草劑,在一些專利申請中作過描述(參考EP-294 666,EP-370 293,EP-391 187,EP-398 096,EP-399 294,EP-415 196,EP-477646)。可是,已知的氨基甲酰基三唑啉酮用于甘蔗時有一些活性差距。
技術內容令人驚奇的是,現已發(fā)現4-氨基-5-異丙基-2-(叔丁基-氨基羰基)-2,4-二氫-3H-1,2,4-三唑-3-酮單獨的或與各類的已知的除草活性化合物結合使用,在除草活性方面具有明顯的增效效果,且作為選擇性地防治甘蔗中的雜草的活性化合物的組合物特別有效。
因此,本發(fā)明提供了式(A)的4-氨基-5-異丙基-2-(叔丁基-氨基羰基)-2,4-二氫-3H-1,2,4-三唑-3-酮在甘蔗栽培中的應用 以及基于上述化合物的用于甘蔗栽培的增效選擇性除草組合物。
上述組合物的特征在于其含有有效量的活性化合物的組合物,其中包含活性化合物(A)和一或多種下組的除草劑化合物N-乙基-N’-(1-甲基乙基)-6-(甲硫基)-1,3,5-三嗪-2,4-二胺(莠滅津),N-[5-(1,1-二甲基乙基)-1,3,4-噻二唑-2-基]-N,N’-二甲基脲(丁唑隆),3-環(huán)己基-6-(二甲基氨基)-1-甲基-1,3,5-三嗪-2,4(1H,3H)-二酮(環(huán)嗪酮),(5-環(huán)丙基-異噁唑-4-基)-(2-甲基磺酰基-4-三氟甲基苯基)-甲酮(isoxaflutole,RPA-210 772),4-氨基-6-叔丁基-3-甲硫基-1,2,4--三嗪-5(4H)-酮(噻克津),2-(2,4-二氯-5-甲基-磺酰基氨基-苯基)-4-二氟甲基-5-甲基-2,4-二氫-3H-1,2,4-三唑-3-酮(sulfentrazone,F-6285),3-(3,4-二氯苯基)-1,1-二甲基脲(敵草隆),-(“第1組的活性化合物”)。
特別令人感興趣的是根據本發(fā)明的選擇性除草組合物,其特征在于其含有活性化合物的組合物,其中包含活性化合物(A)和一至三種選自1組的上述活性化合物莠滅津,丁唑隆,環(huán)嗪酮,isoxaflutole,噻克津,sulfentrazone和敵草隆。
更特別令人感興趣的是根據本發(fā)明的選擇性除草組合物,其特征在于其含有活性化合物的組合物,其中包含活性化合物(A)和一或二種選自1組的上述活性化合莠滅津,丁唑隆,環(huán)嗪酮,isoxaflutole,噻克津,sulfentrazone和敵草隆。
令人驚奇的是,現已發(fā)現單獨的化合物(A)和活性化合物(A)與上述1組的活性化合物的上述定義的活性化合物的組合物具有特別高的除草活性,同時對作物安全,且能用來在甘蔗中選擇性地防治雜草。
令人驚奇的是,含有活性化合物(A)和上述1組中例示的化合物的根據本發(fā)明的活性化合物的組合物在甘蔗作物中的選擇性和除草活性,比單獨活性化合物活性的總和高得多。
這意味著活性化合物的組合物在甘蔗中具有高選擇性的同時,在除草活性方面具有不可預料的增效作用,而不僅僅是加和作用。甘蔗對本新的活性化合物的組合物存在很好的耐受性,甚至對于難于防治的雜草也可用本新的活性化合物的組合物充分防治。因此,增加了新的活性化合物組合物的選擇性防治雜草的范圍。
根據本發(fā)明的活性化合物的組合物例如可用于下述相關的植物雙子葉雜草屬白芥,獨行菜,豬殃殃,繁縷,母菊,春黃菊,辣子草,藜,蕁麻,千里光,莧,馬齒莧,蒼耳,旋花,牽牛,蓼,田菁,豚草,薊,飛廉,苦苣菜,龍葵,蔊菜,水葉松屬,母草,野芝麻,婆婆納,麻,刺果,曼陀羅,堇菜,鼬瓣花,罌粟,矢車菊,車軸草,毛茛和艾菊。
單子葉雜草屬稗,狗尾草,黍,馬唐,梯牧草,早熟禾,羊茅,牛筋草,臂形草,黑麥草,雀麥,燕麥,莎草,蜀黍,冰草,洋狗尾草,鴨舌草,飄拂草,慈菇,針藺,藨草,雀稗,Ischaemum,尖瓣花,龍爪茅,剪股潁,看麥娘和風草。
而且,根據本發(fā)明的活性化合物對下述雜草具有很好的活性硬毛刺苞菊,藿香薊,莧(Amaranthus chlorostachys),臂形草(Brachiaria decumbens),車前臂形草,刺蒺藜草,飯包草,扭曲山馬蝗,牙買加馬唐,馬唐,牛筋草,海南大戟,甘薯屬,牽牛(Ipomoea acuminata),假酸漿,毛潁大黍,馬齒莧,馬蹄蓮(Richardia brasiliensis),紅花草,白背黃花稔,苦苣菜,刺苞菊,蝦鉗菜(Alternanthera tenella),綠莧,燕麥草,三葉鬼針草,香附子,大豆,心葉黃花稔。
可是,根據本發(fā)明活性化合物組合物的應用決不限制在上述屬中,對其它植物它們也具有相同的作用。
本發(fā)明具有增效作用的活性化合物的組合物以一定的濃度比使用特別有效。可是,活性化合物組合物中的活性化合物的重量比,可在相當寬的范圍內變化。通常,對每重量份的活性化合物(A)使用0.001至1000重量份,優(yōu)選0.01至100重量份,特別優(yōu)選0.1至10重量份的1組的活性化合物。
本活性化合物的組合物可被轉化成為常規(guī)的制劑,如液劑,乳劑,可濕性粉劑,懸浮劑,粉劑,細粉劑,糊劑,可溶粉劑,顆粒劑,濃懸浮乳劑,用活性化合物浸漬的天然和合成材料,和在聚合物中的微細膠囊。
這些制劑是以已知方法生產的,例如,通過將活性化合物與填充劑,即液體溶劑和/或固體載體混合而生產,制劑中可選擇的可使用表面活性劑,即乳化劑和/或分散劑,和/或成泡劑。
在使用水作為填充劑的情況下,例如,也可使用有機溶劑作為助溶劑。適當的液體溶劑主要有芳香烴類,如二甲苯,甲苯或烷基萘,氯代芳烴類或氯代脂族烴類,如氯苯,二氯乙烷或二氯甲烷,脂族烴類,如環(huán)己烷或烷屬烴,例如礦物油餾份,礦物油和植物油,醇類,如丁醇或乙二醇及其醚和酯類,酮類,如丙酮,甲基.乙基酮,甲基異丁基酮或環(huán)己酮,強極性溶劑,如二甲基甲酰胺和二甲基亞砜,以及水。
適當的固體載體有
例如,銨鹽和天然礦物粉末,如高嶺土,粘土,滑石,白堊,石英,硅鎂土,蒙脫土或硅藻土,和合成礦物粉末,如高分散二氧化硅,氧化鋁和硅酸鹽;適合顆粒劑的固體載體有例如,粉碎和分級的天然巖石,如方解石,大理石,浮石,海泡石和白云石,或無機的合成顆粒和有機粉末,和有機材料的顆粒如鋸末,堅果殼,玉米穗莖和煙草莖;適當的乳化劑和/或成泡劑有例如非離子和陰離子乳化劑,如聚氧乙烯脂肪酸酯,聚氧乙烯脂肪醇醚,例如烷基芳基聚乙二醇醚,烷基磺酸鹽,烷基硫酸鹽,芳基磺酸鹽以及蛋白水解產物;適合的分散劑有例如木質素亞磺酸廢液和甲基纖維素。
在制劑中還可使用粘著劑如羧甲基纖維素和粉末、顆粒或膠乳狀形式的天然和合成聚合物,如阿拉伯樹膠,聚乙烯醇和聚乙酸乙烯酯,或天然磷脂如腦磷脂和卵磷脂,和合成磷脂。其它的粘著劑可以是礦物油和植物油。
可能使用的著色劑如無機顏料,例如氧化鐵,氧化鈦和普魯士蘭,和有機染料,如茜素染料,偶氮染料和金屬酞菁染料,和痕量營養(yǎng)物,例如,鐵、錳、硼、銅、鈷、鉬和鋅的鹽。
制劑中通常含有按重量計0.1%-95%,優(yōu)選按重量計0.5%-90%的單獨的活性化合物(A)或與一或多種上述1組中所述活性化合物作為活性化合物的組合物。
活性化合物(A)本身,以及根據本發(fā)明的活性化合物的組合物,優(yōu)選單獨配制和在施用時混合,即以桶混合物的形式施用。可是,它們也可以事先混合物的形式施用。
活性化合物(A)本身,以及新的活性化合物的組合物本身或其制劑形式也可以以與其它已知除草劑的混合物,最終制劑或可能的再次桶混合物的形式使用。與其它已知活性化合物如殺真菌劑,殺蟲劑,殺螨劑,殺線蟲劑,驅鳥劑,生長促進劑植物營養(yǎng)劑和土壤結構改良劑的混合物也是可能的。而且,根據具體的目的,特別是在苗后處理時,在制劑中作為另外的添加劑還可混入植物耐受性的礦物或植物油(例如市售的“Oleo Dupont 11E”)或銨鹽如硫酸銨或硫氰酸銨。
本活性化合物(A)本身,以及新的活性化合物組合物也可以其本身或其制劑形式,或從中進一步稀釋制備的應用形式使用,如現用溶液,懸浮液,乳液,粉劑,糊劑或顆粒劑。可以常規(guī)方式使用活性化合物,例如潑澆,噴霧,彌霧,噴粉或分散。
可在植物苗前或苗后即苗前和苗后方法使用活性化合物(A)本身,以及根據本發(fā)明的活性化合物的組合物,還可在播種前將它們混入土壤中。
活性化合物本身,和本發(fā)明活性化合物組合物的使用量可在一定的范圍內變化;尤其是根據氣候和土壤條件變化。通常,用量為每公頃10g至10kg,優(yōu)選每公頃50g至5kg,特別是每公頃100g至2kg。
以下的實施例證實了活性化合物(A)本身,和本發(fā)明活性化合物組合物的好的除草活性。雖然單獨活性化合物表現出很弱的除草活性,而組合物均顯示出對雜草非常有效的防治作用,且這種防治作用超過了單獨活性成分活性的總和。
在除草劑中,當活性化合物組合物的除草活性超過單獨施用活性化合物的除草活性時,增效作用總是存在的。
兩種除草劑活性化合物組合物的預期活性可根據下述公式計算得出(參見COLBY,S.R“計算除草劑組合物的增效和拮抗反應”Weeds15,20-22頁,1967)如果X=在pkg/ha的施用劑量下,除草劑A(式I活性化合物)的損害%如果Y=在qkg/ha的施用劑量下,除草劑B(式II活性化合物)的損害%和E=在p和qkg/ha的施用劑量下,除草劑A和B引起的預期損害則E=X+Y-(X.Y/100)如果實際的損害超過了計算值,組合物則超過了其活性的加和,即組合物顯示出增效作用。
具體實施例方式
下述實施例揭示了在雜草防治中本發(fā)明活性化合物組合物的除草活性超過了計算值,即,本新的活性化合物組合物具有增效作用。
藥效實施例實施例A苗前試驗/室外溶劑 5重量份丙酮乳化劑1重量份烷基芳基聚乙二醇醚為了制備活性化合物的適合制備物,在所有情況下,將1重量份的活性化合物與預定量的溶劑混合,加入預定量的乳化劑并用水稀釋濃縮物至所需濃度。
在室外播種供試植物種子后一會,用活性化合物的制備物量潑澆每個盆,使得土壤均勻濕潤。在制備物中,活性化合物的濃度并不重要,只有每單位面積的活性化合物的施用量是重要的。
五周后,與未處理對照的發(fā)育比較目測得到對植物的損害程度%。數字表示如下0%=無效100%=全部損害在此試驗中,(A)與莠滅津或與丁唑隆的活性化合物組合物顯示出超過加和作用,即在甘蔗栽培中,對典型的雜草顯示出增效活性。
試驗結果混合物A0.56kg/ha活性化合物(A)+1.5kg/ha的莠滅津混合物B0.56kg/ha活性化合物(A)+0.75kg/ha的丁唑隆標準A莠滅津2.5kg/ha標準B丁唑隆1kg/ha施用方法 雜草 產品/混合物效力苗前 海南大戟 混合物A 97%混合物B 97%標準A60%標準B30%苗后 心葉黃花稔 混合物A 100%混合物B 100%標準A60%標準B40%
權利要求
1.除草劑組合物,其特征在于其含有4-氨基-5-異丙基-2-(叔丁基-氨基羰基)-2,4-二氫-3H-1,2,4-三唑-3-酮和一或多種選自下組的化合物莠滅津、丁唑隆、isoxaflutole、噻克津或敵草隆的活性化合物的組合,其中4-氨基-5-異丙基-2-(叔丁基-氨基羰基)-2,4-二氫-3H-1,2,4-三唑-3-酮和一或多種選自下組的化合物莠滅津、丁唑隆、isoxaflutole、噻克津或敵草隆的活性化合物之間的比例按重量計為1∶0.01-100。
2.甘蔗栽培中防治有害植物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使4-氨基-5-異丙基-2-(叔丁基-氨基羰基)-2,4-二氫-3H-1,2,4-三唑-3-酮與一或多種選自下組的化合物莠滅津、丁唑隆、isoxaflutole、噻克津或敵草隆的組合物與有害植物和/或其生長地接觸,其中4-氨基-5-異丙基-2-(叔丁基-氨基羰基)-2,4-二氫-3H-1,2,4-三唑-3-酮和一或多種選自下組的化合物莠滅津、丁唑隆、isoxaflutole、噻克津或敵草隆的活性化合物之間的比例按重量計為1∶0.01-100。
3.含有4-氨基-5-異丙基-2-(叔丁基-氨基羰基)-2,4-二氫-3H-1,2,4-三唑-3-酮和一或多種選自下組的化合物莠滅津、丁唑隆、isoxaflutole、噻克津或敵草隆的除草組合物在甘蔗栽培中防治有害植物的應用,其中4-氨基5-異丙基-2-(叔丁基-氨基羰基)-2,4-二氫-3H-1,2,4-三唑-3-酮和n一或多種選自下組的化合物莠滅津、丁唑隆、isoxaflutole、噻克津或敵草隆的活性化合物之間的比例按重量計為1∶0.01-100。
4.除草組合物的制備方法,其特征在于將根據權利要求1的除草組合物與填充劑和/或表面活性劑混合。
5.選擇性除草組合物,其特征在于它們含有有效量的4-氨基-5-異丙基-2-(叔丁基-氨基羰基)-2,4-二氫-3H-1,2,4-三唑-3-酮和莠滅津,其中4-氨基-5-異丙基-2-(叔丁基-氨基羰基)-2,4-二氫-3H-1,2,4-三唑-3-酮和莠滅津的比例按重量計為1∶0.01-100。
6.選擇性除草組合物,其特征在于它們含有有效量的4-氨基-5-異丙基-2-(叔丁基-氨基羰基)-2,4-二氫-3H-1,2,4-三唑-3-酮和丁唑隆,其中4-氨基-5-異丙基-2-(叔丁基-氨基羰基)-2,4-二氫-3H-1,2,4-三唑-3-酮和丁唑隆的比例按重量計為1∶0.01-100。
全文摘要
除草劑組合物,其特征在于其含有4-氨基-5-異丙基-2-(叔丁基-氨基羰基)-2,4-二氫-3H-1,2,4-三唑-3-酮和一或多種選自下組的化合物莠滅津、丁唑隆、isoxaflutole、噻克津或敵草隆的活性化合物的組合,其中4-氨基-5-異丙基-2-(叔丁基-氨基羰基)-2,4-二氫-3H-1,2,4-三唑-3-酮和一或多種選自下組的化合物莠滅津、丁唑隆、isoxaflutole、噻克津或敵草隆的活性化合物之間的比例按重量計為1∶0.01-100。
文檔編號A01N47/28GK1561726SQ20041006325
公開日2005年1月12日 申請日期1998年2月25日 優(yōu)先權日1998年2月25日
發(fā)明者W·泰勒爾特, G·波內, K·-H·米勒爾 申請人:拜爾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