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明屬于蝦、稻養殖與種植領域,具體涉及一種克氏原鰲蝦的田塘聯養方法。
背景技術:
現有的蝦稻共作技術存在的主要不足在于:1、前期蝦苗數量較大,以出售蝦苗獲利,但隨著養殖戶蝦苗自給程度逐步提高,需求量會越來越少;2、水稻插秧后蝦在環溝的生存空間太小,存塘蝦不多,二季蝦偏少;3、產出的蝦商品率不高,經濟效益不是特別好。
現有的池塘專養技術存在的主要不足在于:1、蝦苗的自給程度不高,需要外購蝦苗,增加了養殖成本;2、老、中、幼蝦混養,整齊度差且容易自相殘殺;3、沒有水稻秸稈作餌料,飼料成本高;4、大面積推廣會帶來糧食安全影響。
技術實現要素:
針對現有技術的上述缺陷和問題,本發明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現有蝦、稻養殖與種植方法中蝦的產量和商品率不高的問題。
為了達到上述目的,本發明提供如下技術方案:
一種克氏原鰲蝦的田塘聯養方法,包括以下步驟:
S1、稻田與田塘建設:田地選擇在交通便利、水源充足、水質良好、灌排容易的地方,土壤保水性能好,為壤質土,田底肥而不淤,田地分隔成多個獨立的方塊,所述方塊呈“田”字形或“目”字形排列,所述方塊分為繁育蝦苗的稻田和蝦苗育肥的田塘,對所述稻田和田塘進行基本改造,基本改造包括開挖環溝、加高加寬田埂、完善進排水系統和建立防逃設施,然后對所述環溝消毒并在稻田內種草;
S2、蝦種投放與蝦苗轉移:包括首次的蝦種投放和此后的蝦苗轉移;
S3、水稻栽培與管理:水稻選為中稻,栽培步驟包括稻田整理、施肥、插秧、水位控制、病蟲害防治;
S4、蝦苗育肥與敵害防治:包括蝦苗投喂時間、飼料選擇、分段投喂量與清塘殺野雜;
S5、成蝦捕撈與蝦種留存:包括稻田的選擇性捕撈與田塘的集中捕撈,在集中捕撈后期,確保親蝦存田,留足用作下一年繁殖的親蝦。
上述技術方案中,在步驟S1中,養殖戶可以根據市場對蝦苗和商品蝦的需求靈活設置稻田與田塘的比例,所述環溝是沿稻田的田埂內側四周開挖的用作克氏原鰲蝦活動、避暑、避旱和覓食場所的環形溝渠,所述進排水系統包括設置在田埂內的可調排水管,可調排水管的進水口和排水口分別位于田埂的兩端,防逃設施是在田埂上用彩鋼板或塑料膜圍成的四周封閉的防逃網,所述環溝消毒是用生石灰帶水消毒,所述種草是在稻田和環溝內種植沉水植物,在田埂內側環溝邊種植漂浮植物。
上述技術方案中,在步驟S2中,蝦種投放是在稻田改造完并消毒灌水種草后,按每畝30公斤從養殖戶直接收購親本蝦投放在繁育蝦苗的稻田環溝內,或者第二年4月初按每畝25公斤從養殖戶直接收購蝦苗投放在所有稻田和田塘的環溝內;蝦苗轉移是第二年4月初在繁育蝦苗的稻田內用地籠起捕克氏原鰲蝦,成蝦作商品蝦出售,蝦苗按每畝25公斤投放在蝦苗育肥的田塘內,同一塊田塘應放養同一規格蝦種,并一次放足。
上述技術方案中,在步驟S3中,水稻栽培是6月初在繁育蝦苗的稻田內栽插中稻秧,底肥以有機復合肥為主,采用拋秧法或機插秧,以寬窄行和邊坡密植技術種植;稻田管理是稻田水位除栽秧、曬田以及水稻收割時田面無水外,其余時間水深不大于30厘米,除草、追肥、病害防治用葉面噴施,蟲害防治用殺蟲燈。
上述技術方案中,在步驟S4中,蝦苗育肥是第一季蝦在4月初蝦苗從稻田轉移到田塘內開始,共喂2個月,前一個月內每天下午投喂,后一個月每天上、下午均投喂,飼料主要選自菜餅、豆渣、麩皮、螺蚌肉、魚肉或者專用飼料,投喂量以不欠不剩為標準,第二季蝦在6月初蝦苗從稻田轉移到田塘內開始,共喂4個月,飼料選擇及投喂量與第一季相同,氣溫高于30℃停止投喂;敵害防治是防止對蝦造成侵害的動物進入稻田,包括驅趕飛禽水禽,人工及機械捕殺老鼠、水蛇、蛙類,密網攔濾各種野雜魚、每年至少二次在成蝦捕撈后用茶粕帶水清塘。
上述技術方案中,在步驟S5中,成蝦捕撈是指蝦的起捕規格為每只30克以上,稻田捕撈時間為整田插秧之前,田塘捕撈時間為第一季集中在5月底6月初、第二季集中在10月份;蝦種留存是指繁育蝦苗的稻田必須留足種蝦,留存量為每畝30公斤以上,蝦苗育肥的田塘無需留種,成蝦必須捕撈干凈,捕撈后期的成蝦可以轉移至稻田用作蝦種。
本發明提供的一種克氏原鰲蝦的田塘聯養方法是在稻田種植部分水稻的條件下,長年不間斷進行克氏原鰲蝦養殖,實現稻田輕簡耕作、不使用化肥與農藥、水稻病蟲害少,克氏原鰲蝦稻田育苗與田塘育肥相結合、蝦的商品率及產量高,達到節約人力物力、農田利用率高、經濟效益好、有效保護自然生態的稻田生態種養目的。
附圖說明
為了更清楚地說明本發明實施例或現有技術中的技術方案,下面將對實施例或現有技術描述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圖作簡單地介紹,顯而易見地,下面描述中的附圖僅僅是本發明的一些實施例,對于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來講,在不付出創造性勞動性的前提下,還可以根據這些附圖獲得其他的附圖。
圖1是田塘聯養的“田”字形平面圖;
圖2是田塘聯養的“目”字形平面圖;
圖3是稻田剖面圖;
圖4是田塘剖面圖。
圖中1—田埂、2—環溝、3—內埂、4—稻田、5—田塘、6—防逃網、7—可調排水管。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將結合本發明的附圖,對本發明的技術方案進行清楚、完整地描述,顯然,所描述的實施例僅僅是本發明一部分實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實施例。基于本發明中的實施例,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沒有作出創造性勞動前提下所獲得的所有其他實施例,都屬于本發明保護的范圍。
根據圖1、圖2所示,作為實施例所示的一種克氏原鰲蝦的田塘聯養方法包括以下步驟:
S1、稻田與田塘建設:田地選擇在交通便利、水源充足、水質良好、灌排容易的地方,土壤保水性能好,為壤質土,田底肥而不淤,田地分隔成多個獨立的方塊,方塊呈“田”字形或“目”字形排列,方塊分為繁育蝦苗的稻田和蝦苗育肥的田塘,對所述稻田和田塘進行基本改造,基本改造包括開挖環溝、加高加寬田埂、完善進排水系統和建立防逃設施,然后對環溝消毒并在稻田內種草。養殖戶可以根據市場對蝦苗和商品蝦的需求靈活設置稻田與田塘的比例,比如1:1、1:2或1:3。根據圖3、圖4所示,環溝是沿稻田的田埂內側四周開挖的用作克氏原鰲蝦活動、避暑、避旱和覓食場所的環形溝渠,繁育蝦苗的稻田在其環溝內側還設有增高的內梗。進排水系統包括設置在田埂內的可調排水管,可調排水管的進水口和排水口分別位于田埂的兩端,防逃設施是在田埂上用彩鋼板或塑料膜圍成的四周封閉的防逃網,所述環溝消毒是用生石灰帶水消毒,種草是在稻田和環溝內種植沉水植物,在田埂內側環溝邊種植漂浮植物。
S2、蝦種投放與蝦苗轉移:包括首次的蝦種投放和此后的蝦苗轉移。蝦種投放是在稻田改造完并消毒灌水種草后,按每畝30公斤從養殖戶直接收購親本蝦投放在繁育蝦苗的稻田環溝內,或者第二年4月初按每畝25公斤從養殖戶直接收購蝦苗投放在所有稻田和田塘的環溝內;蝦苗轉移是第二年4月初在繁育蝦苗的稻田內用地籠起捕克氏原鰲蝦,成蝦作商品蝦出售,蝦苗按每畝25公斤投放在蝦苗育肥的田塘內,同一塊田塘應放養同一規格蝦種,并一次放足。
S3、水稻栽培與管理:水稻選為中稻,栽培步驟包括稻田整理、施肥、插秧、水位控制、病蟲害防治。水稻栽培是6月初在繁育蝦苗的稻田內栽插中稻秧,底肥以有機復合肥為主,采用拋秧法或機插秧,以寬窄行和邊坡密植技術種植;稻田管理是稻田水位除栽秧、曬田以及水稻收割時田面無水外,其余時間水深不大于30厘米,除草、追肥、病害防治用葉面噴施,蟲害防治用殺蟲燈。
S4、蝦苗育肥與敵害防治:包括蝦苗投喂時間、飼料選擇、分段投喂量與清塘殺野雜。蝦苗育肥是第一季蝦在4月初蝦苗從稻田轉移到田塘內開始,共喂2個月,前一個月內每天下午投喂,后一個月每天上、下午均投喂,飼料主要選自菜餅、豆渣、麩皮、螺蚌肉、魚肉或者專用飼料,投喂量以不欠不剩為標準,第二季蝦在6月初蝦苗從稻田轉移到田塘內開始,共喂4個月,飼料選擇及投喂量與第一季相同,氣溫高于30℃停止投喂;敵害防治是防止對蝦造成侵害的動物進入稻田,包括驅趕飛禽水禽,人工及機械捕殺老鼠、水蛇、蛙類,密網攔濾各種野雜魚、每年至少二次在成蝦捕撈后用茶粕帶水清塘。
S5、成蝦捕撈與蝦種留存:包括稻田的選擇性捕撈與田塘的集中捕撈,在集中捕撈后期,確保親蝦存田,留足用作下一年繁殖的親蝦。成蝦捕撈是指蝦的起捕規格為每只30克以上,稻田捕撈時間為整田插秧之前,田塘捕撈時間為第一季集中在5月底6月初、第二季集中在10月份;蝦種留存是指繁育蝦苗的稻田必須留足種蝦,留存量為每畝30公斤以上,蝦苗育肥的田塘無需留種,成蝦必須捕撈干凈,捕撈后期的成蝦可以轉移至稻田用作蝦種。
以長江中下游平原為例,結合本發明的技術方案、技術原理并與蝦稻共作、池塘專養技術作比較,進一步說明突出的技術效果如下:
A、與蝦稻共作技術比較:
1、蝦稻共作:前期蝦苗數量較大,以出售蝦苗獲利,但隨著養殖戶自給程度逐步提高,蝦苗需求量會越來越少;田塘聯養:蝦苗自給自足,成蝦一年產二季,全部作商品蝦出售。
2、蝦稻共作:水稻插秧后蝦在環溝的生存空間太小,存塘蝦不多,二季蝦偏少;田塘聯養:二季蝦生存空間大,蝦的產量高,兩季產量均等。
3、蝦稻共作:產出的蝦商品率不高,經濟效益不是特別好;田塘聯養:產出的蝦商品率高、整齊度高,經濟效益好;
B、與池塘專養技術比較:
1、池塘專養:蝦苗的自給程度不高,需要外購蝦苗,增加了養殖成本;田塘聯養:蝦苗自給自足,無需外購蝦苗,降低了養殖成本。
2、池塘專養:沒有水稻秸稈作餌料,飼料成本高;田塘聯養:水稻秸稈作餌料,降低了飼料成本。
3、池塘專養:老、中、幼蝦混養,整齊度差且容易自相殘殺;田塘聯養:產出的蝦整齊度高、商品率高,經濟效益好。
本發明的顯著效果是:1、一年能產二季蝦,蝦的產量高,兩季產量均等;2、產出的蝦整齊度高、商品率高,經濟效益好;3、蝦苗自給自足,無需外購蝦苗,降低了養殖成本;4、水稻秸稈作餌料,降低了飼料成本;5、大面積推廣不會帶來糧食安全影響;6、生態環保、安全高效。
以上所述,僅為本發明的具體實施方式,但本發明的保護范圍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在本發明揭露的技術范圍內,可輕易想到變化或替換,都應涵蓋在本發明的保護范圍之內。因此,本發明的保護范圍應所述以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