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實用新型涉及插秧機技術領域,尤其是一種行距寬窄型插秧機。
背景技術:
插秧機是將稻苗植入稻田中的一種農業機械。在進行田間作業時,秧苗存儲在育秧盤中,載苗臺托起育秧盤并將育秧盤通過傳送爪向前傳動,種植爪則在傳送過程中將秧苗移植入田。現有的插秧機,相鄰兩個種植爪之間的中心距一般為相等的,每個育秧盤的寬度和相鄰兩個育秧盤之間的間距也是相同的,但等間距設置的插秧機,移植后的秧苗每穴在沿插秧機行走方向的寬度上是間隔相同的,未能將土地資源與農藝要求相結合,不能最大化土地產能。
對現有的插秧機進行修改調整,不僅需要修改插秧機主體結構,與之配套的育秧盤也需要全部重新定制尺寸,投入較大,且若將種植爪中心間距過于縮短,則可能發生移植過密情況,同樣不能達到增產增收的目的。
技術實現要素:
本實用新型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克服現有技術中之不足,提供一種在現有等行距插秧機基礎上進行修改,使移植后每穴秧苗在沿插秧機行走方向上行距寬窄間隔分布,充分利用土地資源,有效提高畝產量的行距寬窄型插秧機。
本實用新型解決其技術問題所采用的技術方案是:一種行距寬窄型插秧機,包括機架、設置在機架下方的行走輪、設置在機架上方的駕駛座和設置機架上、駕駛座前部的操作系統,所述機架上還設有定位裝置,機架上設有疊放育秧盤的預備苗臺、機架上設有三套拖接育秧盤的載苗臺,載苗臺下方并排設有三套移植育秧盤內秧苗的載植裝置,所述的載植裝置包括間距設置的一對種植爪和設置在機架上由操作系統控制種植爪動作的傳動裝置,每套載植裝置上的兩個種植爪間的中心距a為330mm,相鄰的兩個載植裝置上相鄰的兩個種植爪之間的中心距b為230~300mm。
進一步的,所述的相鄰的兩個載植裝置上相鄰的兩個種植爪之間的中心距b為270mm。
更進一步的,機架上還設有定位裝置,定位裝置包括前標桿和劃線器,所述前標桿設置在機架前端中央,劃線器則分別設置在駕駛座下方的機架兩側。
本實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本實用新型提供的行距寬窄型插秧機結構簡單,在現有等行距插秧機基礎上進行修改設計,通過調整每套載植裝置上的兩個種植爪爪間的中心距和相鄰兩個載植裝置上相鄰的兩個種植爪之間的中心距,使移植后每穴秧苗在沿插秧機行走方向上行距呈寬窄間隔分布,充分利用土地資源,在合理間距內增加秧苗數量,有效提高畝產量。
附圖說明
下面結合附圖和實施方式對本實用新型進一步說明。
圖1是本實用新型的結構示意圖。
圖2是本實用新型的側視圖。
圖中1.機架 2.行走輪 3.駕駛座 4.操作系統 5.預備苗臺 6.載苗臺 7.載植裝置 7-1.種植爪 7-2.傳動裝置 8.育秧盤 9.定位裝置 9-1.前標桿 9-2.劃線器
具體實施方式
現在結合附圖對本實用新型作進一步的說明。這些附圖均為簡化的示意圖僅以示意方式說明本實用新型的基本結構,因此其僅顯示與本實用新型有關的構成。
如圖1和圖2所示的一種行距寬窄型插秧機,包括機架1、設置在機架1下方的行走輪2、設置在機架1上方的駕駛座3和設置機架1上、駕駛座3前部的操作系統4。機架1上還設有定位裝置9,定位裝置9包括前標桿9-1和劃線器9-2,所述前標桿9-1設置在機架1前端中央,劃線器9-2則分別設置在駕駛座3下方的機架1兩側。
機架1上設有疊放育秧盤8的預備苗臺5,機架1上還設有三套拖接育秧盤8的載苗臺6,載苗臺6下方并排設有三套移植育秧盤8內秧苗的載植裝置7,所述的載植裝置7包括間距設置的一對種植爪7-1和設置在機架1上由操作系統4控制種植爪7-1動作的傳動裝置7-2,每套載植裝置7上的兩個種植爪7-1間的中心距a為330mm,相鄰的兩個載植裝置7上相鄰的兩個種植爪7-1之間的中心距b為230~300mm。通過農田實際使用可得出,相鄰的兩個載植裝置7上相鄰的兩個種植爪7-1之間的中心距b最優為270mm。
工作時,種植爪7-1在操作系統4的控制下,在插秧機行進過程中,由傳動裝置7-2帶動移植載苗臺6上的育秧盤8內的秧苗。傳統的種植爪7-1中心距相同的插秧機,若相鄰種植爪7-1間中心距為330mm,每畝可載16800穴,而采用寬窄間隔設置的插秧機,每套載植裝置7上的兩個種植爪7-1間的中心距a為330mm,相鄰的兩個載植裝置7上相鄰的兩個種植爪之間的中心距b最優為270mm,則每畝可移植18480穴。在保證秧苗生長空間的同時,充分利用土地資源,在有限的田地中合理種植更多的秧苗,有效提高畝產量。本實用新型設計是在現有的行距為330mm的等行距插秧機上進行的進一步優化設計,利用現有行距相同的插秧機調整種植爪7-1間距后即可滿足插秧移植的間距要求,利用現有插秧機改造生產,新插秧機的各零部件仍可沿用現有插秧機,無需另外投入新生產線,大大降低了新插秧機的生產成本,提高了傳統插秧機的使用效果,具有良好的社會經濟效益。
上述實施方式只為說明本實用新型的技術構思及特點,其目的在于讓熟悉此項技術的人士能夠了解本實用新型的內容并加以實施,并不能以此限制本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凡根據本實用新型精神實質所作的等效變化或修飾,都應涵蓋在本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