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明涉及一種采摘器,具體是一種用于采摘檳榔果的采摘器。
背景技術:
采摘檳榔果時,需要將檳榔果與枝莖分離。由于要保留檳榔果頭部帽子狀的果蒂,而果蒂與檳榔果本身又比較容易斷開,采摘時難度較大。現有的采摘方法是人工用手擰斷或用剪刀剪斷,再將檳榔果裝進袋子里,顯得比較麻煩,而且容易受工人體能影響,采摘速度隨時間快速下降,效率不高。
技術實現要素:
為解決現有技術的不足,本發明提供了一種結構簡單的,能自動割斷枝莖并且裝袋方便的檳榔果采摘器。
本發明解決問題采用的技術方案是:
一種采摘器,包括具有固定部和作業部的主體,所述固定部為半圓筒狀并且其內部大小可與拇指基本配合,所述固定部上設置有第一綁帶,所述作業部固定連接在固定部的前端并且與固定部垂直,所述作業部的下端往下延伸有斜板,一鋸條可往復移動地滑動連接在作業部內部,所述鋸條的末端從作業部的下端伸出,該鋸條的鋸齒與斜板的斜邊相對并且兩者之間形成倒V型結構,所述作業部內部還設置有曲柄,一連桿的兩端分別與曲柄和鋸條連接,所述固定部的后端固定連接有電機,所述電機的轉軸延伸至作業部內部并且與曲柄固定連接,所述電機通過導線與電池連接,所述電池上設置有第二綁帶,所述導線上還設置有開關;還包括收集袋,所述收集袋上設置有連通收集袋內部的柔性長管道,所述管道的開口處并排設置有兩個繞管道圓周方向的指套。
對上述方案的進一步改進,所述固定部半圓筒狀的內表面設置有一層膠墊,所述膠墊在半圓筒開口處的左右兩側設置有對稱的凸塊。
對上述方案的進一步改進,固定部的上端上還一體設置有套筒,所述電機的轉軸穿過該套筒伸至作業部內部。
對上述方案的進一步改進,收集袋的側面設置有拉鏈。
本發明的有益效果:本發明在使用時,將固定部套在拇指上并綁住,無名指和尾指插進管道的指套內,電池綁在前臂上。打開開關后在曲柄的帶動下,鋸條往復運動做切割動作,食指和中指伸到需要采摘的檳榔果下面并與掌心一起握住檳榔果,拇指操控鋸齒與斜板形成的倒V型對準檳榔果頭部的枝莖,再做下壓動作,這時鋸條會將枝莖切斷,食指和中指松開后檳榔果順勢滑入無名指和尾指處的管道的開口,從管道落入收集袋內部,完成一個采集動作。本發明采用電動鋸條來切割枝莖,切割后的檳榔果可同時落入收集袋中,一次性實現從切割到裝袋的動作,相對現有的方式,更為省力方便,受人工體能影響也更小,效率更高。
附圖說明
圖1是本發明的立體結構分解示意圖;
圖2是本發明的主體的后視圖;
圖3是本發明的使用示意圖。
具體實施方式
以下將結合實施方式和附圖對發明創造的構思、具體結構及產生的技術效果進行清楚、完整的描述,以充分地理解本發明創造的目的、特征和效果。本發明創造中的各個技術特征,在不互相矛盾沖突的前提下可以交互組合。
參照圖1至3,一種采摘器,包括具有固定部和作業部的主體1,所述固定部為半圓筒狀并且其內部大小可與拇指基本配合,所述固定部上設置有第一綁帶2,所述作業部固定連接在固定部的前端并且與固定部垂直,所述作業部的下端往下延伸有斜板11,一鋸條3可往復移動地滑動連接在作業部內部,所述鋸條3的末端從作業部的下端伸出,該鋸條3的鋸齒與斜板11的斜邊相對并且兩者之間形成倒V型結構,所述作業部內部還設置有曲柄4,一連桿5的兩端分別與曲柄4和鋸條3連接,這里曲柄4、連桿5和鋸條3構成了曲柄滑塊機構,曲柄4轉動后,鋸條3會做往復直線運動。所述固定部的后端固定連接有電機6,所述電機6的轉軸延伸至作業部內部并且與曲柄4固定連接,所述電機6通過導線與電池7連接,所述電池7上設置有第二綁帶8,所述導線上還設置有開關9;還包括收集袋10,所述收集袋10上設置有連通收集袋10內部的柔性管道,所述管道的開口處并排設置有兩個繞管道圓周方向的指套101。該倒V型結構便于使枝莖進入鋸條3和斜板11之間,隨著拇指下壓,斜邊11的斜邊會將枝莖往鋸條3一側擠去,鋸齒會逐漸將枝莖切割至切斷。
對上述實施例的改進,所述固定部半圓筒狀的內表面設置有一層膠墊12,所述膠墊12在半圓筒開口處的左右兩側設置有對稱的凸塊,該凸塊的作用是為了卡住拇指的兩側,使其不會容易松動脫出。所述固定部的上端上還一體設置有套筒,所述電機6的轉軸穿過該套筒伸至作業部內部,該套筒可保護電機6的轉軸,并且可讓第一綁帶2繞過套筒,更加方便綁住拇指,沒有設置套筒時,第一綁帶2只能繞到固定部的另一側,綁定的效果較差些。在本實施例中,第一綁帶2和第二綁帶8均采用魔術貼進行貼合。另外,收集袋10的側面設置有拉鏈,當收集袋10裝滿后,拉鏈打開方便將檳榔果110倒出進行下一步處理。
本發明用左手或右手即能將采摘器穿上并進行采摘作業,另一只手方便將其它檳榔果110拖動到采摘器邊,雙手同時作業可加快采摘速度。
需要說明的是,以上實施方式提到的是某個機構或部件的實施例,由于其中一些機構或部件在結構或功能上均具有相對的獨立性和完整性,因此在不矛盾的情況下,這些機構或部件的各個實施方式可互換以構成新的實施方式,這些簡單的改動,均只是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本發明創造的目的,都應屬于本發明的保護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