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明涉及衛生殺蟲領域,特別是涉及一種殺蟲氣霧劑及其制備方法。
背景技術:
殺蟲氣霧劑主要用于消滅蚊子、蒼蠅、蟑螂及其他害蟲,隨著我國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它已成為居家必備的生活用品。
殺蟲氣霧劑由氣霧罐、殺蟲藥劑、閥門以及拋射劑組成,使用殺蟲氣霧劑時,通過按動閥門將帶壓力的殺蟲藥劑噴灑出來。殺蟲藥劑的有效成份是胺菊酯、氯菊酯、氯氰菊酯等擬除蟲菊酯類化合物。目前,在我國廣泛地使用的殺蟲氣霧劑,主要是如今在世界范圍內廣泛使用的居室殺蟲氣霧劑,而這些居室殺蟲氣霧劑主要是采用一種或者幾種世界公認安全的擬除蟲菊酯類化合物作為殺蟲成分。然而,國內外環境毒理學家通過試驗證實,擬除蟲菊酯類化合物作為殺蟲成分對人畜神經系統有明顯毒性,長期接觸會引起神經麻痹、感覺神經異常及頭暈頭痛等神經癥狀;其次,擬除蟲菊酯類化合物不易分解,在環境中殘留的時間長,參與生物鏈循環會破壞生態平衡,過多使用容易導致害蟲產生抗藥性。針對上述問題,研究出殺蟲效率高、能夠降解從而不污染環境的殺蟲氣霧劑是有必要的。
天然除蟲菊素是一種從除蟲菊花中分離萃取的具有殺蟲效果的活性成分,它包括除蟲菊素ⅰ、除蟲菊素ⅱ、瓜葉菊素ⅰ、茉酮菊素ⅰ、茉酮菊素ⅱ,是一種國際公認的安全殺蟲劑,并且不易產生抗藥性。
氧化胡椒基丁醚是一種有機增效醚,常用殺蟲劑除蟲菊素合用,形成絡合物以起增效作用,提高除蟲菊素殺蟲活性。
技術實現要素:
基于此,有必要針對現有技術中的問題,提供一種以除蟲菊素為殺蟲成分,氧化胡椒基丁醚和油基s100為增效劑的殺蟲氣霧劑。
具體的技術方案為:
一種殺蟲氣霧劑,包括如下重量百分含量的組分:
本發明優選的技術方案為:
本發明優選的另一技術方案為:
所述除蟲菊素是原液含有50%活性成分的除蟲菊素;
所述s100為油基型s100;
所述的殺蟲氣霧劑還包括香精0.10-0.15%。
本發明的另一目的在于提供上述殺蟲氣霧劑的制備方法。
所述的殺蟲氣霧劑的制備方法,具體步驟如下:
(1)用煤油將配料容器清洗干凈至符合生產要求,向配料容器中注入煤油,攪拌煤油;
(2)將原料添加到步驟(1)中裝有煤油的配料容器中,攪拌均勻,完全溶解,得混合溶液,所述原料包括除蟲菊素、氧化胡椒基丁醚;
(3)將步驟(2)所述的混合溶液檢測合格后,添加s100,攪拌均勻,完全溶解,過濾,得濾液;
(4)將步驟(3)中所述濾液填充至罐裝容器后,上閥門,封罐;
(5)向步驟(4)所述封罐的罐裝容器中填充丙丁烷,稱重檢次,水浴檢漏,加蓋,套膜,得到殺蟲氣霧劑。
所述的殺蟲氣霧劑制備方法的步驟(2)中原料還包括香精。
本發明相對于現有技術具有如下的優點及效果:
本發明采用的除蟲菊素毒性低,對人畜無害,噴出后,短時間內易分解,不會造成環境污染,且害蟲不易對除蟲菊素產生抗藥性,可長時間使用。氧化胡椒基丁醚常與殺蟲劑除蟲菊素合用,形成絡合物以起增效作用,來提高除蟲菊素殺蟲活性。特別的,本發明運用油基s100,結合所選的煤油和丙丁烷,其效果是能大幅度提高藥效,同時增加氧化胡椒基丁醚更加能快速驅趕和殺滅害蟲。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結合實施例對本發明作進一步詳細的描述,但本發明的實施方式不限于此。
實施例1:
殺蟲氣霧劑的制備方法,包括如下操作步驟:
(1)稱取實施例1所述百分含量的各組份后,用煤油將配料容器清洗干凈至符合生產要求,向配料容器中注入煤油,攪拌煤油;
(2)將除蟲菊素、氧化胡椒基丁醚以及香精添加到步驟(1)中裝有煤油的配料容器中,攪拌均勻,完全溶解,得混合溶液。
(3)將步驟(2)所述的混合溶液檢測合格后,添加油基型s100,攪拌均勻,完全溶解,過濾,得濾液;
(4)將步驟(3)中所述濾液填充至罐裝容器后,上閥門,封罐;
(5)向步驟(4)所述封罐的罐裝容器中填充丙丁烷,稱重檢次,水浴檢漏,加蓋,套膜,得到殺蟲氣霧劑。
實施例2:
制備方法的操作步驟與實施例1相同。
實施例3:
制備方法的操作步驟與實施例1、實施例2相同。
對比例1
對比例2
檢驗上述實施例以及對比例工藝制備的殺蟲氣霧劑的方法如下:
(1)對實施例3和對比例2的產品外觀、氣味、相溶性測試結果:
(2)降解率檢查:
測試所需設備:防爆烘箱(50±2)℃、天平:分度值不低于0.01g。
測試方法:將試驗樣品整瓶放置在(50±2)℃的防爆烘箱內14天,取出試樣后于24小時內按有效成份含量測定方法測試計算降解率:
公式:
式中:
m3——熱貯前測出的樣品有效成分質量分數,%;
m4——熱貯后測出的樣品有效成分質量分數,%。
測試結果:
表1實施例1-3降解率檢查的結果
結果表明:實施例1、實施例2以及實施例3的殺蟲氣霧劑產品噴出24h后降解率都大于92%。
(3)殺蟲氣霧劑的殺蟲效果
表2:實施例1-3以及對比例1-2的殺蟲氣霧劑的蚊蟲、蠅以及蜚蠊擊倒中需用的時間為kt50和死亡率測試結果
以上所述實施例的各技術特征可以進行任意的組合,為使描述簡潔,未對上述實施例中的各個技術特征所有可能的組合都進行描述,然而,只要這些技術特征的組合不存在矛盾,都應當認為是本說明書記載的范圍。
以上所述實施例僅表達了本發明的幾種實施方式,其描述較為具體和詳細,但并不能因此而理解為對發明專利范圍的限制。應當指出的是,對于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來說,在不脫離本發明構思的前提下,還可以做出若干變形和改進,這些都屬于本發明的保護范圍。因此,本發明專利的保護范圍應以所附權利要求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