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明涉及一種食品及其加工方法,特別涉及一種香蕉形食品。
背景技術:
目前,食品工廠、餅店、面包房等制作的食品形狀各異,口味繁多。但隨著物質生活水平及文化品味的提升,人們對食品的興趣正往奇趣化及高品質化發展。比如,目前焙烤食品行業的生產者制作或生產出一款香蕉形食品是可以實現的,但如何在香蕉食品上增加趣味性,比如,可以剝皮,且整個香蕉食品均可食用,一直是食品生產者努力研制的目標。
技術實現要素:
針對現有技術存在的問題,為發明提供一種剝皮香蕉及其制作方法。該香蕉形食品形狀多樣生動,不僅具有可剝皮的趣味性,且香蕉形食品的香蕉皮和香蕉肉都可食用,環保衛生。
本發明采用如下技術方案:
一種剝皮香蕉,包含如下組份,各組份的質量百分比為:小麥粉15~25%、糖10~20%、雞蛋15~25%、油脂10~20%,其余為輔料。
如上所述的一種剝皮香蕉,所述的輔料包括如下組份,各組份的質量百分比為:果醬0~10%、沙拉醬0~10%、豆粉0~9%、乳粉0~6%、淀粉0~6%、肉松0~6%、蜂蜜0~6%、酵母0~3%、香料0~0.9%、香精0~0.9%、食用鹽0~1%、檸檬酸0~1%、丙酸鈣0~0.1%、山梨酸鉀0~0.1%。
如上所述的一種剝皮香蕉,該剝皮香蕉的制作步驟如下:
①將各組份攪拌混合,澆注到香蕉形狀的模具中;
②在160至240攝氏度中進行焙烤、或在90至100攝氏度中進行水蒸、或在150至250攝氏度中進行油炸,熟化成香蕉形半成品;
③用45至95攝氏度的凝膠糖果、或用45至85攝氏度的凝膠巧克力在香蕉形半成品上作表面掛漿,經糖果或巧克力的涂飾設備一次或多次部分裹、或半裹、或全裹而成香蕉皮;
④再噴食用蠟、或食用油,只要噴到香蕉皮部分即可,主要是為了香蕉皮防粘設備及包裝。
⑤經0攝氏度至10攝氏度進行冷卻,最后包裝。
上述技術方案的有益之處在于:
本發明的香蕉食品分為香蕉皮和香蕉肉(香蕉形半成品)兩部分。香蕉皮和香蕉肉(香蕉形半成品)分別由不用的可食用的組份制成,以達到香蕉皮和香蕉肉(香蕉形半成品)均可食用的目的,衛生環保。且本發明的香蕉食品是先制作出香蕉肉(香蕉形半成品),再另行在香蕉肉(香蕉形半成品)上作表面掛漿形成香蕉皮,以達到香蕉皮可從香蕉肉(香蕉形半成品)上剝離的目的,以使人們從中獲得食用的奇趣感。本發明的香蕉食品的香蕉皮是部分裹、或半裹、或全裹的形成在香蕉肉(香蕉形半成品)的表面上,形態各異生動,極易吸引消費的眼球。
具體實施方式
為了使本發明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技術方案及有益效果更加清楚、明白,以下通過實施例,對本發明進行進一步詳細說明。應當理解,此處所描述的具體實施例僅用以解釋本發明,并不用于限定本發明。
現舉例說明具體實施例:
實施例一:
①將小麥粉15%、糖20%、雞蛋25%、油脂10%、果醬10%、豆粉9%、淀粉6%、酵母3%、香料0.9%、食用鹽1%和丙酸鈣0.1%,上述各組份攪拌混合,澆注到香蕉形狀的模具中;
②在160攝氏度進行焙烤、或在90攝氏度中進行水蒸、或在150攝氏度中進行油炸,熟化成香蕉形半成品;
③用95攝氏度的凝膠糖果、或用85攝氏度的凝膠巧克力在香蕉形半成品上作表面掛漿,經糖果或巧克力的涂飾設備一次或多次部分裹而成香蕉皮中;
④再噴食用蠟于香蕉皮;
⑤經10攝氏度進行冷卻,最后包裝。
實施例二:
將小麥粉20%、糖15%、雞蛋20%、油脂15%、果醬5%、沙拉醬5%、豆粉4.5%、乳粉3%、淀粉3%、肉松3%、酵母1.5%、蜂蜜3%、香料0.45%、香精0.45%、食用鹽0.5%、檸檬酸0.5%、丙酸鈣0.05%和山梨酸鉀0.05%,上述各組份攪拌混合,澆注到香蕉形狀的模具中;
②在200攝氏度進行焙烤、或在95攝氏度中進行水蒸、或在200攝氏度中進行油炸,熟化成香蕉形半成品;
③用70攝氏度的凝膠糖果、或用65攝氏度的凝膠巧克力在香蕉形半成品上作表面掛漿,經糖果或巧克力的涂飾設備一次或多次半裹而成香蕉皮中;
④再噴食用蠟于香蕉皮;
⑤經5攝氏度進行冷卻,最后包裝。
實施例三:
①將小麥粉25%、糖10%、雞蛋15%、油脂20%、沙拉醬10%、乳粉6%、肉松6%、蜂蜜6%、香精0.9%、檸檬酸1%和山梨酸鉀0.1%,上述各組份攪拌混合,澆注到香蕉形狀的模具中;
②在240攝氏度進行焙烤、或在100攝氏度中進行水蒸、或在250攝氏度中進行油炸,熟化成香蕉形半成品;
③用45攝氏度的凝膠糖果、或用45攝氏度的凝膠巧克力在香蕉形半成品上作表面掛漿,經糖果或巧克力的涂飾設備一次或多次全裹而成香蕉皮中;
④再噴食用油于香蕉皮;
⑤經0攝氏度進行冷卻,最后包裝。
上述說明示出并描述了本發明的優選實施例,如前所述,應當理解本發明并非局限于本文所披露的形式,不應看作是對其他實施例的排除,而可用于各種其他組合、修改和環境,并能夠在本文所述發明構想范圍內,通過上述教導或相關領域的技術或知識進行改動。而本領域人員所進行的改動和變化不脫離本發明的精神和范圍,則都應在本發明所附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