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實用新型涉及一種食品加工機械設備,具體地說,涉及一和用于炒制各種食品的自動分離螺旋式滾筒炒貨機,適用于玉米粉碎顆粒、大麥、小麥、青稞、大米、苦蕎麥等食品的炒制膨化。
背景技術:
目前,市場上存在的炒貨機均采用煤、液化氣、煤氣等燃料來加熱炒鍋的方式進行炒制玉米、大麥、青稞、大米、苦蕎麥等食品,炒制這些食品時,在燃料燃燒過程中會產生大量廢氣,這些廢氣排放后污染環境,不適于超市、商場、車站、碼頭等公共場所。針對上述炒貨機存在的不足,市場上出現了采用電加熱的炒貨機,這種炒貨機由于采用電加熱無廢氣排放,不會污染環境,但在炒制時,通常采用石砂與玉米、大麥、小麥、青稞、大米、苦蕎麥等食品混合炒制,在炒制完成后,還需要對其進行人工篩選分離,不僅費時費力,工作效率比較低,且生產車間內飛塵較重。
技術實現要素:
本實用新型的目的在于針對現有炒貨機在炒制玉米、大麥、小麥、青稞、大米、苦蕎麥等食品時存在污染環境、費時費力、效率較低等上述不足,提供了一種結構簡單合理、操作方便、炒制效率高、使用安全、且可自動分離金剛砂與食品的自動分離螺旋式滾筒炒貨機。
為解決上述問題,本實用新型采用如下技術方案:
一種自動分離螺旋式滾筒炒貨機,包括主箱體、進料裝置,主箱體內部設置有電動機、減速機以及由電動機驅動的攪拌裝置,其特征在于:主箱體的底部、攪拌裝置的下方設置有電加熱管,所述攪拌裝置包括一個外滾筒、一個內滾筒和轉軸,內滾筒套裝在外滾筒內部,內滾筒與外滾筒通過所述轉軸同軸轉動,內滾筒和外滾筒上設置有保溫層,內滾筒與外滾筒的內壁上設置有螺旋裝置,且內滾筒上的螺旋裝置與外滾筒上的螺旋裝置方向相反,所述內滾筒的筒壁上設置有篩網,所述篩網與內滾筒通過螺釘可拆卸的連接在一起,所述主箱體的頂部設置有出煙口。
優選的,所述電動機與轉軸通過鏈條連接。
優選的,所述外滾筒設置有出料口。
優選的,所述主箱體上設置有除煙罩。
優選的,所述電動機為正反轉電動機。
優選的,所述主箱體底部設置有萬向輪。
優選的,所述主箱體上設置有電氣控制裝置。
由于采用上述技術方案,本實用新型具有如下優越性:
本實用新型結構合理、操作方便、炒制效率高、使用安全。在炒制過程中,隨著內滾筒與外滾筒的轉動,被炒制的食品在內滾筒上螺旋裝置的推動作用從出料口自動排出,而與被炒制食品混合在一起的金剛砂通過內滾筒上的篩孔落入外滾筒,經過外滾筒上螺旋裝置的推動作用,會一直停留在滾筒內,從而實現被炒制食品與金剛砂的自動分離,并保持金剛砂的溫度恒定;同時,內滾筒和外滾筒可抽出,可以對金剛砂進行更換,對于炒制不同顆粒大小的食品,篩網可更換,不僅炒制效率高、且省時省力。
附圖說明
下面結合附圖對本實用新型的內容做進一步的說明:
圖1是本實用新型一種自動分離螺旋式滾筒炒貨機的結構示意圖;
圖中:1.出料口;2.萬向輪;3.主箱體;4.減速機;5.轉軸;6.進料裝置;7.電動機;8.電氣控制裝置;9.外滾筒;10.螺釘;11.篩網;12.內滾筒;13.除煙罩;14.鏈條。
具體實施方式
為了使本實用新型的目的、技術方案及優點更加清楚明白,以下結合附圖及實施例,對本實用新型做進一步的詳細說明。應當理解,此處所描述的具體實施例僅用以解釋本實用新型,并不能以此來限制本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
實施例1
一種自動分離螺旋式滾筒炒貨機,包括主箱體、進料裝置,主箱體內部設置有電動機、減速機以及由電動機驅動的攪拌裝置,其特征在于:主箱體的底部、攪拌裝置的下方設置有電加熱管,所述攪拌裝置包括一個外滾筒、一個內滾筒和轉軸,內滾筒套裝在外滾筒內部,內滾筒與外滾筒通過所述轉軸同軸轉動,內滾筒和外滾筒上設置有保溫層,內滾筒與外滾筒的內壁上設置有螺旋裝置,且內滾筒上的螺旋裝置與外滾筒上的螺旋裝置方向相反,所述內滾筒的筒壁上設置有篩網,所述篩網與內滾筒通過螺釘可拆卸的連接在一起,所述主箱體的頂部設置有出煙口。所述電動機與轉軸通過鏈條連接。所述外滾筒設置有出料口。所述主箱體上設置有除煙罩。所述電動機為正反轉電動機。所述主箱體底部設置有萬向輪,所述主箱體上設置有電氣控制裝置。
工作時,從出料口加入金剛砂,通過電加熱管先對金剛砂進行加熱,加熱到270-330℃時,該溫度可以根據炒制物品隨時調節。通過進料口加入被炒制食品,被炒制食品在轉軸的作用下,進入內滾筒與金剛砂混合,進行炒制,在炒制過程中,隨著內滾筒與外滾筒的轉動,被炒制的食品混合在一起的金剛砂通過內滾筒上的篩孔落入外滾筒,經過外滾筒上螺旋裝置的推動作用,會一直停留在滾筒內,從而實現被炒制食品與金剛砂的自動分離,通過電動機的正反轉調節可以將金剛砂分離出來,實現金剛砂的更換,篩網與內滾筒通過螺釘可拆卸的連接在一起,可以實現篩網的更換,方便炒制不同顆粒大小的食品。
以上所述僅為本實用新型的較佳實施例,并不用以限制本實用新型,本領域的一般技術人員將認識到,使用本實用新型的方案還可以實現許多可選的實施例。凡在本實用新型的精神和原則之內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換和改進等,均應包含在本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