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明涉及鞋底技術領域,尤其涉及一種具有按摩與磁療功能的鞋底。
背景技術:
鞋底的構造相當復雜,就廣義而言,可包括外底、中底與鞋跟等所有構成底部的材料。依狹義來說,則僅指外底而言,一般鞋底材料共通的特性應具備耐磨、耐水,耐油、耐熱、耐壓、耐沖擊、彈性好、容易適合腳型、定型后不易變型、保溫、易吸收濕氣等,同時更要配合中底,在走路換腳時有剎車作用不致于滑倒及易于停步等各項條件。鞋底用料的種類很多,可分為天然類底料和合成類底料兩種。天然類底料包括天然底革、竹、木材等,合成類底料包括橡膠、塑料、橡塑合用材料、再生革、彈性硬紙板等。現有技術中的鞋底只是起到了單一的鞋底功能,不能夠對人身的健康產生有利影響,功能性單一,因此,提出了一種具有按摩與磁療功能的鞋底。
技術實現要素:
本發明的目的是為了解決現有技術中存在的缺點,而提出的一種具有按摩與磁療功能的鞋底。
為了實現上述目的,本發明采用了如下技術方案:
設計一種具有按摩與磁療功能的鞋底,包括防水層,所述防水層的上表面貼合設置有皮革結構,且皮革結構的厚度小于防水層的厚度,所述皮革結構的上表面還設置有磁療層,且磁療層上部貼合有緩沖結構層;
所述磁療層包括上層結構與下層結構,所述上層結構與下層結構之間通過縫合連接,且上層結構與下層結構的內腔中均填充有棉制品,所述上層結構與下層結構的相對一側均開設有弧形槽,且上層結構的弧形槽頂部連通有通孔,所述弧形槽內放置有磁球,且磁球的半徑大于通孔長度與緩沖結構層的厚度之和。
優選的,所述防水層的底部還設置有多個呈橢圓形的防滑紋,且防滑紋呈波紋狀,所述防水層底部上開設有呈條形的防滑槽。
優選的,所述緩沖結構層表面開設有若干個貫穿于緩沖結構層的透氣孔,且透氣孔均勻排列。
優選的,所述上層結構與下層結構內部均設置有多組均勻排列的減震機構。
優選的,所述減震機構包括彈簧與具有彈性的橡膠棒,且橡膠棒的兩端分別安裝在上層結構與下層結構的上下表面,所述彈簧套設在橡膠棒外側。
優選的,所述防水層的厚度具體為2-4cm。
優選的,所述防水層、皮革結構與磁療層的外圈均經過密封處理。
優選的,所述磁球的一端通過連接繩連接在下層結構上。
本發明提出的一種具有按摩與磁療功能的鞋底,有益效果在于:該具有按摩與磁療功能的鞋底使得穿起來更加舒適,能夠時刻對穿著者的腳底進行實時按摩與磁療,調節身體內部臟器的健康,從而調節身體內分泌系統的平衡。
附圖說明
圖1為本發明提出的一種具有按摩與磁療功能的鞋底的結構示意圖;
圖2為本發明提出的一種具有按摩與磁療功能的鞋底的磁療層結構示意圖;
圖3為本發明提出的一種具有按摩與磁療功能的鞋底的防水層底部結構示意圖;
圖中:1防水層、101防滑紋、102防滑槽、2皮革結構、3磁療層、31通孔、32橡膠棒、33上層結構、34彈簧、35磁球、36下層結構、37弧形槽、4緩沖結構層、41透氣孔。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將結合本發明實施例中的附圖,對本發明實施例中的技術方案進行清楚、完整地描述,顯然,所描述的實施例僅僅是本發明一部分實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實施例。
參照圖1-3,一種具有按摩與磁療功能的鞋底,包括防水層1,防水層1的厚度具體為2-4cm,在穿著時,防水層1具有高度,能夠防止雨天造成鞋底潮濕。
防水層1的上表面貼合設置有皮革結構2,且皮革結構2的厚度小于防水層1的厚度,皮革結構1的上表面還設置有磁療層3,且磁療層3上部貼合有緩沖結構層4,緩沖結構層4表面開設有若干個貫穿于緩沖結構層4的透氣孔41,且透氣孔41均勻排列,能夠使得鞋內的透氣性變得良好,并且提高了人們穿著的舒適性。
磁療層3包括上層結構33與下層結構36,上層結構33與下層結構36之間通過縫合連接,且上層結構33與下層結構36的內腔中均填充有棉制品,使人穿起來更加舒適,保暖,上層結構33與下層結構36的相對一側均開設有弧形槽37,且上層結構33的弧形槽37頂部連通有通孔31,弧形槽37內放置有磁球35,且磁球35的半徑大于通孔31長度與緩沖結構層4的厚度之和,磁球35能夠對腳底進行磁療,且在穿著時,通過磁球35呈球型,因此,上部的凸起狀能夠對腳底進行按摩,有效減緩了人們在長時間行走下的疲憊感。
防水層1的底部還設置有多個呈橢圓形的防滑紋101,且防滑紋101呈波紋狀,防水層1底部上開設有呈條形的防滑槽102,使得鞋底在濕滑路段的正常行走,避免了滑倒的狀況發生。
上層結構33與下層結構36內部均設置有多組均勻排列的減震機構,減震機構包括彈簧34與具有彈性的橡膠棒32,且橡膠棒32的兩端分別安裝在上層結構33與下層結構36的上下表面,彈簧34套設在橡膠棒32外側,增加了行走時的舒適感,且減弱鞋底在接觸地面的壓力。
防水層1、皮革結構2與磁療層3的外圈均經過密封處理,提高了鞋底的密封性,且防止了外部灰塵通過縫隙進入鞋內。
磁球35的一端通過連接繩連接在下層結構36上,限制了磁球35的運動幅度。
以上,僅為本發明較佳的具體實施方式,但本發明的保護范圍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在本發明揭露的技術范圍內,根據本發明的技術方案及其發明構思加以等同替換或改變,都應涵蓋在本發明的保護范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