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明涉及一種工程應用技術領域,特別涉及一種公共建筑場地、以及安全工程中涉及的施工作業區的工程用的安全帽。
背景技術:
在日常工程作業中,安全帽作為一個有效的防護工具隨處可見。在國家的安全施工監督管理中明確要求,進入施工現場必須正確帶好安全帽。施工現場發生的傷亡事故,特別是物體打擊和高空墜落事故表明:凡是正確帶好安全帽,就會減輕或避免事故的后果;如果未正確帶好安全帽,就會失去或減小它保護頭部的防護作用,使人受到嚴重傷害。本發明從“后處理階段”入手,即人體在不可避免地遭受意外傷害時,安全帽所能提供的保護能力,盡可能的減小二次傷害,對頭部進行必要保護。
技術實現要素:
本發明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提供一種工程用的安全帽,以解決安全工程中的作業防護,尤其是遭受傷害后避免二次傷害的安全帽。
為解決上述技術問題,本發明采用的技術方案如下:
一種工程用的安全帽,其特征在于,所述安全帽包含半球殼狀的帽主體,安裝在所述帽主體前部的遮擋部分,以及固定在帽主體兩側的下顎帶,所述帽主體上分布若干個感應緩沖裝置,所述帽主體的內側填有緩沖層。
所述感應緩沖裝置包括載體,傳感器,彈性部件,擋板以及控制器;所述載體具有一容置空間,且設有一開口,所述擋板與所述開口相匹配,且轉動設置于所述載體上;所述彈性部件設置于所述容置空間內,且其一端與所述載體固定連接,其另一端通過所述擋板壓縮于所述容置空間內;
當所述傳感器感應到所述安全帽以異常加速度下落時,所述傳感器發送信號給所述控制器,所述控制器控制所述擋板轉動,釋放所述彈性部件。
所述擋板通過鎖片與所述載體轉動連接。
所述彈性部件為彈簧。
所述傳感器為重力加速度傳感器。
所述緩沖層包括緩沖網和緩沖墊,所述緩沖網緊貼所述帽主體的內表面,所述緩沖墊為若干個凸起軟墊,均勻分布在緩沖網上。
所述遮擋部分包含遮擋區和帽檐,所述遮擋區于帽主體的前部,所述帽檐與遮擋區的外邊緣固定連接,并向上翹起,以增強遮擋效果。本發明由于采用以上技術方案,使其與現有技術相比,具有以下的優點和積極效果:
本發明工作可靠,攜帶方便,具有安全、防護等特點。使用者正確佩戴安全帽后,內部安全裝置將發生作用,當遭遇意外事故或者不明撞擊時,安全帽的帽主體、緩沖網、緩沖墊首先承受這些意外的外力,其次在人體發生跌倒時,由感應緩沖裝置作用下,釋放其內部的彈性部件,則彈性部件首先觸達地面,大大減少二次傷害,顯著提升對頭部的保護能力。本發明的安全帽在工程中有一定的實際應用價值,有效避免了意外事故中的二次傷害。
附圖說明
圖1為本發明的工程用的安全帽的正視圖;
圖2為圖1的左視圖;
圖3為圖1的俯視圖;
圖4為緩沖網局部視圖;
圖5為感應緩沖裝置局部視圖;
符號說明:
1‐帽主體;2‐遮擋區;3‐帽檐;4‐緩沖網;
5‐緩沖墊;6‐感應緩沖裝置;7‐下顎帶;
8‐彈性部件;9‐擋板;10‐鎖片
具體實施方式
以下結合附圖和具體實施例對本發明提出的一種工程用安全帽作進一步詳細說明。根據下面說明和權利要求書,本發明的優點和特征將更清楚。需說明的是,附圖均采用非常簡化的形式且均使用非精準的比率,僅用以方便、明晰地輔助說明本發明實施例的目的。
參照圖1至圖4,本發明提供一種工程用的安全帽,所述安全帽包含半球殼狀的帽主體1,以及位于所述帽主體1前部的遮擋部分,以及一根固定在安全帽兩側,可調節的下顎帶7,所述安全帽主體1上分布若干個感應緩沖裝置6,分布在安全帽的外部,所述帽主體1的內表面填有緩沖材料用來,與安全帽的半球殼狀的帽主體1共同抵御外物的沖擊。
所述感應緩沖裝置包括載體,傳感器,彈性部件8,擋板9以及控制器;所述載體具有一容置空間,且設有一開口,所述擋板9與所述開口相匹配,且轉動設置于所述載體上;所述彈性部件8設置于所述容置空間內,且其一端與所述載體固定連接,其另一端通過所述擋板壓縮于所述容置空間內;
當所述傳感器感應到所述安全帽以異常加速度下落時,所述傳感器發送信號給所述控制器,所述控制器控制所述擋板9轉動,釋放所述彈性部件8。
所述擋板通過鎖片10與所述載體轉動連接。
作為一種優選方案,所述彈性部8件為彈簧,傳感器為重力加速度傳感器。
所述緩沖層包括緩沖網4和緩沖墊5,所述緩沖網緊貼所述帽主體1的內表面,所述緩沖墊為若干個凸起軟墊,均勻分布在緩沖網4上,該緩沖墊可采用海綿,將海綿墊均勻粘貼在緩沖網4上,與緩沖網和帽主體共同抵御外物的沖擊,可有效減小外力對頭部的傷害。
所述遮擋部分包含遮擋區2和帽檐3,所述遮擋區2設于帽主體1的前部,帽檐3與遮擋區2的外邊緣固定連接,并向上翹起,以增強遮擋效果。
當安全帽被正確佩戴后,所述安全帽的保護機構將發生作用,當佩戴者遭到撞擊時,安全帽的主體和緩沖層首先承受并減弱這種外力,如果人體發生跌倒,感應緩沖裝置6被觸發,釋放彈出部件,在頭部著地時起到緩沖減震的作用,將二次傷害降到最低,最終實現二次保護。
以上結合附圖對本發明的實施方式作了詳細說明,但是本發明并不限于上述實施方式。即使對本發明作出各種變化,倘若這些變化屬于本發明權利要求及其等同技術的范圍之內,則仍落入在本發明的保護范圍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