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種用于治療手掌脫皮的中藥組合物的制作方法
【專利摘要】一種用于治療手掌脫皮的中藥組合物,涉及中藥【技術領域】,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組合物由以下重量份的組分組成,丹參12-25份、三七22-31份、綠簽草18-29份、海風藤35-47份、徐長卿33-49份、青葙子6-16份、雞內金11-20份、雞頭黃精20-28份、安息香25-33份、木賊11-17份、生姜17-31份。本發明能夠祛濕、解毒、清熱,療效可靠,對身體無副作用,治療手掌脫皮效果好。
【專利說明】一種用于治療手掌脫皮的中藥組合物
【技術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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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本發明涉及中藥【技術領域】,具體涉及一種用于治療手掌脫皮的中藥組合物。
【背景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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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脫皮一般都有季節性,多在春末及夏季炎熱潮濕季節發生,常連續多年復發。除有輕微瘙癢感外,不會影響身體健康。導致這種脫皮的真正原因,目前還不十分清楚。一般可以自愈,不需特殊治療,但如果脫皮比較嚴重,應請醫生治療。
[0003]手部脫皮主要集中在手掌和手指上,脫皮處不疼不癢。引起手指脫皮的原因很多,而最常見的是觸摸刺激性的化學品引起的過敏,化學用品會刺激手部,引起脫皮,甚至皮膚炎。有些皮膚病也會出現手指脫皮,如真菌引起的手癬,以及牛皮癬等。
【發明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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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本發明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在于克服現有的技術缺陷提供一種祛濕、解毒、清熱的一種用于治療手掌脫皮的中藥組合物。
[0005]本發明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采用以下的技術方案來實現:
[0006]一種用于治療手掌脫皮的中藥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組合物由以下重量份的組分組成,
[0007]丹參12-25份、三七22-31份、綠簽草18-29份、海風藤35_47份、徐長卿33-49份、青葙子6-16份、雞內金11-20份、雞頭黃精20-28份、安息香25-33份、木賊11-17份、生姜17-31 份;
[0008]各組分的最佳重量份為,
[0009]丹參17份、三七28份、綠簽草24份、海風藤35份、徐長卿40份、青葙子12份、雞內金15份、雞頭黃精22份、安息香29份、木賊16份、生姜29份;
[0010]用法用量:將上述的藥材,按照常規的制法,加水煮成湯劑,每天服用2劑,隔12小時服用一劑,服用時加65g蜂蜜。
[0011]本發明的有益效果為:本發明能夠祛濕、解毒、清熱,療效可靠,對身體無副作用,治療手掌脫皮效果好。
【具體實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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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2]為了使本發明實現的技術手段、創作特征、達成目的與功效易于明白了解,下面進一步闡述本發明。
[0013]實施例1
[0014]一種用于治療手掌脫皮的中藥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組合物由以下重量份的組分組成,
[0015]丹參17份、三七28份、綠簽草24份、海風藤35份、徐長卿40份、青葙子12份、雞內金15份、雞頭黃精22份、安息香29份、木賊16份、生姜29份;
[0016]用法用量:將上述的藥材,按照常規的制法,加水煮成湯劑,每天服用2劑,隔12小時服用一劑,服用時加65g蜂蜜。
[0017]實施例2
[0018]王某某,男,45歲,由于經常在田地里勞作,手掌容易脫皮,去醫院治療無法根治,每年春季脫皮最嚴重,使用本發明中藥治療,15天后手掌脫皮處開始恢復,35天后脫皮處減少,持續服用60天后手掌已不脫皮,患者痊愈;
[0019]實施例3
[0020]張某某,女,24歲,每年春秋兩季手掌、手指開始脫皮,經醫院檢查是季節性脫皮癥狀,醫院給與的藥物只能抑制不能根治,使用本發明中藥治療,14天后手指脫皮處開始恢復,25天后手掌脫皮處開始恢復,37天后脫皮處開始減少,持續使用50天后手掌、手指均不脫皮,患者痊愈。
[0021]以上顯示和描述了本發明的基本原理和主要特征和本發明的優點。本行業的技術人員應該了解,本發明不受上述實施例的限制,上述實施例和說明書中描述的只是說明本發明的原理,在不脫離本發明精神和范圍的前提下,本發明還會有各種變化和改進,這些變化和改進都落入要求保護的本發明范圍內。本發明要求保護范圍由所附的權利要求書及其等效物界定。
【權利要求】
1.一種用于治療手掌脫皮的中藥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組合物由以下重量份的組分組成, 丹參12-25份、二七22-31份、綠簽草18-29份、海風藤35-47份、徐長卿33-49份、青葙子6-16份、雞內金11-20份、雞頭黃精20-28份、安息香25-33份、木賊11-17份、生姜17-31 份。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一種用于治療手掌脫皮的中藥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組合物各組分的最佳重量份為, 丹參17份、三七28份、綠簽草24份、海風藤35份、徐長卿40份、青葙子12份、雞內金15份、雞頭黃精22份、安息香29份、木賊16份、生姜29份。
【文檔編號】A61P17/00GK104399015SQ201410538325
【公開日】2015年3月11日 申請日期:2014年10月13日 優先權日:2014年10月13日
【發明者】魏俊龍 申請人:魏俊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