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明屬于滅菌裝置技術領域,具體涉及一種內循環式紫外線滅菌裝置。
背景技術:
紫外線殺菌是紫外線波長在240~280nm范圍內最具殺破壞細菌病毒中的DNA(脫氧核糖核酸)或RNA(核糖核酸)的分子結構,造成生長性細胞死亡和(或)再生性細胞死亡,達到殺菌消毒的效果。尤其在波長為253.7時紫外線的殺菌作用最強。目前的紫外線滅菌裝置存在能耗大,滅菌效果不好的問題。
技術實現要素:
本發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種內循環式紫外線滅菌裝置,以解決上述背景技術中提出的問題。
為實現上述目的,本發明提供如下技術方案:一種內循環式紫外線滅菌裝置,包括滅菌裝置本體,所述滅菌裝置本體的下方設有小滅菌室,所述滅菌裝置本體在小滅菌室的上方設有大滅菌室,所述小滅菌室的外側設有小滅菌室柜門,所述大滅菌室的外側設有大滅菌室柜門,所述小滅菌室的右側設有臭氧發生器,所述臭氧發生器的左側設有臭氧出口,所述小滅菌室的下方設有紫外線殺菌板,所述紫外線殺菌板的上方設有支撐網板,所述支撐網板的左右兩側固定安裝有滑軌組件,所述支撐網板的外側設有拉手,所述小滅菌室的右上方固定安裝有加熱裝置,所述小滅菌室的左上方固定安裝有風機,所述大滅菌室內左側固定安裝有溫度傳感器,所述大滅菌室柜門的外側設有顯示面板,所述顯示面板的右側設有控制面板。
優選的,所述控制面板通過導線與臭氧發生器、加熱裝置、風機、溫度傳感器和顯示面板電性連接。
優選的,所述大滅菌室內上方和下方都設有紫外線殺菌板。
優選的,所述紫外線殺菌板由并列分布的紫外殺菌燈管組成,所述紫外殺菌燈管通過導線與控制面板電性連接。
優選的,所述風機為不銹鋼風機。
本發明的技術效果和優點:該內循環式紫外線滅菌裝置,通過臭氧發生器的設計,可以進行臭氧滅菌;通過紫外線殺菌板的設計,使得滅菌效果更好;通過支撐網板和滑軌組件的設計,可以方便拿取需要滅菌的物品,通過加熱裝置和溫度傳感器的設計,可以實時控制滅菌裝置內的溫度,通過風機的設計,可以使得滅菌裝置內空氣循環流動;該內循環式紫外線滅菌裝置,設計合理,操作簡單,滅菌效果好,可以使得滅菌裝置內空氣循環流動,可以普遍推廣使用。
附圖說明
圖1為本發明的結構示意圖;
圖2為本發明紫外線殺菌板結構示意圖;
圖3為本發明的電路原理結構示意圖。
圖中:1滅菌裝置本體、2小滅菌室、3大滅菌室、4小滅菌室柜門、5大滅菌室柜門、6臭氧發生器、7臭氧出口、8紫外線殺菌板、9支撐網板、10滑軌組件、11拉手、12加熱裝置、13風機、14溫度傳感器、15顯示面板、16控制面板、17紫外殺菌燈管。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將結合本發明實施例中的附圖,對本發明實施例中的技術方案進行清楚、完整地描述,顯然,所描述的實施例僅僅是本發明一部分實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實施例。基于本發明中的實施例,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沒有做出創造性勞動前提下所獲得的所有其他實施例,都屬于本發明保護的范圍。
本發明提供了如圖1-3所示的一種內循環式紫外線滅菌裝置,包括滅菌裝置本體1,所述滅菌裝置本體1的下方設有小滅菌室2,所述滅菌裝置本體1在小滅菌室2的上方設有大滅菌室3,所述大滅菌室3內上方和下方都設有紫外線殺菌板8,所述小滅菌室2的外側設有小滅菌室柜門4,所述大滅菌室3的外側設有大滅菌室柜門5,所述小滅菌室2的右側設有臭氧發生器6,所述臭氧發生器6的左側設有臭氧出口7,所述小滅菌室2的下方設有紫外線殺菌板8,所述紫外線殺菌板8由并列分布的紫外殺菌燈管17組成,所述紫外殺菌燈管17通過導線與控制面板16電性連接,所述紫外線殺菌板8的上方設有支撐網板9,所述支撐網板9的左右兩側固定安裝有滑軌組件10,所述支撐網板9的外側設有拉手11,所述小滅菌室2的右上方固定安裝有加熱裝置12,所述小滅菌室2的左上方固定安裝有風機13,所述風機13為不銹鋼風機,所述大滅菌室3內左側固定安裝有溫度傳感器14,所述大滅菌室柜門5的外側設有顯示面板15,所述顯示面板15的右側設有控制面板16,所述控制面板16通過導線與臭氧發生器6、加熱裝置12、風機13、溫度傳感器14和顯示面板15電性連接。
工作原理:該內循環式紫外線滅菌裝置在使用的過程中,通過小滅菌室柜門4開關小滅菌室2,通過大滅菌室柜門5開關大滅菌室3,小滅菌室2可以用來對小型物品進行滅菌,比如小型的碗筷,大滅菌室3可以用來對較大型物品進行滅菌,比如大碗等,然后通過臭氧發生器6可以進行臭氧滅菌,臭氧通過臭氧出口7進入滅菌裝置,在滅菌過程中,物品放置在支撐網板9的上方,通過支撐網板9、滑軌組件10和拉手11可以方便拿取需要滅菌的物品,接著通過紫外線殺菌板上的紫外滅菌管11進行滅菌,通過加熱裝置12和溫度傳感器14可以實時控制滅菌裝置內的溫度,通過風機13可以使得滅菌裝置內空氣進行循環流動,起到循環滅菌的效果。
最后應說明的是:以上所述僅為本發明的優選實施例而已,并不用于限制本發明,盡管參照前述實施例對本發明進行了詳細的說明,對于本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其依然可以對前述各實施例所記載的技術方案進行修改,或者對其中部分技術特征進行等同替換,凡在本發明的精神和原則之內,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換、改進等,均應包含在本發明的保護范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