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領域
本發明涉及驅蚊技術領域,尤其涉及一種自發光驅蚊貼。
背景技術:
目前,在蚊子盛行時節,人們通常使用花露水等類似產品進行驅蚊,然而,上述產品通常攜帶較為不便,且每次使用時需在人體皮膚表面進行涂覆,涂覆完畢后,由于花露水的揮發性,導致驅蚊時間較為有限,無法很好地滿足人們的使用需求。此外,還可使用電蚊香液進行驅蚊,雖然電蚊香液在通電的條件下,可持續驅蚊,但是其通常僅限于在室內使用,應用場合較為有限。
因此,針對上述問題,有必要提出進一步地解決方案。
技術實現要素:
本發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種自發光驅蚊貼,以克服現有技術中存在的問題。
為實現上述發明目的,本發明提供一種自發光驅蚊貼,其包括依次層疊設置的:底層、驅蚊層、凝膠層以及離型層;
所述驅蚊層位于所述底層上,所述凝膠層涂覆于所述驅蚊層上,所述離型層粘附于所述凝膠層上;所述凝膠層包括水凝膠體,所述驅蚊層包括香茅油、熏衣草、八角茴、草豆蔻、發光粉;所述驅蚊層和凝膠層按質量百分比計包括:水凝膠體20~30%、香茅油5~8%、熏衣草26~32%、八角茴28~32%、草豆蔻5~15%、發光粉3~4%。
作為本發明的自發光驅蚊貼的改進,所述水凝膠體為高分子水聚合物。
作為本發明的自發光驅蚊貼的改進,所述高分子水聚合物選自天然水性高分子聚合物、化學改性高分子聚合物以及合成高分子聚合物中的一種。
作為本發明的自發光驅蚊貼的改進,所述天然水性高分子聚合物選自淀粉、纖維素、植物膠、動物膠中的一種或幾種。
作為本發明的自發光驅蚊貼的改進,所述化學改性高分子聚合物選自羧甲基淀粉、醋酸淀粉、羥甲基纖維素、羧甲基纖維素中的一種或幾種。
作為本發明的自發光驅蚊貼的改進,所述合成高分子聚合物選自聚丙烯酰胺、水解聚丙烯酰胺、聚乙烯吡咯烷酮中的一種或幾種。
作為本發明的自發光驅蚊貼的改進,所述底層為無紡布。
作為本發明的自發光驅蚊貼的改進,所述自發光驅蚊貼為圓形時,所述圓形自發光驅蚊貼的直徑≥27mm。
作為本發明的自發光驅蚊貼的改進,所述自發光驅蚊貼為矩形時,所述矩形自發光驅蚊貼長≥30mm,寬≥30mm。
與現有技術相比,本發明的有益效果是:本發明的自發光驅蚊貼使用、攜帶方便,且驅蚊效果持久,克服了傳統驅蚊產品中存在的缺陷,充分滿足了人們的日常使用需求。同時,本發明的自發光驅蚊貼的驅蚊層和凝膠層采用分體式設計,避免了混合在一起導致的影響驅蚊效果以及藥物滲入人體中的問題。
附圖說明
為了更清楚地說明本發明實施例或現有技術中的技術方案,下面將對實施例或現有技術描述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圖作簡單地介紹,顯而易見地,下面描述中的附圖僅僅是本發明中記載的一些實施例,對于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來講,在不付出創造性勞動的前提下,還可以根據這些附圖獲得其他的附圖。
圖1為本發明的自發光驅蚊貼的層狀結構示意圖。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結合附圖所示的各實施方式對本發明進行詳細說明,但應當說明的是,這些實施方式并非對本發明的限制,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根據這些實施方式所作的功能、方法、或者結構上的等效變換或替代,均屬于本發明的保護范圍之內。
如圖1所示,本發明的自發光驅蚊貼包括依次層疊設置的:底層10、驅蚊層20、凝膠層30以及離型層40。其中,所述驅蚊層20位于所述底層10上,所述凝膠層30涂覆于所述驅蚊層20上,所述離型層40粘附于所述凝膠層30上。從而,所述底層10用于承載所述驅蚊層20,所述驅蚊層20用于實現本發明的自發光驅蚊貼的驅蚊目的,所述凝膠層30用于將本發明的自發光驅蚊貼固定在體表或衣服上或需要驅蚊的區域。所述離型層40用于對凝膠層30進行保護。優選地,所述底層10為無紡布。
具體地,所述凝膠層包括水凝膠體,所述驅蚊層包括香茅油、熏衣草、八角茴、草豆蔻、發光粉。所述驅蚊層和凝膠層按質量百分比計包括:水凝膠體20~30%、香茅油5~8%、熏衣草26~32%、八角茴28~32%、草豆蔻5~15%、發光粉3~4%。
從而,本發明的自發光驅蚊貼使用時,將離型層膜撕下,貼在體表或衣服上或需要驅蚊的區域內即可。然后,驅蚊層被人體自身的溫度加熱,藥物在加熱作用下擴散至凝膠層,并進一步通過無紡布層散發到體外,在人體或區域周圍形成一道驅蚊屏障,起到強力的驅蚊效果。
進一步地,所述水凝膠體為高分子水聚合物。具體地,所述高分子水聚合物可以為天然水性高分子聚合物、化學改性高分子聚合物以及合成高分子聚合物中的一種。其中,所述天然水性高分子聚合物選自淀粉、纖維素、植物膠、動物膠中的一種或幾種。所述化學改性高分子聚合物選自羧甲基淀粉、醋酸淀粉、羥甲基纖維素、羧甲基纖維素中的一種或幾種。所述合成高分子聚合物選自聚丙烯酰胺、水解聚丙烯酰胺、聚乙烯吡咯烷酮中的一種或幾種。所述發光粉能夠在夜間發光,從而使其他行人或車輛能夠看到,保障人身安全。
本發明的自發光驅蚊貼可以做成圓形或者矩形,當所述自發光驅蚊貼為圓形時,所述圓形自發光驅蚊貼的直徑≥27mm。當所述自發光驅蚊貼為矩形時,所述矩形自發光驅蚊貼長≥30mm,寬≥30mm。
下面結合測試試驗對本發明的自發光驅蚊貼的驅蚊效果進行說明。
一、戶外試驗
在蚊子聚集的室外,將皮膚暴露,計算30分鐘蚊子碰觸皮膚次數N1。再在驅蚊部位貼上本發明的自發光驅蚊貼,10分鐘后計算30分鐘蚊子碰觸皮膚次數N2。經計算,使用本發明的自發光驅蚊貼后,N2<2%×N1。由此表明,本發明的自發光驅蚊貼在戶外具有較好的驅蚊效果。
二、室內試驗
進行室內試驗時,在20平方室內目測明顯可見的蚊子大于30只以上。將皮膚部位暴露,計算60分鐘蚊子碰觸皮膚次數N3。再在驅蚊部位貼上本發明的自發光驅蚊貼,10分鐘后計算60分鐘蚊子碰觸皮膚次數N4。經觀察計算,使用本發明的自發光驅蚊貼后,蚊子靠近所述自發光驅蚊貼距離不大于3cm,且N4<1%×N3。由此表明,本發明的自發光驅蚊貼在室內同樣具有較好的驅蚊效果。
綜上所述,本發明的自發光驅蚊貼使用、攜帶方便,且驅蚊效果持久,克服了傳統驅蚊產品中存在的缺陷,充分滿足了人們的日常使用需求。
對于本領域技術人員而言,顯然本發明不限于上述示范性實施例的細節,而且在不背離本發明的精神或基本特征的情況下,能夠以其他的具體形式實現本發明。因此,無論從哪一點來看,均應將實施例看作是示范性的,而且是非限制性的,本發明的范圍由所附權利要求而不是上述說明限定,因此旨在將落在權利要求的等同要件的含義和范圍內的所有變化囊括在本發明內。不應將權利要求中的任何附圖標記視為限制所涉及的權利要求。
此外,應當理解,雖然本說明書按照實施方式加以描述,但并非每個實施方式僅包含一個獨立的技術方案,說明書的這種敘述方式僅僅是為清楚起見,本領域技術人員應當將說明書作為一個整體,各實施例中的技術方案也可以經適當組合,形成本領域技術人員可以理解的其他實施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