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種防污染輪椅,其特征在于,包括:
輪椅主體;
座位部,其水平設置于所述輪椅主體上,所述座位部包括可拆卸設置于所述輪椅主體上的坐墊和沿垂直方向依次設置于所述坐墊上的多層護墊,所述多層護墊形成護墊層,且所述護墊層通過粘貼的方式粘貼于所述坐墊上,每個護墊的周邊均可撕拉地連接至所述坐墊的周邊,且形成有可撕拉部,每個所述護墊均包括一與所述坐墊形狀一致的第一部分和設置于所述第一部分中央的第二部分,所述第一部分的中央具有一通孔,所述第二部分設置于所述通孔中,并封閉所述通孔,所述第一部分的顏色與所述輪椅主體的顏色相同,且所述第一部分的周邊與所述坐墊之間形成所述可撕拉部,所述第二部分的吸水性強于所述第一部分的吸水性;
靠背部,其垂直于所述座位部設置于所述輪椅主體的上部空間;
扶手部,其與所述靠背部相連,且垂直于所述靠背部水平設置于所述座位部的上方;
車輪,其設置于所述輪椅主體上,且位于所述座位部的下方。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防污染輪椅,其特征在于,還包括:
自清潔層,其設置于所述坐墊和護墊層之間,所述自清潔層包括鋼化玻璃層和涂覆于所述鋼化玻璃層上方的二氧化鈦層。
3.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防污染輪椅,其特征在于,所述坐墊中設置有加熱層。
4.如權利要求3所述的防污染輪椅,其特征在于,所述坐墊中還設置有隔熱層,且所述隔熱層位于所述加熱層的上方。
5.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防污染輪椅,其特征在于,所述護墊設置有5~15層。
6.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防污染輪椅,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部分為圓形或橢圓形。
7.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防污染輪椅,其特征在于,還包括:
滑動扶手,其連接至所述扶手部,所述滑動扶手包括滑軌和與所述滑軌滑動連接的主體部分,所述滑軌的一端固接至所述扶手部,所述主體部分具有內部空腔,所述滑軌的另一端容納于所述內部腔室內,且允許所述主體部分在所述滑軌上沿遠離所述扶手部的前部的方向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