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實用新型涉及一種內鏡下膽道取樣裝置,屬于醫療器械技術領域。
背景技術:
目前,膽管狹窄是梗阻性黃疸患者行ERCP常見的征象。引起膽管狹窄的原因有膽管結石、炎癥、畸形、損傷、惡性病變等,由于膽道解剖位置的特殊性,活檢取材困難,如何早期準確地鑒別良惡性狹窄,對膽管疾病的治療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經ERCP膽管刷檢查可刷取壺腹部、膽總管、肝外膽管等病變黏膜上皮細胞,是較安全、簡單的檢查方法,但其陽性率較低(只有20-30%),準確性差。
技術實現要素:
本實用新型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克服現有技術的缺陷,提供一種內鏡下膽道取樣裝置,它能夠方便對膽管病理部位進行刷取取樣,并且取樣穩定可靠,準確性高,操作安全方便,從而便于后續治療。
為了解決上述技術問題,本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是:一種內鏡下膽道取樣裝置,它包括:
外套部件;
取樣部件,所述取樣部件的前端具有用于對膽道病理部位進行取樣的取樣主體,所述取樣主體可移動地插在外套部件內,并且當操作取樣部件時,所述取樣主體推出或進入外套部件。
進一步為了方便刷取病理部位的組織細胞,所述取樣主體的外壁上設置有呈螺旋狀并沿著其軸向布置的連續凹槽。
進一步為了方便導入狹窄部位,所述取樣主體的頭部為頭小尾大的錐體狀結構。
進一步方便經過導絲引導定位后對病理部位刷取組織,所述取樣部件內設置有沿其軸向貫穿設置并可用于穿過導絲的導絲通道。
進一步為了方便導入病理部位,所述取樣部件相對于外套部件可旋轉,從而使所述取樣主體可周向轉動。
進一步為了方便手術者操作,所述取樣部件還具有手柄部和桿部,桿部的一端與手柄部連接,桿部的另一端與取樣主體連接,并且桿部可移動地穿插在外套部件上。
進一步提供了一種桿部的具體結構,所述桿部由位于外側的外桿管和位于內側的內襯管組成。
進一步提供了一種外套部件的具體結構,所述外套部件具有外管和套筒部,所述套筒部的尾端與外管的頭端相連。
進一步,所述外套部件的尾部設置有一推柄。
采用了上述技術方案后,整個內鏡下膽道取樣裝置可以通過導絲的結構,在ERCP中,通過導絲從側視鏡的孔道插入取樣裝置,以導絲引導取樣主體進入膽管,通過取樣部件將取樣主體從外套部件中推出,并通過旋轉取樣部件使取樣主體旋轉通過狹窄的膽管,再通過取樣部件和外套部件的組合動作,將取樣主體收回到外套部件里,如果取樣主體的表面設置連續凹槽,這樣可由取樣主體表面的連續凹槽嵌入狹窄部位,抽拉取樣主體于套筒部內可實現活檢狹窄膽管組織。
附圖說明
圖1為本實用新型的內鏡下膽道取樣裝置的結構示意圖;
圖2為本實用新型的內鏡下膽道取樣裝置的剖視圖;
圖3為本實用新型的內鏡下膽道取樣裝置的使用狀態圖。
具體實施方式
為了使本實用新型的內容更容易被清楚地理解,下面根據具體實施例并結合附圖,對本實用新型作進一步詳細的說明。
如圖1~3所示,一種內鏡下膽道取樣裝置,它包括:
外套部件;
取樣部件,所述取樣部件的前端具有用于對膽道病理部位進行取樣的取樣主體8,所述取樣主體8可移動地插在外套部件內,并且當操作取樣部件時,所述取樣主體8推出或進入外套部件。
如圖2所示,所述取樣主體8的外壁上設置有呈螺旋狀并沿著其軸向布置的連續凹槽。
如圖2所示,所述取樣主體8的頭部為頭小尾大的錐體狀結構。
如圖2所示,所述取樣部件內設置有沿其軸向貫穿設置并可用于穿過導絲的導絲通道7。
所述取樣部件相對于外套部件可旋轉,從而使所述取樣主體8可周向轉動。
如圖1、2所示,所述取樣部件還具有手柄部1和桿部,桿部的一端與手柄部1連接,桿部的另一端與取樣主體8連接,并且桿部可移動地穿插在外套部件上。
如圖2所示,所述桿部由位于外側的外桿管2和位于內側的內襯管5組成。
如圖1、2所示,所述外套部件具有外管4和套筒部6,所述套筒部6的尾端與外管4的頭端相連。
如圖1、2所示,所述外套部件的尾部設置有一推柄3。
手柄部1上設置有導絲孔,桿部上也開有導絲孔,取樣主體8內也開有導絲孔,手柄部1的導絲孔、桿部的導絲孔和取樣主體8上的導絲孔連通形成所述的導絲通道。
其中,取樣主體8的長度可以為1.5cm,寬度約2mm,導絲通道約0.035mm,整個取樣裝置的寬度約3-4mm。
本實用新型的工作原理如下:
整個內鏡下膽道取樣裝置可以通過導絲9的結構,在ERCP中,通過導絲9從側視鏡的孔道插入取樣裝置,以導絲9引導取樣主體8進入膽管,通過手柄部1和推柄3將取樣主體8從外套部件中推出,并通過旋轉桿部使取樣主體8旋轉通過狹窄的膽管,再通過手柄部1和推柄3的組合動作,將取樣主體8收回到外套部件里,如果取樣主體8的表面設置連續凹槽,這樣可由取樣主體8表面的連續凹槽嵌入狹窄部位,抽拉取樣主體8于套筒部6內可實現活檢狹窄膽管組織。
以上所述的具體實施例,對本實用新型解決的技術問題、技術方案和有益效果進行了進一步詳細說明,所應理解的是,以上所述僅為本實用新型的具體實施例而已,并不用于限制本實用新型,凡在本實用新型的精神和原則之內,所做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換、改進等,均應包含在本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