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實用新型涉及一種墊片,具體涉及一種壓膜墊片。
背景技術:
牙齒隱形矯治技術中,在3D打印好的牙頜原型上進行正壓壓膜操作,來制備隱形矯治器,但是由于牙齒形狀的個體差異,當遇到切牙前傾或切牙牙齦較短病例時,在進行正壓壓膜操作時往往會出現矯治器的切牙部分出現褶皺,不平滑,或是切牙部矯治器不貼合,產生不合格產品,患者在佩戴時容易產生不適感。因此,研究一種能夠解決上述技術問題的模具具有重要的意義。
技術實現要素:
本實用新型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提供一種壓膜墊片,采用“U”形的片狀結構,與牙頜原型的形狀相似,墊片具有一定厚度,兩者疊加后在豎直面上整體增加了牙頜原型的高度,并且磨牙端的厚度小于切牙端的厚度,該墊片有效的解決了在壓膜過程中出現矯治器與牙齒不貼合和矯治器出現褶皺的問題。
為解決上述技術問題,本實用新型所采取的技術方案是:
一種壓膜墊片,所述的墊片為具有 “U”形的片狀結構,“U”形開口方向的兩端為磨牙端,閉口端為切牙端,所述墊片磨牙端的厚度小于切牙端的厚度。
作為本實用新型的一種限定,所述墊片的上下表面均為斜面或上表面為斜面,下表面為水平面。
作為本實用新型的另一種限定,所述切牙端的厚度為2.5-6mm,磨牙端的厚度為0.5-2mm。
作為本實用新型的第三種限定,所述的墊片的上表面為粗糙面,下表面為光滑面、粗糙面或鏤空面。
作為本實用新型的第四種限定,所述切牙端向磨牙端方向延伸,且寬度相同。
作為本實用新型第五種限定,所述切牙端向磨牙端方向延伸,磨牙端寬度大于切牙端的寬度,且磨牙端的端部為圓弧形或直線形。
本實用新型還有一種限定,所述的墊片的材質為樹脂。
由于采用了上述的技術方案,本實用新型與現有技術相比,所取得的技術進步在于:
本實用新型的壓膜墊片采用一種“U”形的片狀結構,與牙頜原型的形狀相似,墊片具有一定厚度,兩者疊加后在豎直面上整體增加了牙頜原型的高度,并且磨牙端的厚度小于切牙端的厚度,磨牙端本身的寬度大于切牙端,在壓膜過程中磨牙端的穩定性就大于切牙端,因此相應減小磨牙端的厚度,而且還能夠減少墊片本身的材料用量。該墊片有效的解決了在壓膜過程中出現矯治器與牙齒補貼合和矯治器出現褶皺的問題,易于操作,提高了產品的合格率,并且墊片能夠重復利用,可降低生產成本。
本實用新型適用于制作隱形矯治器時的壓膜工序,尤其是對于切牙前傾或切牙牙齦較短病例時的正壓壓膜工序。
本實用新型下面將結合說明書附圖與具體實施例作進一步詳細說明。
附圖說明
圖1為本實用新型實施例1的結構示意圖;
圖2為圖1的側視圖;
圖3為本實用新型實施例2的結構示意圖;
圖4為圖3的側視圖;
圖5為圖3的立體圖;
圖6為本實用新型實施例2的使用狀態圖。
圖中:1—墊片,2—磨牙端,3—切牙端。
具體實施方式
實施例1 一種壓膜墊片
一種壓膜墊片,如圖1和2所示,墊片1為具有 “U”形的片狀結構,“U”形開口方向的兩端為磨牙端2,閉口端為切牙端3,所述墊片1磨牙端2的厚度小于切牙端3的厚度,墊片1的上表面為斜面,下表面為水平面,切牙端3的厚度為5mm,磨牙端2的厚度為1.5mm。切牙端3向磨牙端2方向延伸,且寬度相同,且磨牙端2的端部為直線形。
墊片1的上表面為摩擦面,能夠增加與牙頜原型之間的摩擦力;下表面為平面、摩擦面或鏤空面,采用摩擦面能夠增加墊片與壓膜機之間的摩擦力,防止其移動;采用鏤空面,能夠減少生產成本。
墊片1的材質為樹脂或橡膠,所用的墊片為可重復利用的,壓膜過程為真空下操作的,因此對墊片的材質選用樹脂或橡膠能夠使其在硬度上符合相應的要求。
在使用時,將墊片墊于牙頜原型的下側,按照牙頜形狀方向,將牙頜前突的底端與墊片的切牙端對齊,增加牙齦的高度,墊片能夠重復利用,可降低生產成本。
實施例2 一種壓膜墊片
實施例2與實施例1的形狀相似,如圖3-5所示,不同之處僅在于墊片1的上、下表面均為斜面,更有利于墊片與牙頜原型的貼合,使兩者疊加更加自然緊密;
切牙端3的厚度為6mm或2.5mm,磨牙端2的厚度為2mm或0.5mm;
切牙端3向磨牙端2方向延伸,磨牙端2寬度大于切牙端3的寬度,且磨牙端2的端部為圓弧形,使得在進行牙頜較大的原型壓膜時,減少牙頜原型與墊片之間的間隙。
如圖6所示,在使用時,將墊片墊于牙頜原型的下側,按照牙頜形狀方向,將牙頜前突的底端與墊片的切牙端對齊,增加牙齦的高度,并且墊片與牙頜原型的底端不能夠產生間隙;由于壓膜過程為真空操作,防止壓膜過程中產生漏氣現象,造成產品不合格。如果產生間隙,可用石蠟進行填補后,在進行壓膜操作,該方法簡單易行,方便操作,減少了不合格產品的數量,并且墊片能夠重復利用,可降低生產成本。
以上所述,僅是本實用新型的較佳實施例而已,并非是對本實用新型作其它形式的限定,任何熟悉本專業的技術人員可能利用上述技術內容作為啟示加以變更或改型為等同變化的等效實施例。但是凡是未脫離本實用新型技術方案內容,依據本實用新型的技術實質對以上實施例所作出的簡單修改,等同變化與改型,仍屬于本實用新型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