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種可控皮膚照射裝置,其特征在于:包括用以固定被照射動物的金屬制籠體和若干設置在所述金屬制籠體上的可移動的鉛錠,所述金屬制籠體上開設有若干開口,若干所述可移動的鉛錠可選擇性地安裝在所述金屬制籠體上,每個所述鉛錠對應遮蓋一個或者至少兩個開口;或者每個開口被至少兩個可移動的鉛錠拼接后遮蓋。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可控皮膚照射裝置,其特征在于,若干所述開口均設置在所述金屬制籠體的頂部,或者所述金屬制籠體的至少兩個面上設置有開口。
3.如權利要求2所述的可控皮膚照射裝置,其特征在于,若干所述開口通過網格的方式布置在所述金屬制籠體的頂部。
4.如權利要求3所述的可控皮膚照射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開口的大小為1cm*1cm。
5.如權利要求4所述的可控皮膚照射裝置,其特征在于,每個所述開口內安裝有一個鉛錠。
6.如權利要求5所述的可控皮膚照射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鉛錠嵌入在開口內。
7.如權利要求6所述的可控皮膚照射裝置,其特征在于,每個所述鉛錠包括本體和自所述本體向外延伸形成的側翼支架,每個所述開口的四周圍設有架體;當所述鉛錠安裝在所述開口內,所述鉛錠的側翼支架搭接在所述開口的架體上。
8.如權利要求7所述的可控皮膚照射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鉛錠的上表面內凹形成有內凹槽,所述內凹槽上設置有把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