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明涉及醫用器具,具體涉及長期臥床病人的專用護理床墊。
背景技術:
隨著現代生活節奏的加快、空氣污染的加重、各種飲食不衛生等多種因素,導致人體出現各種疾病,住院人數急劇增加,而住院的過程中會涉及輸液、手術等情況,使得患者不能隨意活動,這就引發了人體排便的不方便性的問題。
隨著中國老齡化問題越來越嚴重,老人的護理問題是現代子女們很頭疼的問題,臥病在床的老人的排便不方便,子女不得不在家看護,使得贍養老人成為負擔。
技術實現要素:
本發明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活動不便的病人臥床排便不方便,目的在于提供長期臥床病人的專用護理床墊,使得臥病在床的病人排便方便,且減少了人工處理糞便的工作量。
本發明通過下述技術方案實現:
長期臥床病人的專用護理床墊,包括方形的床板和四根安裝在床板四角用于支撐床板的床腳,還包括推拉床板塊、推拉桿、推拉把手、衛生袋,所述床板的中部位置鏤空形成床板孔;所述推拉桿一端連接推拉床板塊,其另一端連接推拉把手;所述推拉床板塊設置在床板下側,推拉床板塊的大小與床板孔的大小相適應;所述衛生袋固定在推拉床板塊未設置推拉桿端的另一端。在不使用床板孔時,推拉床板塊嵌入在床板孔中,當需要使用床板孔時,可握住推拉把手將推拉床板塊向床邊拉出,留出床板孔的空洞處,此時衛生袋隨著推拉床板塊的移動展開,病人便可以在床上進行方便。
進一步地,推拉床板塊固定衛生袋的那一端邊緣設置有衛生袋固定槽。設置衛生袋固定槽,用于將衛生袋卡在推拉床板塊的邊緣,使衛生袋不易掉落。
進一步地,推拉床板塊通過導軌與床板連接,且導軌相對于床板為橫向設置。使用導軌使推拉床板塊的移動省力省事。
進一步地,推拉床板塊成對存在,成對的推拉床板塊分別設置在床板孔的兩邊,并且成對的推拉床板塊設置推拉桿的一端相互遠離。使用成對的推拉床板塊可使推拉床板塊的體積更小,使整個護理床的活動性能更好。
進一步地,推拉床板塊至少存在一對。使用多對推拉床板塊可根據病人的不同的高度合理調節衛生袋的位置。
進一步地,衛生袋是凹陷的,且靠近衛生袋的邊緣處有自動塑封條。使用自動塑封條可以在病人使用完衛生袋之后,在將推拉床板塊封住床板孔的時候將衛生袋密封,便于糞便不易灑落,也便于后續處理。
本發明與現有技術相比,具有如下的優點和有益效果:本發明通過在床板上制作床板孔,使用推拉床板塊打開或關閉床板孔,并在推拉床板塊上設置衛生袋,解決了臥病在床不便于活動的病人排便的問題,其結構簡單,使用靈活方便,不僅適用于醫院等公共場所的使用,還可以作為家庭護理床具使用。
附圖說明
此處所說明的附圖用來提供對本發明實施例的進一步理解,構成
本技術:
的一部分,并不構成對本發明實施例的限定。在附圖中:
圖1為本發明護理床位仰視圖;
圖2為本發明護理床位側視圖;
圖3為本發明推拉床板塊結構示意圖;
圖4為本發明衛生袋結構示意圖。
附圖中標記及對應的零部件名稱:
1-床板,2-推拉床板塊,21-衛生袋固定槽,22-導軌,3-推拉桿,4-推拉把手,5-衛生袋,51-自動塑封條,6-床腳,7-床板塊。
具體實施方式
為使本發明的目的、技術方案和優點更加清楚明白,下面結合實施例和附圖,對本發明作進一步的詳細說明,本發明的示意性實施方式及其說明僅用于解釋本發明,并不作為對本發明的限定。
實施例1
長期臥床病人的專用護理床墊,包括方形的床板1和四根安裝在床板1四角用于支撐床板1的床腳6,其特征在于,還包括推拉床板塊2、推拉桿3、推拉把手4、衛生袋5,所述床板1的中部位置鏤空形成床板孔7;所述推拉桿3一端連接推拉床板塊2,其另一端連接推拉把手;所述推拉床板塊2設置在床板1下側,推拉床板塊2的大小與床板孔7的大小相適應;所述衛生袋5固定在推拉床板塊2未設置推拉桿3端的另一端。推拉床板塊2固定衛生袋5的那一端邊緣設置有衛生袋固定槽21。推拉床板塊2通過導軌22與床板1連接,且導軌22相對于床板1為橫向設置。衛生袋5是凹陷的,且靠近衛生袋5的邊緣處有自動塑封條51。
本實施例中,推拉床板塊2設置一個,其大小與床板孔7的大小相適應,推拉床板塊2的運動方向相對于床位是橫向的,即推拉把手4和推拉桿3設置在床位的側面位置。由于只有一個推拉床板塊2,其尺度設計與人體的臀部尺寸相適應。衛生袋5的一側嵌入推拉床板塊2的衛生袋固定槽21中,衛生袋5的另一側安置在床板孔7安裝有推拉床板塊2的對側。
實施例2
實施例2與實施例1的區別之處在于使用兩塊推拉床板塊2,推拉床板塊2成對存在,成對的推拉床板塊2分別設置在床板孔7的兩邊,并且成對的推拉床板塊2設置推拉桿3的一端相互遠離。衛生袋5兩側分別嵌入兩塊推拉床板塊2的衛生袋固定槽21中。
實施例3
如圖1至圖4所示,實施例3與實施例2的區別之處在于使用多對推拉床板塊2,這樣可以根據病人的臀部的位置改變靈活選擇推拉床板塊2的位置。
以上所述的具體實施方式,對本發明的目的、技術方案和有益效果進行了進一步詳細說明,所應理解的是,以上所述僅為本發明的具體實施方式而已,并不用于限定本發明的保護范圍,凡在本發明的精神和原則之內,所做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換、改進等,均應包含在本發明的保護范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