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明涉及精油領域,特別涉及一種排毒塑形精油。
背景技術:
精油是從植物的花、葉、莖、根或果實中,通過水蒸氣蒸餾法、擠壓法、冷浸法或溶劑提取法提煉萃取的揮發性芳香物質。精油分為復方精油和單方精油。精油對于內分泌、新陳代謝、泌尿系統、性病、免疫系統、婦科疾病、肌肉、骨骼疾病、皮膚疾病、身體的癥狀與疾病、神經系統與精神疾病、眼、耳、鼻、口腔、牙齒疾病、呼吸系統方面的疾病、血液循環系統方面的疾病、消化系統方面的疾病有很不錯的療效。
現市面上的精油大多是單方精油,人們在使用時往往需要根據自身的需求進一步的調配,使用起來及其不方便,精油的使用量一般都比較小,而且精油一般都比較容易揮發,不容易保存,人們自己購買多種功能單一的精油進行調配很容易會造成不必要的浪費。
可見,現有技術還有待改進和提高。
技術實現要素:
鑒于上述現有技術的不足之處,本發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種排毒塑形精油,旨在解決現有技術中單方精油使用不方便,使用效果不明顯,人們需要達到意想的效果往往需要將多種單方精油進一步調配,造成不必要的浪費。
為了達到上述目的,本發明采取了以下技術方案:
一種排毒塑形精油,按照重量份計算,包括:
尤加利精油0.1-2份,
薰衣草精油0.1-2份,
橙花精油0.1-3份,
迷迭香精油0.5-2份,
杜松精油0.5-2份,
香茅精油0.1-2份,
葡萄柚精油1-10份,
杏桃仁油60-80份。
所述的一種排毒塑形精油,按照重量份計算,包括:
尤加利精油0.1-1.5份,
薰衣草精油0.1-1.5份,
橙花精油0.2-2份,
迷迭香精油0.5-1.8份,
杜松精油0.6-1.8份,
香茅精油0.2-1.5份,
葡萄柚精油2-10份,
杏桃仁油65-80份。
所述的一種排毒塑形精油,按照重量份計算,包括:
尤加利精油0.8份,
薰衣草精油0.5份,
橙花精油0.5份,
迷迭香精油1.0份,
杜松精油1.0份,
香茅精油0.5份,
葡萄柚精油8份,
杏桃仁油80份。
所述的排毒塑形精油,其中,所述排毒塑形精油還包括霍霍巴油。
所述的排毒塑形精油,其中,所述的排毒塑形精油中的霍霍巴油按照重量份計算,含有20-30份。
有益效果:
本發明提供了一種排毒塑形精油,蘊含多種植物精油,能夠迅速滲透肌膚,促進淋巴系統排出體內毒素以及多余的水分,分解脂肪,去水腫,令肌膚纖維層的含氧量增加,并加速代謝功能,有效的增強肌膚的緊實度與彈性。
具體實施方式
本發明提供一種排毒塑形精油,為使本發明的目的、技術方案及效果更加清楚、明確,以下舉實施例對本發明進一步詳細說明。應當理解,此處所描述的具體實施例僅用以解釋本發明,并不用于限定本發明。
本發明提供一種排毒塑形精油,按照重量份計算,包括:
尤加利精油0.1-2份,
薰衣草精油0.1-2份,
橙花精油0.1-3份,
迷迭香精油0.5-2份,
杜松精油0.5-2份,
香茅精油0.1-2份,
葡萄柚精油1-10份,
杏桃仁油60-80份。
進一步的,所述的一種排毒塑形精油,按照重量份計算,包括:
尤加利精油0.1-1.5份,
薰衣草精油0.1-1.5份,
橙花精油0.2-2份,
迷迭香精油0.5-1.8份,
杜松精油0.6-1.8份,
香茅精油0.2-1.5份,
葡萄柚精油2-10份,
杏桃仁油65-80份。
作為一種優選,所述的一種排毒塑形精油,按照重量份計算,包括:
尤加利精油0.8份,
薰衣草精油0.5份,
橙花精油0.5份,
迷迭香精油1.0份,
杜松精油1.0份,
香茅精油0.5份,
葡萄柚精油8份,
杏桃仁油80份。
進一步的,所述排毒塑形精油還包括霍霍巴油。
進一步的,所述的排毒塑形精油中的霍霍巴油按照重量份計算,含有20-30份。
綜上所述,所述的排毒塑形精油,蘊含多種植物精油,能夠迅速滲透肌膚,促進淋巴系統排出體內毒素以及多余的水分,分解脂肪,去水腫,令肌膚纖維層的含氧量增加,并加速代謝功能,有效的增強肌膚的緊實度與彈性。
實施例1
一種排毒塑形精油,按照重量份計算,包括:
尤加利精油0.2份,
薰衣草精油0.2份,
橙花精油0.1份,
迷迭香精油0.5份,
杜松精油0.5份,
香茅精油0.2份,
葡萄柚精油2份,
杏桃仁油60份。
實施例2
一種排毒塑形精油,按照重量份計算,包括:
尤加利精油1份,
薰衣草精油0.8份,
橙花精油1份,
迷迭香精油1份,
杜松精油1份,
香茅精油1份,
葡萄柚精油5份,
杏桃仁油70份。
實施例3
一種排毒塑形精油,按照重量份計算,包括:
尤加利精油1.8份,
薰衣草精油2份,
橙花精油2.5份,
迷迭香精油2份,
杜松精油2份,
香茅精油2份,
葡萄柚精油10份,
杏桃仁油80份。
潔膚后,取本發明所述的排毒塑形精油適量,均勻地涂于身體各部位,按摩至吸收即可,使用3個月后,肌膚的緊實度與彈性明顯提高。
可以理解的是,對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來說,可以根據本發明的技術方案及其發明構思加以等同替換或改變,而所有這些改變或替換都應屬于本發明所附的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