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明涉及醫用器械技術領域,特別涉及一種除味防濺的胃腸減壓器。
背景技術:
胃腸減壓器,就是利用負壓吸引的原理,將胃腸內的內容物吸出,從而降低胃腸道內的壓力。胃腸減壓器在使用前、使用中都需要排氣。現有的胃腸減壓器在排氣時,要打開排氣嘴的活塞,操作起來比較費勁,而且不好控制。此外,排氣嘴飄出的氣味比較難聞。如果操作不當,還容易有內容物外濺,不僅會污染環境,還會導致病菌傳播。
技術實現要素:
本發明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為了克服現有技術存在的上述缺陷,提供一種。
本發明是通過下述技術方案來解決上述技術問題:
一種除味防濺的胃腸減壓器,其包括可壓縮容器,可壓縮容器內設有彈簧;可壓縮容器設有排液口和進液口;進液口上設有四通接頭,四通接頭的第一個接口與進液口連通,四通接頭的第二個接口上設有浮球式排氣部件;四通接頭的第三個接口上設有張合式排氣部件,張合式排氣部件的材料為彈性材料。
較佳地,浮球式排氣部件包括排氣管、過濾網和浮球,排氣管的一端連通于四通接頭的第二個接口,過濾網設于排氣管的另一端;浮球設于排氣管內。
較佳地,排氣管套設于四通接頭的第二個接口,浮球的外徑大于四通接頭的第二個接口的內徑,浮球的外徑小于排氣管的內徑。
較佳地,過濾網為濾紙。
較佳地,張合式排氣部件包括管狀的本體部和設于本體部上的張合部,張合部為鴨嘴式;本體部套設于四通接頭的第三個接口。
較佳地,本體部和張合部為一體成型。
較佳地,四通接頭的第四個接口上連接有引流管。
較佳地,排液口上設有密封蓋。
較佳地,可壓縮容器的頂部和底部均為圓形,進液口和排液口均位于可壓縮容器的頂部。
較佳地,可壓縮容器的材料為塑料。
本發明的積極進步效果在于:本發明可以使用浮球式排氣部件或張合式排氣部件排氣,具有操作方便、好控制的優點,還可以避免可壓縮容器內的氣味飄出,并避免進入可壓縮容器的胃腸內的內容物外濺,避免污染環境,阻止了病菌傳播。
附圖說明
圖1為本發明較佳實施例的結構示意圖。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舉個較佳實施例,并結合附圖來更清楚完整地說明本發明。
如圖1所示,一種除味防濺的胃腸減壓器,其包括可壓縮容器10,可壓縮容器10內設有彈簧70。可壓縮容器10設有排液口12和進液口11。可壓縮容器的頂部和底部均為圓形,進液口和排液口均位于可壓縮容器的頂部。可壓縮容器的材料為塑料,可以采用透明塑料,具有良好的可壓縮性能及密封性能。
進液口11上設有四通接頭20,四通接頭20的第一個接口21與進液口11連通,四通接頭20的第二個接口22上設有浮球式排氣部件30;四通接頭20的第三個接口23上設有張合式排氣部件40。四通接頭20的第四個接口24上連接有引流管60。排液口12上設有密封蓋50。
浮球式排氣部件30包括排氣管31、過濾網32和浮球33,排氣管為豎向分布。排氣管31的一端套設于四通接頭20的第二個接口22,過濾網32設于排氣管31的另一端;浮球33設于排氣管31內。浮球33的外徑大于四通接頭20的第二個接口22的內徑,浮球33的外徑小于排氣管31的內徑。
過濾網32為濾紙。濾紙通過膠水等粘結劑粘結于排氣管的另一端,并將排氣管的管口封住。濾紙也可以通過繩子等部件將排氣管的管口封住。
張合式排氣部件40包括管狀的本體部41和設于本體部41上的張合部42,張合部42為鴨嘴式;本體部41套設于四通接頭20的第三個接口23。本體部41和張合部42為一體成型。張合式排氣部件40的材料為彈性材料,較佳地,排氣部件40的材料為橡膠。
胃腸減壓器在使用前、使用中都需要排氣。本發明中,排氣部件有兩個,分別為浮球式排氣部件和張合式排氣部件。使用時,可以使用任意一個排氣部件排氣。
當使用浮球式排氣部件時,先輕壓可壓縮容器,使可壓縮容器內的彈簧壓縮,可壓縮容器壓縮時產生的壓力使浮球在排氣管內上浮,離開四通接頭的第二個接口。可壓縮容器壓縮時可壓縮容器內的空氣從四通接頭的第二個接口沿排氣管排出,從而達到排氣的效果。
手松開時,可壓縮容器在彈簧的彈力作用下膨脹。可壓縮容器因膨脹而產生吸力使浮球堵住四通接頭的第二個接口,并將該接口密封,保持可壓縮容器的負壓。
此外,排氣管的管口設有過濾網,可以防塵、除味。本發明還可以減少胃腸減壓器的活塞開啟次數,達到無菌的效果。
當使用張合式排氣部件排氣時,只需輕輕捏住鴨嘴式張合部,使該張合部松開,四通接頭的第三個接口與外部空氣連通。同時,單手按壓可壓縮容器,可壓縮容器內的彈簧隨之被壓縮,可壓縮容器體積減小,可壓縮容器內的空氣從松開狀態的鴨嘴式張合部排出,從而達到輕松排氣的效果。
將鴨嘴式張合部上的手松開,鴨嘴式張合部隨之閉合。閉合后的張合部達到密封的效果。
本發明具有操作方便、好控制的優點,還可以避免可壓縮容器內的氣味飄出,并避免進入可壓縮容器的胃腸內的內容物外濺,避免污染環境,阻止了病菌傳播。
雖然以上描述了本發明的具體實施方式,但是本領域的技術人員應當理解,這僅是舉例說明,本發明的保護范圍是由所附權利要求書限定的。本領域的技術人員在不背離本發明的原理和實質的前提下,可以對這些實施方式做出多種變更或修改,但這些變更和修改均落入本發明的保護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