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技術:
為2016年2月25日申請的,申請號為201610111621.6,發明名稱為一種面膜的專利的分案申請。
本發明屬于化妝品技術領域,涉及一種改進型面膜。
背景技術:
面膜的種類按照質地來分,可以分為面貼布型面膜、撕拉型面膜、調合膏狀膜、乳霜型面膜、鮮果自制面膜等五大種。其中面貼布型面膜的運用最為廣泛,是這五大種面膜中貼上、揭下最簡便的一種。雖然面貼布型面膜有著貼上、揭下簡便的優點,但是它也有一個致命的缺點,由于人臉型的千差萬別、大小寬窄的不同,現有面膜仍然很難滿足所有臉型的需要,從而導致人臉貼合度不夠。特別是鼻子兩側的貼合度極差,鼻子屬于臉部最高的凸起部位,在面膜的其余部分與臉貼合之后,鼻子兩側的部位與面膜之間往往是懸空的狀態,需要用戶多方位進行調整,也不一定能夠完全貼合。
技術實現要素:
本發明的目的是針對現有技術中存在的上述問題,提供了一種使用更加方便、貼合更加好的改進型面膜。
本發明的目的可通過下列技術方案來實現:
一種改進型面膜,包括本體,所述本體的上部設有兩個相互對稱設置的眼開口,所述本體的下部位于所述眼開口下方設有一個嘴開口,所述眼開口和嘴開口呈鏤空狀,所述本體的中部位于所述眼開口和嘴開口之間設有一個“u”形鼻開縫,所述“u”形鼻開縫由一條弧形鼻開縫和兩條相互對稱的直線形鼻開縫組成,兩條直線形鼻開縫的下端與弧形鼻開縫兩端相連接,每個眼開口的下方與“u”形鼻開縫之間各設有一段折疊拉伸段,所述折疊拉伸段處的本體材質疊加形成褶皺;所述本體的上部位于兩個眼開口上方設有若干第一通孔;所述本體采用無紡布裁剪而成;所述直線形鼻開縫的長度為2cm。
所述本體上位于兩個眼開口的外側各設有若干第二通孔。
所述本體的外邊緣處位于嘴開口兩側和/或眼開口兩側設有裁剪縫。
所述裁剪縫的長度為1.5cm。
本發明所帶來的有益效果是:
本發明中,所述改進型面膜在每個眼開口的下方與“u”形鼻開縫之間各設有一段折疊拉伸段,所述折疊拉伸段處的本體材質疊加形成褶皺,當用戶將面膜貼在臉上時,在其余位置都貼合之后,鼻子兩側的面膜與臉之間還存在一定的距離,沒有完全貼合,此時,只需要用力按壓折疊拉伸段處的本體,形成的褶皺在外力的作用下會拉伸打開,進而此處的本體會被拉伸延長,則,可以將面膜與臉完全貼合;所述本體上設有第一通孔和第二通孔,所述第一通孔位于面膜的額頭部位,所述第二通孔位于眼角部位,一般來說,用戶的額頭和眼角處容易長皺紋,因此需要特別進行保養處理,比如在額頭或者眼角加涂抗皺的產品,而此時面膜已經與臉貼合,抗皺產品只能涂抹在面膜外部,再滲透到臉部,所述第一通孔和第二通孔的設置可以很好促進涂抹在面膜外部的產品到達臉部。
附圖說明
圖1為本發明所述的改進型面膜的結構示意圖。
圖中,
1、本體;2、眼開口;3、嘴開口;4、弧形鼻開縫;5、直線形鼻開縫;6、折疊拉伸段;7、第一通孔;8、第二通孔;9、裁剪縫。
具體實施方式
以下是本發明的具體實施例并結合附圖,對本發明的技術方案作進一步的描述,但本發明并不限于這些實施例。
作為本發明所述改進型面膜的實施例,如圖1所示,包括本體1,所述本體1的上部設有兩個相互對稱設置的眼開口2,所述本體1的下部位于所述眼開口2下方設有一個嘴開口3,所述眼開口2和嘴開口3呈鏤空狀,所述本體1的中部位于所述眼開口2和嘴開口3之間設有一個“u”形鼻開縫,所述“u”形鼻開縫由一條弧形鼻開縫4和兩條相互對稱的直線形鼻開縫5組成,兩條直線形鼻開縫5的下端與弧形鼻開縫4兩端相連接,每個眼開口2的下方與“u”形鼻開縫之間各設有一段折疊拉伸段6,所述折疊拉伸段6處的本體材質疊加形成褶皺。當用戶將面膜貼在臉上時,在其余位置都貼合之后,鼻子兩側的面膜與臉之間還存在一定的距離,沒有完全貼合,此時,只需要用力按壓折疊拉伸段6處的本體,形成的褶皺在外力的作用下會拉伸打開,進而此處的本體會被拉伸延長,則,可以將面膜與臉完全貼合。
本實施例中,所述本體1的上部位于兩個眼開口2上方設有若干第一通孔7。所述本體1上位于兩個眼開口2的外側各設有若干第二通孔8。所述本體上設有第一通孔7和第二通孔8,所述第一通孔位7于面膜的額頭部位,所述第二通孔8位于眼角部位,一般來說,用戶的額頭和眼角處容易長皺紋,因此需要特別進行保養處理,比如在額頭或者眼角加涂抗皺的產品,而此時面膜已經與臉貼合,抗皺產品只能涂抹在面膜外部,再滲透到臉部,所述第一通孔7和第二通孔8的設置可以很好促進涂抹在面膜外部的產品到達臉部。
本實施例中,所述本體1的外邊緣處位于嘴開口3兩側和眼開口2兩側設有裁剪縫9。所述裁剪縫9的設置可以使面膜與臉部更加貼合。
本實施例中,所述本體1采用無紡布裁剪而成。
本實施例中,所述直線形鼻開縫5的長度為2cm。
本實施例中,所述裁剪縫9的長度為1.5cm。
本文中所描述的具體實施例僅僅是對本發明精神作舉例說明。本發明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可以對所描述的具體實施例做各種各樣的修改或補充或采用類似的方式替代,但并不會偏離本發明的精神或者超越所附權利要求書所定義的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