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實用新型涉及一種便攜式麻將機的出牌機構。
背景技術:
麻將機洗好牌后,通過一套出牌機構將麻將排列整齊,并在需要的時候推送出桌面。現有的麻將機一般占地空間大,不可折疊,其出牌機構的體積也較大,結構冗余,難以運用于便攜式麻將機。
技術實現要素:
為解決上述問題,本實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種便攜式麻將機的出牌機構,通過縮小出牌機構的體積,減小麻將機的整體尺寸,實現其便攜功能。
為實現上述目的,本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為:
一種便攜式麻將機的出牌機構,包括殼體、推牌裝置和升牌裝置,所述推牌裝置包括推板、推牌電機和軌道擋板,所述升牌裝置包括升降板、固定在升降板上的升降電機、固定在殼體上的齒條、升牌擋板和拉板,所述升降電機的轉軸上固定有能夠與所述齒條嚙合的齒輪。
優選的,所述推板底部連接四個推板滾輪,用于輔助推板在殼體上運動。
優選的,所述推牌電機固定在所述推板上,推板的運動由推牌電機驅動。
優選的,所述升降板兩端各連接兩個升降滾輪,所述升降滾輪卡在殼體的槽里,用于限制升降板做升降運動。
優選的,所述升牌擋板兩端固定在殼體上,用于保證牌準確的放置在升降板上。
優選的,所述軌道擋板兩端卡在殼體的槽內,可沿槽上下滑動。
優選的,所述軌道擋板和所述升降板通過繩索連接。
優選的,所述推牌裝置還包括安裝在殼體上的推牌蓋板,用于限制所述推板滾輪的運動。
優選的,所述拉板由拉板電機驅動,用于將牌拉上升降板。
與現有技術相比,本實用新型的有益效果體現在:縮小了出牌機構的體積,從而減小麻將機的整體尺寸,實現便攜式麻將機的便攜功能。
附圖說明
圖1為本實用新型實施例的便攜式麻將機出牌機構升降板上升狀態結構示意圖;
圖2為本實用新型實施例的便攜式麻將機出牌機構升降板下降狀態結構示意圖;
圖3為本實用新型實施例的便攜式麻將機出牌機構的升牌裝置結構示意圖;
圖4為本實用新型實施例的便攜式麻將機出牌機構工作狀態示意圖。
圖中,1為殼體,2為推牌裝置,3為升牌裝置,21為推板,22為推牌電機,23為軌道擋板,24為推板滾輪,25為推牌蓋板,31為升降板,32為升降電機,33為齒條,34為升牌擋板,35為拉板,36為升降滾輪,37為拉板電機。
具體實施方式
為了使本實用新型的目的、技術方案及優點更加清楚明白,以下結合附圖及實施例,對本實用新型進行進一步詳細說明。應當理解,此處所描述的具體實施例僅僅用以解釋本實用新型,并不用于限定本實用新型。
相反,本實用新型涵蓋任何由權利要求定義的在本實用新型的精髓和范圍上做的替代、修改、等效方法以及方案。進一步,為了使公眾對本實用新型有更好的了解,在下文對本實用新型的細節描述中,詳盡描述了一些特定的細節部分。對本領域技術人員來說沒有這些細節部分的描述也可以完全理解本實用新型。
參考圖1-3,所示為一種便攜式麻將機的出牌機構,其包括殼體1、推牌裝置2和升牌裝置3,推牌裝置2包括推板21、推牌電機22和軌道擋板23,升牌裝置包括升降板31、固定在升降板31上的升降電機32、固定在殼體1上的齒條33、升牌擋板34和拉板35,升降電機32的轉軸上固定有能夠與所述齒條33嚙合的齒輪。本實施例中,推板21底部連接四個推板滾輪24,用于輔助推板21在殼體1上運動。推牌電機22固定在推板21上,推板21的運動由推牌電機22驅動。升降板31兩端各連接兩個升降滾輪36,所述升降滾輪36卡在殼體1的槽里,用于限制升降板31做升降運動。升牌擋板34兩端固定在殼體1上,用于保證牌準確的放置在升降板31上。軌道擋板23兩端卡在殼體1的槽內,可沿槽上下滑動。軌道擋板23和所述升降板31通過繩索連接。此外,推牌裝置2還包括安裝在殼體1上的推牌蓋板25,用于限制所述推板滾輪24的運動。拉板35由拉板電機37驅動,用于將牌拉上升降板31。
參考圖4,所示為一種便攜式麻將機出牌機構的工作狀態示意,麻將牌逐個從殼體1的進牌口進入,當進牌口處疊滿兩個麻將牌時,推牌裝置2開始工作,由推牌電機22驅動推板21將麻將牌往外推一格并復位,如此往復,直至該軌道上裝滿麻將牌,由于有軌道擋板23的限位作用,可以保證麻將牌整齊的排放在軌道上。當需要將麻將推送出桌面時,升牌裝置3開始工作,首先由升降電機32通過齒輪和齒條33的作用,驅動升降板31下降,升降板31在下降過程中帶動軌道擋板23也一并下降,當升降板31下降至最低點時,由拉板電機37驅動拉板35將軌道上的麻將牌拉入升降板31,此時由于升牌擋板34的限位作用,可以保證麻將牌整齊的排放在升降板31上。當麻將牌在升降板31上放置好后,拉板電機37驅動拉板35復位,同時升降電機32驅動升降板31上升,升降板31在上升的同時,通過連接軌道擋板23和升降板31的繩索拉動軌道擋板23上升。在升降板31上升至最高點時,軌道擋板23也正好復位,至此,完成麻將出牌。
以上所述僅為本實用新型的較佳實施例而已,并不用以限制本實用新型,凡在本實用新型的精神和原則之內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換和改進等,均應包含在本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