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實用新型涉及一種泡泡機,具體是一種兒童用泡泡玩具。
背景技術:
現有技術中的泡泡玩具只有用手捏住吸管或蘸液圈,沾上皂液后,用嘴對著吸管或蘸液圈使勁吹出一些分散的泡泡,產生的泡泡較少,不能連續產生,而且玩法單一,娛樂效果較差。
技術實現要素:
本實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種兒童用泡泡玩具,以解決上述背景技術中提出的問題。
為實現上述目的,本實用新型提供如下技術方案:
一種兒童用泡泡玩具,包括用于存儲泡泡液的泡泡液存儲箱,所述泡泡液存儲箱左右兩側對稱設置有電機,所述電機與泡泡液存儲箱內的泡泡圈驅動軸相連,所述泡泡圈驅動軸上設置有多個泡泡圈,所述泡泡液存儲箱左右側壁上設置有與泡泡圈高度適配的泡泡出口;所述泡泡液存儲箱下端設置有霧化液存儲箱,所述霧化液存儲箱內底部設置有超聲波霧化片,所述霧化液存儲箱右側設置有與之連通的液位計;所述泡泡液存儲箱中部設置有導風箱,所述導風箱下端與霧化液存儲箱連通,所述導風箱上端左右對稱設置有兩個吹嘴,所述吹嘴正對泡泡出口設置,所述泡泡圈設置于吹嘴與泡泡出口之間;所述導風箱內壁設置有安裝架,所述安裝架上設置有風機;所述泡泡液存儲箱上端外設置有控制器,所述控制器與風機、電機及超聲波霧化片電連接。
作為本實用新型進一步的方案:所述電機外設置有防護罩。
作為本實用新型再進一步的方案:所述泡泡液存儲箱后部上部及霧化液存儲箱后部上端均設置有加液口。
作為本實用新型再進一步的方案:所述泡泡液存儲箱上端設置有提手。
作為本實用新型再進一步的方案:所述控制器為可編程PLC控制器。
與現有技術相比,本實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通過控制器控制風機、電機及超聲波霧化片工作,超聲波霧化片可使霧化液存儲箱內的霧化液產生霧化,產生的煙霧在風機的作用下通過導風箱內部并從吹嘴噴出,吹到泡泡出口處的泡泡圈上,電機通過泡泡圈驅動軸帶動泡泡圈旋轉,將儲存在泡泡液存儲箱內底部的泡泡液連續不斷地帶出,即可產生大量內部含有煙霧的泡泡,產生的泡泡從泡泡出口處排出,并在其周圍彌漫有大量煙霧,造成煙霧彌漫的視覺效果,增加兒童使用的樂趣;設置提手,方便攜帶;設置液位計,便于觀察霧化液存儲箱內霧化液的液位,方便及時添加霧化液;設置防護罩,保護電機免受損害,也提高了兒童使用時的安全性。
綜上所述,本新型結構設計合理,使用方便,安全性高,能連續產生大量的內部含有煙霧的泡泡,而且能在其周圍彌漫有大量煙霧,造成煙霧彌漫的視覺效果,增加兒童使用的樂趣。
附圖說明
圖1為兒童用泡泡玩具的結構示意圖。
圖中:1-泡泡液存儲箱,2-泡泡出口,3-吹嘴,4-安裝架,5-控制器,6-提手,7-導風箱,8-風機,9-泡泡圈,10-泡泡圈驅動軸,11-電機,12-防護罩,13-液位計,14-霧化液存儲箱,15-超聲波霧化片。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將結合本實用新型實施例中的附圖,對本實用新型實施例中的技術方案進行清楚、完整地描述,顯然,所描述的實施例僅僅是本實用新型一部分實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實施例。基于本實用新型中的實施例,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沒有做出創造性勞動前提下所獲得的所有其他實施例,都屬于本實用新型保護的范圍。
請參閱圖1,一種兒童用泡泡玩具,包括用于存儲泡泡液的泡泡液存儲箱1,所述泡泡液存儲箱1左右兩側對稱設置有電機11,所述電機11與泡泡液存儲箱1內的泡泡圈驅動軸10相連,所述泡泡圈驅動軸10上設置有多個泡泡圈9,所述泡泡液存儲箱1左右側壁上設置有與泡泡圈9高度適配的泡泡出口2;所述泡泡液存儲箱1下端設置有霧化液存儲箱14,所述霧化液存儲箱14內底部設置有超聲波霧化片15,所述霧化液存儲箱14右側設置有與之連通的液位計13;所述泡泡液存儲箱1中部設置有導風箱7,所述導風箱7下端與霧化液存儲箱14連通,所述導風箱7上端左右對稱設置有兩個吹嘴3,所述吹嘴3正對泡泡出口2設置,所述泡泡圈9設置于吹嘴3與泡泡出口2之間;所述導風箱7內壁設置有安裝架4,所述安裝架4上設置有風機8;所述泡泡液存儲箱1上端外設置有控制器5,所述控制器5與風機8、電機11及超聲波霧化片15電連接。
本實用新型的工作原理是:通過控制器5控制風機8、電機11及超聲波霧化片15工作,超聲波霧化片15可使霧化液存儲箱14內的霧化液產生霧化,產生的煙霧在風機8的作用下通過導風箱7內部并從吹嘴3噴出,吹到泡泡出口2處的泡泡圈9上,電機11通過泡泡圈驅動軸10帶動泡泡圈9旋轉,將儲存在泡泡液存儲箱1內底部的泡泡液連續不斷地帶出,即可產生大量內部含有煙霧的泡泡,產生的泡泡從泡泡出口2處排出,并在其周圍彌漫有大量煙霧,造成煙霧彌漫的視覺效果,增加兒童使用的樂趣;設置提手6,方便攜帶;設置液位計13,便于觀察霧化液存儲箱14內霧化液的液位,方便及時添加霧化液;設置防護罩12,保護電機11免受損害,也提高了兒童使用時的安全性。
對于本領域技術人員而言,顯然本實用新型不限于上述示范性實施例的細節,而且在不背離本實用新型的精神或基本特征的情況下,能夠以其他的具體形式實現本實用新型。因此,無論從哪一點來看,均應將實施例看作是示范性的,而且是非限制性的,本實用新型的范圍由所附權利要求而不是上述說明限定,因此旨在將落在權利要求的等同要件的含義和范圍內的所有變化囊括在本實用新型內。不應將權利要求中的任何附圖標記視為限制所涉及的權利要求。
此外,應當理解,雖然本說明書按照實施方式加以描述,但并非每個實施方式僅包含一個獨立的技術方案,說明書的這種敘述方式僅僅是為清楚起見,本領域技術人員應當將說明書作為一個整體,各實施例中的技術方案也可以經適當組合,形成本領域技術人員可以理解的其他實施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