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明屬于一種辦公設備,具體涉及一種便捷式高度可調凳。
背景技術:
高度可調節的凳子品種較多,大多數高度可調節凳子利用彈簧的伸縮進行調節,調節時一只手將凳子面壓住,另一只手松開鎖緊機構,將凳子調至所需高度。鎖緊機構一般采用螺旋結構,用螺釘從凳子面支撐軸的徑向將支撐軸頂住,這種結構需要支撐軸的直徑較大,與之相配合的支撐軸管的壁厚較厚,支撐軸與支撐軸管之間的配合間隙較小,才能使凳子面平穩。這種產品比較耗費材料,成本較高。現有的這種凳子的支撐軸較細,支撐軸管的壁厚較薄,支撐軸與支撐軸管之間的配合間隙較大,因此,凳子面總發生搖晃,坐在上面不平穩。還有一些高度可調節凳子采用齒輪齒條結構進行高度的調節,通常采用螺旋裝置鎖緊定位,調節高度時需用扳手等工具,有時候不太方便。
技術實現要素:
針對目前高度可調節凳子耗費材料較多,不太平穩,有時候高度調節不太方便等問題。本發明提供一種耗費材料較少,高度調節方便,舒適平穩的便捷式高度可調凳。
本發明所采用的技術方案是:所述便捷式高度可調凳包括凳子面、立柱、升降調節機構,升降調節機構包括升降調節軸、齒輪、內齒圈、內外齒套;凳子面與立柱連接,立柱與立柱套滑動配合連接。升降調節機構中,齒條安裝在立柱上,升降調節軸中部加工有花鍵齒,升降調節軸的前端與齒輪連接,齒輪與齒條相嚙合。升降機構架通過螺釘與立柱套連接,軸承安裝在升降機 構架上,內齒圈與升降機構架靜配合連接,內外齒套的內齒與升降調節軸中部的花鍵齒相嚙合,內外齒套的外齒與內齒圈相嚙合。旋柄安裝在升降調節軸上,調節凳子面的高度時,將內外齒套沿著升降調節軸移出,使與內齒圈脫開,凳子面的高度調整好之后,將內外齒套沿著升降調節軸移入,使與內齒圈嚙合,鎖定升降調節軸的位置。立柱套與底座連接。
進一步的,滾輪軸叉與底座連接,滾輪與滾輪軸叉連接,滾輪制動器與底座連接,凳子需要移動時,滾輪制動器與滾輪脫開,凳子不需要移動時,滾輪制動器壓緊在滾輪上,對滾輪進行制動。
本發明的有益效果是:采用了齒輪、齒條結構,結構簡單,安裝維修都比較方便。采用了內齒圈,內外齒套結構,調節凳子面的高度時,將內外齒套沿著升降調節軸移出,使與內齒圈脫開,旋轉旋柄,對凳子面的高度進行調節,凳子面的高度調整好之后,將內外齒套沿著升降調節軸移入,使與內齒圈嚙合,鎖定升降調節軸的位置,調節方便快捷,不需要專用工具。采用了滾輪制動器結構,凳子需要移動時,滾輪制動器與滾輪脫開,凳子位置需要固定時,滾輪制動器壓緊在滾輪上,對滾輪進行制動。安全可靠方便,具有較強的實用性。
附圖說明
構成本發明的一部分的附圖用來提供對本發明的進一步理解,本發明的示意性實施例及其說明用于解釋本發明,并不構成對本發明的不當限定。在附圖中:
圖1是本發明的結構示意圖
圖2是升降機構主視圖
圖3是升降機構俯視圖
圖4是內齒圈結構示意主視圖
圖5是內、外齒套結構示意主視圖
圖6是升降調節軸結構示意主視圖
圖7是升降調節軸結構示意右視圖
圖8是升降調節軸結構示意左視圖。
附圖標記說明:
圖中:1.凳子面,2.立柱,3.升降調節機構,3.1.齒條,3.2.螺釘,3.3.升降調節軸,3.4.齒輪,3.5.升降機構架,3.6.軸承,3.7.內齒圈,3.8.內外齒套,3.9.旋柄,4.滾輪軸叉,5.滾輪,6.底座,7.滾輪制動器,8.立柱套。
具體實施方式
需要說明的是,在不沖突的情況下,本發明中的實施例及實施例中的特征可以相互組合。
下面將參考附圖并結合實施例來詳細說明本發明。
本發明所述一種便捷式高度可調凳,如附圖所示,它由凳子面1、立柱2、升降調節機構3、齒條3.1、螺釘3.2、升降調節軸3.3、齒輪3.4、升降機構架3.5、軸承3.6、內齒圈3.7、內外齒套3.8、旋柄3.9、滾輪軸叉4、滾輪5、底座6、滾輪制動器7、立柱套8組成。凳子面1與立柱2連接,立柱2與立柱套8滑動配合連接。升降調節機構3中,齒條3.1安裝在立柱2上,升降調節軸3.3中部加工有花鍵齒,升降調節軸3.3的前端與齒輪3.4連接,齒輪3.4與齒條3.1相嚙合。升降機構架3.5通過螺釘3.2與立柱套8連接,軸承3.6安裝在升降機構架3.5上,內齒圈3.7與升降機構架3.5靜配合連接,內外齒套3.8的內齒與升降調節軸3.3中部的花鍵齒相嚙合,內外齒套3.8的外齒與內齒圈3.7相嚙合。旋柄3.9安裝在升降調節軸3.3上,調節凳子面1的高度時,將內外齒套3.8沿著升降調節軸3.3移出,使與內齒圈3.7脫開,凳子面1的高度調整好之后,將內外齒套3.8沿著升降調節軸3.3移入,使與內齒圈3.7嚙合,鎖定升降調節軸3.3的位置。立柱套8與底座6連接。
滾輪軸叉4與底座6連接,滾輪5與滾輪軸叉4連接,滾輪制動器7與 底座6連接,凳子需要移動時,滾輪制動器7與滾輪5脫開,凳子不需要移動時,滾輪制動器7壓緊在滾輪5上,對滾輪5進行制動。
以上所述僅為本發明的較佳實施例而已,并不用以限制本發明,凡在本發明的精神和原則之內,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換、改進等,均應包含在本發明的保護范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