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實用新型涉及兒童用品技術領域,具體涉及一種可以調節高度、長度、寬度的兒童床。
背景技術:
現有技術下的家用兒童床或嬰兒床隨著兒童的生長發育,嬰兒床和兒童床因不再適合使用就自然淘汰換新,由于嬰兒床和兒童床的價格不菲,且由于床是耐用品,過早的丟棄造成資源浪費,目前市場上雖有調節大小的嬰兒床或兒童床,但其調節的功能只限于調節高度,寬度,長度的單一功能,且調節范圍很有限,不能很好的滿足消費者的需求。
技術實現要素:
針對現有技術的不足,本實用新型提供一種可以調節高度、長度、寬度的兒童床。
為了實現上述目的,本實用新型解決其技術問題所采用的技術方案是:一種可以調節高度、長度、寬度的兒童床,包括嬰兒睡板,第一組合板,第一組合板兩端的寬邊上通過合頁鉸鏈分別連接有第二組合板和第三組合板,第二組合板和第三組合板的長邊的長度等于第一組合板的寬邊的長度,所述第二組合板與第三組合板遠離第一組合板的一側長邊上均通過合頁鉸鏈連接有第四組合板和第五組合板,所述第二組合板與第三組合板兩兩相對且均與第一組合板之間形成90度夾角或第二組合板與第三組合板位于同一平面內,并與第一組合板所處平面一致,所述第四組合板與第二組合板處于同一平面內或與第二組合板之間形成90度夾角,所述第五組合板與第三組合板處于同一平面內或與第三組合板之間形成90度夾角,當第二組合板與第三組合板兩兩相對且均與第一組合板之間形成90度夾角時和所述第五組合板與第三組合板處于同一平面內及第四組合板與第二組合板處于同一平面內時,嬰兒睡板的一端連接于第二組合板和第四組合板上,嬰兒睡板的另一端連接與第三組合板和第五組合板上,組合形成嬰兒床。
所述第四組合板和第五組合板的兩側寬邊上均對應固定設置有支撐腳,所述支撐腳上還設置有限位插銷孔,當第二組合板與第三組合板位于同一平面內,并與第一組合板所處平面一致和所述第四組合板與第二組合板之間形成90度夾角及第五組合板與第三組合板之間形成90度夾角時,限位插銷孔內插接限位插銷,組合形成兒童床。
本實用新型進一步提供的一種可以調節高度、長度、寬度的兒童床,所述嬰兒睡板上的兩端設置有與嬰兒睡板成90度折角的連接邊,所述連接邊上開設有至少兩個連接孔,所述與嬰兒睡板連接的第二組合板、第四組合板及第三組合板、第五組合板上分別開設有連接通孔,所述連接通孔分為第一高度連接通孔、第二高度連接通孔和第三高度連接通孔。
本實用新型更進一步提供的一種可以調節高度、長度、寬度的兒童床,位于其第二組合板、第四組合板和第三組合板、第五組合板的同一端的寬邊上均設置有萬向腳輪。
本實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本實用新型能滿足嬰兒及嬰兒至兒童生長發育期間的體型,可根據看護者的身高、嬰兒體型調節床的長寬高,調節、使用方便,結構牢靠,使用壽命長。
附圖說明
圖1為本實用新型使用狀態一的結構示意圖;
圖2為本實用新型使用狀態二的結構示意圖。
具體實施方式
如圖1和圖2所示的一種可以調節高度、長度、寬度的兒童床,包括嬰兒睡板1,第一組合板2,第一組合板2兩端的寬邊上通過合頁鉸鏈3分別連接有第二組合板4和第三組合板5,第二組合板4和第三組合板5的長邊的長度等于第一組合板2的寬邊的長度,所述第二組合板4與第三組合板5遠離第一組合板2的一側長邊上均通過合頁鉸鏈3連接有第四組合板6和第五組合板7,所述第二組合板4與第三組合板5兩兩相對且均與第一組合板2之間形成90度夾角或第二組合板4與第三組合板5位于同一平面內,并與第一組合板2所處平面一致,所述第四組合板6與第二組合板4處于同一平面內或與第二組合板4之間形成90度夾角,所述第五組合板7與第三組合板5處于同一平面內或與第三組合板5之間形成90度夾角,當第二組合板4與第三組合板5兩兩相對且均與第一組合板2之間形成90度夾角時和所述第五組合板7與第三組合板5處于同一平面內及第四組合板6與第二組合板4處于同一平面內時,嬰兒睡板1的一端連接于第二組合板4和第四組合板6上,嬰兒睡板1的另一端連接與第三組合板5和第五組合板7上,組合形成嬰兒床。
所述第四組合板6和第五組合板7的兩側寬邊上均對應固定設置有支撐腳8,所述支撐腳8上還設置有限位插銷孔9,當第二組合板4與第三組合板5位于同一平面內,并與第一組合板2所處平面一致和所述第四組合板6與第二組合板4之間形成90度夾角及第五組合板7與第三組合板5之間形成90度夾角時,限位插銷孔9內插接限位插銷10,組合形成兒童床。
本實用新型進一步提供的一種可以調節高度、長度、寬度的兒童床,所述嬰兒睡板1上的兩端設置有與嬰兒睡板1成90度折角的連接邊11,所述連接邊11上開設有至少兩個連接孔,所述與嬰兒睡板1連接的第二組合板4、第四組合板6及第三組合板5、第五組合板7上分別開設有連接通孔12,所述連接通孔12分為第一高度連接通孔、第二高度連接通孔和第三高度連接通孔。
本實用新型更進一步提供的一種可以調節高度、長度、寬度的兒童床,位于其第二組合板4、第四組合板6和第三組合板5、第五組合板7的同一端的寬邊上均設置有萬向腳輪13。
對于本領域技術人員而言,顯然本發明不限于上述示范性實施例的細節,而且在不背離本發明的精神或基本特征的情況下,能夠以其他的具體形式實現本發明。因此,無論從哪一點來看,均應將實施例看作是示范性的,而且是非限制性的,本發明的范圍由所附權利要求而不是上述說明限定,因此旨在將落在權利要求的等同要件的含義和范圍內的所有變化囊括在本發明內。
此外,應當理解,雖然本說明書按照實施方式加以描述,但并非每個實施方式僅包含一個獨立的技術方案,說明書的這種敘述方式僅僅是為清楚起見,本領域技術人員應當將說明書作為一個整體,各實施例中的技術方案也可以經適當組合,形成本領域技術人員可以理解的其他實施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