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實用新型涉及一種推拉式簡易自動出水茶具,涉及茶具技術領域,為生活輔助用品。
背景技術:
茶是中國的一種傳統文化,發飲于神農,興于唐朝。中國也是茶葉的發源地,已有幾千年的歷史,茶與人類結下了不解之緣,飲茶離不開茶具這個載體,茶具和陶器茶具為主,瓷器茶具其選料精細、做工考究、胎質細膩,玲瓏剔透,釉面光滑,晶瑩潤澤,有一種玉石般的感覺,充分體現出茶具的文化品位及收藏價值,而陶器茶具的創作也有其藝術品位和亮點,古樸的陶器配上色釉進行裝飾,經爐火燒制出來的色釉呈滴水狀、水簾狀,自然流暢,紋理清晰,有極佳的裝飾效果,當前的茶具有白瓷、黑瓷,紫砂,彩瓷等材質,樣式也各種各樣,但都存在容易操作不便、容易燙手、不易清洗等問題。
技術實現要素:
本實用新型針對現有的技術問題,提供一種推拉式簡易自動出水茶具,目的是設計一種操作方便,不會燙手,容易清洗,占用茶盤面積小、結構合理,造型獨特,藝術美觀實用,同時能提高人們的品茶樂趣的茶具,擬解決現有技術存在的問題。
為實現上述目的,本實用新型提供如下技術方案:一種推拉式簡易自動出水茶具,其包括茶座、托盤、泡茶臺和茶備,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茶座的下部設置有茶座出水孔,所述托盤粘設在所述茶座上,所述托盤上設置有將水從托盤流向茶座出水孔的托盤出水孔,所述泡茶臺的底面設置有支柱,所述泡茶臺采用所述支柱支撐設置在所述托盤上,所述泡茶臺的上表面為打磨光滑的表面,所述茶備的底面也為打磨光滑的表面,所述茶備的底面可滑動的設置在所述泡茶臺的上表面上,所述茶備的底面上設置有茶備出水孔,當茶備放在泡茶臺正中時,由于兩個光滑的表面,水的吸附作用,茶備里的水不會流出來,當茶備放在泡茶臺邊緣時,茶備底面上的茶備出水孔正好對著泡茶臺邊緣,水可以流到托盤上,經托盤流到茶座出水孔。進一步,作為優選,所述茶備的底面的表面積小于所述泡茶臺的上表面的表面積。
進一步,作為優選,所述茶備底面的出水孔設置在所述茶備底面的中心位置。
進一步,作為優選,所述支柱的個數為三個。
進一步,作為優選,所述托盤上的將水從托盤流向茶座出水孔的托盤出水孔為三個。
進一步,作為優選,所述茶座為陶瓷茶座結構。
與現有技術相比,本實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本實用新型當茶備放在泡茶臺正中時,由于兩個光滑的表面,水的吸附作用,茶備里的水不會流出來,當茶備邊緣時,茶備底面上的出水孔正好對著泡茶臺邊緣,水可以流到托盤上,經托盤流到茶座出水孔,操作方便,不會燙手,容易清洗,占用茶盤面積小。該茶盤也具有結構合理,造型獨特,藝術美觀實用,同時能提高人們的品茶樂趣。
附圖說明
圖1是本實用新型的一種推拉式簡易自動出水茶具的結構示意圖;
圖2是本實用新型的一種推拉式簡易自動出水茶具的泡茶臺底面結構示意圖;
其中,1、茶座,2、托盤,3、泡茶臺,4、茶備,5、托盤出水孔,6、茶座出水孔,7、支柱,8、茶備出水孔。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將結合本實用新型實施例中的附圖,對本實用新型實施例中的技術方案進行清楚、完整地描述,顯然,所描述的實施例僅僅是本實用新型一部分實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實施例。基于本實用新型中的實施例,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沒有做出創造性勞動前提下所獲得的所有其他實施例,都屬于本實用新型保護的范圍。
請參閱圖1-2,本實用新型提供一種技術方案:一種推拉式簡易自動出水茶具,其包括茶座1、托盤2、泡茶臺3和茶備4,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茶座1的下部設置有茶座出水孔6,所述托盤2粘設在所述茶座1上,所述托盤2上設置有將水從托盤流向茶座出水孔的托盤出水孔5,所述泡茶臺3的底面設置有支柱7,所述泡茶臺3采用所述支柱7支撐設置在所述托盤2上,所述泡茶臺3的上表面為打磨光滑的表面,所述茶備4的底面也為打磨光滑的表面,所述茶備4的底面可滑動的設置在所述泡茶臺3的上表面上,所述茶備4的底面上設置有茶備出水孔8,當茶備放在泡茶臺正中時,由于兩個光滑的表面,水的吸附作用,茶備里的水不會流出來,當茶備放在泡茶臺邊緣時,茶備底面上的茶備出水孔8正好對著泡茶臺邊緣,水可以流到托盤上,經托盤流到茶座出水孔。
在本實施例中,所述茶備的底面的表面積小于所述泡茶臺的上表面的表面積。所述茶備底面的出水孔設置在所述茶備底面的中心位置。所述支柱7的個數為三個。所述托盤2上的將水從托盤流向茶座出水孔的托盤出水孔為三個。所述茶座1為陶瓷茶座結構。
本實用新型當茶備放在泡茶臺正中時,由于兩個光滑的表面,水的吸附作用,茶備里的水不會流出來,當茶備放在泡茶臺邊緣時,茶備底面上的出水孔正好對著泡茶臺邊緣,水可以流到托盤上,經托盤流到茶座出水孔,操作方便,不會燙手,容易清洗,占用茶盤面積小。該茶盤也具有結構合理,造型獨特,藝術美觀實用,同時能提高人們的品茶樂趣。
盡管已經示出和描述了本實用新型的實施例,對于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而言,可以理解在不脫離本實用新型的原理和精神的情況下可以對這些實施例進行多種變化、修改、替換和變型,本實用新型的范圍由所附權利要求及其等同物限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