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名稱:垃圾坑滲瀝液導排裝置的制作方法
技術領域:
本實用新型涉及垃圾處理領域,具體為一種垃圾坑滲浙液導排裝置。
背景技術:
我國城市生活垃圾含水率達40%飛0%左右。根據《生活垃圾焚燒處理工程技術規范》的要求,垃圾貯坑的容 量應為5 7天的垃圾處理量。垃圾的收集、運輸與垃圾焚燒廠的運轉時間不一致,運送垃圾一般集中在每天一段時間,而焚燒廠是24小時連續運轉,因此垃圾貯坑必須具備適當的貯存量。垃圾貯坑的容量還必須考慮到短期停爐維修期間仍能容納收集的垃圾。從國內垃圾焚燒經驗證實,生活垃圾在貯坑內存放一段時間有利于垃圾滲浙液析出,因而有利于垃圾的焚燒。由于垃圾含有較高水分,在存放過程中將有部分水份從垃圾中滲出,因此垃圾貯坑的設計必須有利于垃圾滲浙液疏導。傳統設計是在垃圾坑后墻底部開孔裝不銹鋼格柵,垃圾滲浙液通過格柵流向滲浙液收集溝,再匯流至滲浙液收集池。實際運行中經常出現鋼格柵被堵塞現象,滲浙液無法順利排出,導致垃圾坑滲浙液水位上升,坑內垃圾泡在滲浙液中。此種格柵安裝在垃圾坑后墻內側,一旦發生堵塞或格柵腐蝕損壞很難清堵、更換。此種格柵無法安裝只能安裝與垃圾坑后墻底部,不利于中上部垃圾滲浙液快速排出。
實用新型內容本實用新型的目的是解決上述現有技術中存在的問題,提供一種垃圾坑滲浙液導排裝置,使垃圾坑滲浙液能快速順利的排出。確保進入焚燒爐的垃圾含水量少,熱值高,利于垃圾在焚燒爐內充分燃燒。實現上述目的的技術方案是垃圾坑滲浙液導排裝置,其特征在于主要包括導出管和引流管、所述導出管分為外管和若干根內管,若干根內管穿置于外管內,內管和外管之間的間隙填充有水泥混凝土,內管和外管的一端橫向嵌入垃圾坑墻壁內,內管和外管的另一端伸出垃圾坑墻壁外,外管伸出垃圾坑墻壁外的一端設有法蘭邊;引流管分為橫管和豎管,橫管穿過豎管的上部,并且橫管和豎管上下連通,豎管的上端設有第一蓋板,橫管的左側端口設有法蘭邊,橫管右側端口設有第二蓋板,橫管左側端口的法蘭邊和導出管的外管伸出垃圾坑墻壁外的一端的法蘭邊固定連接。采用上述方案,如導出管發生堵塞,可拆除橫管右側端口連接的第二蓋板用圓鋼疏通內管,如引流管發生堵塞,可拆除豎管的上端設有第一蓋板進行疏通;引流管將滲浙液直接引入滲浙液收集溝,可避免滲浙液污染垃圾坑墻壁。導排裝置設有引流管,故導排裝置可安裝與垃圾坑后墻任意的高度位置,利于垃圾坑中上部垃圾滲浙液的排出。導出管的內管伸出墻外的距離比外管伸出墻外的距離長3-10厘米,可避免因導出管與引流管連接法蘭處密封不好導致滲浙液泄露。
圖I為本實用新型的安裝位置示意圖;圖2為圖I中A-A向剖視圖。
具體實施方式
如圖1、2所示,本實用新型主要由導出管I和引流管2組成、導出管I分為外管3和若干根內管4,若干根內管4穿置于外管3內,內管4和外管3之間的間隙填充有水泥混凝土 5 ο內管4和外管3的一端橫向嵌入垃圾坑墻壁6內,內管4和外管3的另一端伸出垃圾坑墻壁6外,導出管I的內管4伸出垃圾坑墻壁6外的距離比外管3伸出垃圾坑墻壁6外的距離長3-10厘米。外管3伸出垃圾坑墻壁6外的一端設有法蘭邊。引流管2分為橫管7和豎管8,橫管7穿過豎管8的上部,并且橫管7和豎管8上·下連通,豎管8的上端設有第一蓋板9,橫管7的左側端口設有法蘭邊,橫管7右側端口設有第二蓋板10,橫管7左側端口的法蘭邊和導出管I的外管3伸出垃圾坑墻壁6外的一端的法蘭邊固定連接。
權利要求1.垃圾坑滲浙液導排裝置,其特征在于主要包括導出管和引流管、所述導出管分為外管和若干根內管,若干根內管穿置于外管內,內管和外管之間的間隙填充有水泥混凝土,內管和外管的一端橫向嵌入垃圾坑墻壁內,內管和外管的另一端伸出垃圾坑墻壁外,外管伸出垃圾坑墻壁外的一端設有法蘭邊;引流管分為橫管和豎管,橫管穿過豎管的上部,并且橫管和豎管上下連通,豎管的上端設有第一蓋板,橫管的左側端ロ設有法蘭邊,橫管右側端ロ設有第二蓋板,橫管左側端ロ的法蘭邊和導出管的外管伸出垃圾坑墻壁外的一端的法蘭邊固定連接。
2.根據權利要求I所述的垃圾坑滲浙液導排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導出管的內管伸出墻外的距離比外管伸出墻外的距離長3-10厘米。
專利摘要垃圾坑滲瀝液導排裝置,涉及垃圾處理領域,具體為一種垃圾坑滲瀝液導排裝置。包括導出管和引流管、所述導出管分為外管和若干根內管,若干根內管穿置于外管內,橫管左側端口的法蘭邊;引流管分為橫管和豎管,橫管穿過豎管的上部,并且橫管和豎管上下連通,橫管的左側端口設有法蘭邊,橫管左側端口的法蘭邊和導出管的外管伸出垃圾坑墻壁外的一端的法蘭邊固定連接。采用上述方案,引流管將滲瀝液直接引入滲瀝液收集溝,可避免滲瀝液污染垃圾坑墻壁。導排裝置設有引流管,故導排裝置可安裝與垃圾坑后墻任意的高度位置,利于垃圾坑中上部垃圾滲瀝液的排出。
文檔編號E03F1/00GK202577552SQ20122021995
公開日2012年12月5日 申請日期2012年5月16日 優先權日2012年5月16日
發明者茅洪菊, 何志剛, 陳竹, 李軍, 杜發勤 申請人:江蘇天楹環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