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種可除淤的多功能雨水管控設施,其特征在于:包括凸型截流暗涵(5)和生態林(1),所述凸型截流暗涵(5)設于地面下,所述生態林(1)由地上部分和地下部分組成,所述生態林(1)設于凸型截流暗涵(5)的兩側水平段上方,所述生態林(1)與凸型截流暗涵(5)相通,所述凸型截流暗涵(5)上設有多個排水孔(13),所述凸型截流暗涵(5)底部設有除淤裝置。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一種可除淤的多功能雨水管控設施,其特征在于:所述凸型截流暗涵(5)包括水平段的蓄水區和垂直段的溢流區。
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一種可除淤的多功能雨水管控設施,其特征在于:所述溢流區頂部設有格柵(2),所述蓄水區內間隔布置有溢流板(12),所述每個溢流板(12)底部設有排水孔(13),所述每個溢流板(12)上游設有除淤裝置,所述溢流板(12)長度與凸型截流暗涵(5)的水平段長度相同,高度與蓄水區高度相同。
4.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一種可除淤的多功能雨水管控設施,其特征在于:所述生態林(1)地上部分為由動植物層組成的滯留區(6),地下部分由上至下分別為過濾區(7)、滲透區(8)及排水區,所述排水區上層為透水土工布(9),下層通過排水管(10)與凸型截流暗涵(5)水平段的蓄水區相通。
5.根據權利要求1-4任一項所述的一種可除淤的多功能雨水管控設施,其特征在于:所述除淤裝置包括設于凸型截流暗涵(5)底部中間的落淤池(14)和設于落淤池(14)內的提淤箱(15)。
6.根據權利要求1-4任一項所述的一種可除淤的多功能雨水管控設施,其特征在于:所述凸型截流暗涵(5)底板分為三部分,兩側為坡降區,從兩側向中間的坡降比為1%,中間為平緩區,沿水流方向比降為1‰。
7.根據權利要求1-4任一項所述的一種可除淤的多功能雨水管控設施,其特征在于:所述凸型截流暗涵(5)頂部高于兩側生態林(1)滯留區(6)底部20~50cm。
8.根據權利要求4所述的一種可除淤的多功能雨水管控設施,其特征在于:所述過濾區(7)由厚度為40~80cm的土壤組成,所述滲透區(8)由砂礫石組成,厚度為15~25 cm。
9.根據權利要求1-4任一項所述的一種可除淤的多功能雨水管控設施的使用方法,其特征在于:將可除淤的多功能雨水管控設施置于山腳下,位于山體(3)與城市(4)之間,凸型截流暗涵(5)設于地面下,一側生態林(1)與山腳相接。
10.根據權利要求9所述的一種可除淤的多功能雨水管控設施的使用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可除淤的多功能雨水管控設施環山體(3)布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