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實用新型涉及空氣凈化設備技術領域,特別涉及一種頭戴式空氣凈化器。
背景技術:
環境污染,導致部分地區的空氣質量較差,但人們對于生活環境質量的要求逐漸增高,對居室環境的空氣清潔度也提出了相應的要求,使用空氣凈化器,是提高空氣清潔度的有效途徑,普通家用的空氣凈化器雖然凈化等級高但是由于體積大,放置位置固定,對于開放的房間,室內空氣循環時間長,凈化后的空氣會再次與室內未凈化的空氣混合。對于室內人群來說,呼吸到的空氣只是得到了局部改善,但空氣質量并未得到徹底的凈化,現有的凈化器對于在室內活動的人,能夠起到的積極作用是非常有限的。因此,出現了個人空氣凈化器,個人空氣凈化器的作用是通過對佩戴者周邊空氣的實時凈化,并將氣體送到佩戴者口鼻附近,供佩戴者呼吸。
但是現有個人空氣凈化器只能將凈化的空氣釋放到離口鼻較遠的位置,以致凈化后的空氣在被吸入之前已經散逸或被周圍空氣污染,而且很多佩戴不靈活,不舒適,不便于攜帶,本實用新型因此而來。
技術實現要素:
為了解決現有技術的問題,本實用新型目的是提供一種頭戴式空氣凈化器,其結構簡單,使用方便,能夠將凈化的空氣輸送至使用者的口鼻處,避免凈化的空氣向周圍逸散。
基于上述問題,本實用新型提供的技術方案是:
頭戴式空氣凈化器,包括佩戴在頭部的空氣凈化部件和將凈化空氣輸送至口鼻部的輸送部件,所述空氣凈化部件包括弧狀主體和設置在所述弧狀主體內的空氣凈化組件,所述弧狀主體包括中部的主體部和設置在所述主體部兩端的夾持部,所述弧狀主體設有進風口和第一出風口,所述弧狀主體內形成第一空氣通道,所述輸送部件內設有第二空氣通道,所述第二空氣通道一端連通至所述第一出風口而另一端設有第二出風口。
在其中的一個實施例中,所述第二出風口設有呼吸罩。
在其中的一個實施例中,所述呼吸罩采用硅膠材料制成。
在其中的一個實施例中,所述輸送部件鉸接在所述弧狀主體的一端。
在其中的一個實施例中,所述弧狀主體包括相互卡扣的上蓋和下蓋。
在其中的一個實施例中,所述上蓋上設置所述進風口,所述進風口設有進風蓋板。
在其中的一個實施例中,所述空氣凈化組件包括空氣凈化模塊和風機,所述弧狀主體內設有電源,所述弧狀主體上設有動力開關。
與現有技術相比,本實用新型的優點是:
采用本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該空氣凈化器佩戴在使用者頭部,經輸送部件將凈化的空氣輸送至使用者的口部,可以避免凈化后的空氣向周圍逸散被再次污染,保證使用者呼吸到潔凈的空氣,而且該凈化器佩戴舒適方便。
附圖說明
為了更清楚地說明本實用新型實施例的技術方案,下面將對實施例描述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圖作簡單地介紹,下面描述中的附圖僅僅是本實用新型的一些實施例,對于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來講,在不付出創造性勞動的前提下,還可以根據這些附圖獲得其他的附圖。
圖1為本實用新型頭戴式空氣凈化器實施例的結構示意圖;
圖2為本實用新型實施例另一個方向的結構示意圖;
其中:
1、弧狀主體;1-1、主體部;1-2、夾持部;1-3、上蓋;1-4、下蓋;1-5、進風口;1-6、第一出風口;1-7、進風蓋板;
2、輸送部件;2-1、第二出風口;
3、呼吸罩;
4、空氣凈化模塊;
5、電源;
6、動力開關。
具體實施方式
以下結合具體實施例對上述方案做進一步說明。應理解,這些實施例是用于說明本實用新型而不限于限制本實用新型的范圍。實施例中采用的實施條件可以根據具體廠家的條件做進一步調整,未注明的實施條件通常為常規實驗中的條件。
參見圖1-2,為本實用新型實施例的結構示意圖,提供一種頭戴式空氣凈化器,包括佩戴在頭部的空氣凈化部件和將凈化空氣輸送至口鼻部的輸送部件2,其中空氣凈化部件包括弧狀主體1和設置在弧狀主體1內的空氣凈化組件,弧狀主體1包括中部的主體部1-1和設置在主體部1-1兩端的夾持部1-2,弧狀主體1與使用者頭部適配,使用時通過夾持部1-2夾持在使用者頭部兩側將主體部1-1固定在使用者頭部上方,在弧狀主體1設有進風口1-5和第一出風口1-6,在弧狀主體1內形成第一空氣通道,在輸送部件2內設有第二空氣通道,第二空氣通道一端連通至第一出風口1-6而另一端設有第二出風口2-1,凈化的空氣從第一空氣通道流至第二空氣通道,經第二出風口2-1輸送至使用者口鼻部。
空氣凈化組件包括空氣凈化模塊4和風機,空氣凈化模塊4設置在進風口1-5處,在弧狀主體1內設有電源5,同時在弧狀主體1上設有動力開關6。
為了進一步優化本實用新型的實施效果,避免凈化空氣在第二出風口2-1處逸散,在第二出風口2-1設有呼吸罩3,優選的,呼吸罩3采用硅膠材料制成,使用者佩戴更加舒適。
本例中,輸送部件2鉸接在弧狀主體1的一端,方便調節輸送部件2的角度以與使用者適配。
為了方便更換空氣凈化模塊4,弧狀主體1包括相互卡扣的上蓋1-3和下蓋1-4,在上蓋1-3上設置進風口1-5,在進風口1-5設有進風蓋板1-7。
上述實例只為說明本實用新型的技術構思及特點,其目的在于讓熟悉此項技術的人員能夠了解本實用新型的內容并據以實施,并不能以此限制本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凡根據本實用新型精神實質所做的等效變換或修飾,都應涵蓋在本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