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種馬克筆,包括筆桿和筆帽,所述筆桿具有至少一個筆頭,所述筆帽在套進所述筆頭的開口端設置一個色標部,所述色標部包括一個易折斷的部分,所述筆桿在靠近所述筆頭的位置設置一個能夠容納所述色標部的所述易折斷部分的色標保留部。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馬克筆,其特征在于,所述色標保留部為設置在所述筆桿外側面上的卡槽,所述易折斷的部分為所述色標部的延伸段,所述延伸段超出所述筆帽的所述開口端向所述筆桿方向延伸,并能夠鑲嵌入所述筆桿的所述卡槽內。
3.如權利要求2所述的馬克筆,其特征在于,所述筆帽包括內帽和外帽,所述色標部設置并凸起在所述內帽的外側面上,所述外帽在套進所述筆桿的開口端開有一槽口,所述內帽嵌套入所述外帽內,并使所述凸起的色標部嵌入所述槽口。
4.如權利要求2或3所述的馬克筆,其特征在于,所述延伸段和所述卡槽為相互對應的契形。
5.如權利要求2或3所述的馬克筆,其特征在于,所述卡槽為圓弧形和/或矩形,所述延伸段為圓弧形或矩形。
6.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馬克筆,其特征在于,所述色標保留部包括設置在所述筆桿外側圓周面上向筆頭方向延伸的多個凸緣,所述易折斷的部分為環形色標部,所述環形色標部的內側沿圓周方向設置多個凹緣,所述凹緣與所述凸緣對稱設置,并能使所述凸緣嵌入所述凹緣內。
7.如權利要求6所述的馬克筆,其特征在于,所述環形色標部包括窄型色標部和/或寬型色標部。
8.如權利要求5所述的馬克筆,其特征在于,所述筆頭包括尖筆頭、細筆頭、刀筆頭和粗筆頭中的至少一種筆頭。
9.如權利要求8所述的馬克筆,其特征在于,所述圓弧形卡槽對應所述尖筆頭或細筆頭,所述矩形卡槽對應所述刀筆頭或粗筆頭。
10.如權利要求8所述的馬克筆,其特征在于,窄型色標部對應所述尖筆頭或細筆頭,寬型色標部對應所述刀筆頭或粗筆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