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種穿戴式設備,其特征在于,包括:
固定結構,所述固定結構具有一用于容置顯示設備的容置空間;
第一透鏡,設置于所述固定結構上,所述第一透鏡的入光面與所述容置空間相對;以及
第二透鏡,設置于所述固定結構上,所述第二透鏡的入光面與所述第一透鏡的出光面相對,其中,所述顯示設備的顯示圖像經過所述第一透鏡的透射后投射在所述第二透鏡上,并經所述第二透鏡向人眼方向投射;
所述第一透為凸透鏡,
所述第一透鏡的入光面為平面,所述第一透鏡的出光面為凸面;
所述第一透鏡的個數和所述第二透鏡的個數均為2;
所述固定結構還包括:
位于所述容置空間和所述第一透鏡之間且垂直于所述容置空間用于容置所述顯示設備的最大表面的第一隔板;
被所述第一隔板隔開形成的2個第一空間;
位于所述第一透鏡和所述第二透鏡之間且垂直于所述容置空間用于容置所述顯示設備的最大表面的第二隔板;以及
被所述第二隔板隔開形成的2個第二空間。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穿戴式設備,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透鏡的入光面與所述容置空間的用于容置所述顯示設備的最大表面平行設置。
3.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穿戴式設備,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透鏡為菲涅爾透鏡,所述第二透鏡包括:半透半反透鏡。
4.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穿戴式設備,其特征在于,所述半透半反透鏡與所述第一透鏡的入光面呈預定夾角,所述預定夾角小于90度。
5.根據權利要求4所述的穿戴式設備,其特征在于,所述預定夾角為45度。
6.根據權利要求1-5任一項所述的穿戴式設備,其特征在于,所述固定結構的材料包括:金屬、塑料、樹脂或紙。
7.根據權利要求1-5任一項所述的穿戴式設備,其特征在于,所述固定結構還包括一穿戴連接件,所述穿戴連接件用于將所述穿戴式設備固定于人的頭部位置,使得所述第二透鏡的出光面面對人眼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