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種光源模組,其特征在于,包括:
固態光發生器,所述固態光發生器在被點亮時,將會發射出峰值波長在445~455nm范圍內的光線,所述固態光發生器發出的光線的光譜能量在光源模組所發出光線中占比均在16~34%;
熒光組件,包括:
第一熒光器件,可被所述固態光發生器激發而發射出峰值波長在480~515nm范圍內、半波寬大于30nm的光線;
第二熒光器件,可被所述固態光發生器激發而發射出峰值波長在580~610nm范圍內、半波寬大于80nm的光線;
第三熒光器件,可被所述固態光發生器激發而發射出峰值波長在635~670nm范圍內、半波寬大于80nm的光線。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光源模組,其特征在于,所述固態光發生器在被點亮時,將會發射出峰值波長為450nm的光線。
3.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光源模組,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熒光器件可被所述固態光發生器激發而發射出峰值波長為490nm的光線。
4.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光源模組,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熒光器件可被所述固態光發生器激發而發射出峰值波長為600nm的光線。
5.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光源模組,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三熒光器件可被所述固態光發生器激發而發射出峰值波長為660nm的光線。
6.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光源模組,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熒光器件被所述固態光發生器激發發出的光線的光譜能量在光源模組所發出光線中占比在10~19%。
7.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光源模組,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熒光器件被所述固態光發生器激發發出的光線的光譜能量在光源模組所發出光線中占比在7~18%。
8.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光源模組,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三熒光器件被所述固態光發生器激發發出的光線的光譜能量在光源模組所發出光線中占比在15~38%。
9.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光源模組,其特征在于,所述熒光組件還包括:
第四熒光器件,可被所述固態光發生器激發而發射出峰值波長在515~530nm范圍內、半波寬大于90nm的光線;
第五熒光器件,可被所述固態光發生器激發而發射出峰值波長在530~545nm范圍內、半波寬大于90nm的光線。
10.如權利要求9所述的光源模組,其特征在于,所述第四熒光器件可被所述固態光發生器激發而發射出峰值波長為525nm的光線。
11.如權利要求9所述的光源模組,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五熒光器件可被所述固態光發生器激發而發射出峰值波長為535nm的光線。
12.如權利要求9所述的光源模組,其特征在于,所述第四熒光器件被所述固態光發生器激發發出的光線的光譜能量在光源模組所發出光線中占比在5~13%。
13.如權利要求9所述的光源模組,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五熒光器件被所述固態光發生器激發發出的光線的光譜能量在光源模組所發出光線中占比在9~19%。
14.如權利要求9所述的光源模組,其特征在于,所述第四熒光器件和第五熒光器件均為綠色熒光器件。
15.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光源模組,其特征在于,所述固態光發生器為藍光發光器或紫光發光器。
16.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光源模組,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熒光器件為藍色熒光器件,所述第二熒光器件為黃色熒光器件,所述第三熒光器件為紅色熒光器件。
17.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光源模組,其特征在于,所述光源模組所發出的 光線為白光。
18.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光源模組,其特征在于,所述光源模組所發出的光線的一般顯色指數Ra至少為98和/或顯色指數CRI至少為96。
19.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光源模組,其特征在于,所述光源模組所發出光線的色溫在3500~4500K范圍內。
20.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光源模組,其特征在于,所述光源模組還包括承載所述固態光發生器與所述熒光組件的光源板以及與所述固態光發生器電性連接的驅動電路。
21.一種照明裝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如權利要求1至20中任意一項所述的光源模組;
電源模組,電性連接所述光源模組,為所述光源模組提供工作所需電力。
22.如權利要求21所述的照明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照明裝置還包括覆蓋于所述光源模組上的光學元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