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fā)明涉及軋鋼領域,尤其涉及一種套筒移出回收裝置。
背景技術:
目前在冶金行業(yè)冷軋工序中,為防止鋼卷在高溫退火后內圈發(fā)生塌陷現(xiàn)象,在高溫退火上工序卷取時多采用帶套筒卷取。為了降低生產成本,提高套筒循環(huán)使用率,需要將套筒回收再次上線使用。在冷軋硅鋼生產工序,帶套筒取向硅鋼經(jīng)過高溫退火后,由于帶鋼在卷取時形成的向心應力完全消失,鋼卷在下游工序開卷過程中出現(xiàn)嚴重的塔形現(xiàn)象,導致下線帶套筒尾卷過長,套筒回收困難。
由于該類鋼卷產生尾卷長度不定,在實際生產過程中不同長度尾卷處理效率存在很大差異。對長度在100米以下的尾卷,目前采取的是氣割處理作業(yè),但對長度在500米以上的尾卷進行切割處理時,作業(yè)成本大且耗時耗力。在對1000米以上的尾卷進行切割處理時,需要人員在不間斷作業(yè)的情況下連續(xù)切割5小時,因此處理尾卷的作業(yè)效率極低,極容易造成機組庫區(qū)尾卷堆積,進而無法滿足上游工序對套筒的需求。
技術實現(xiàn)要素:
本發(fā)明實施例通過提供一種套筒移出回收裝置,解決了處理尾卷的作業(yè)效率極低的技術問題。
本發(fā)明實施例提供的套筒移出回收裝置,包括:設備底座、直線推動總成、套筒引導架、整體升降總成、套筒頂出部件,鋼卷定位座;
所述直線推動總成、所述整體升降總成和所述鋼卷定位座分別固定于所述設備底座上,所述套筒引導架支撐于所述鋼卷定位座上,所述套筒頂出部件固定連接于所述直線推動總成的運動部件上,所述套筒引導架間隔著鋼卷放置空間的對著所述套筒頂出部件,所述整體升降總成位于所述鋼卷放置空間的下方,所述鋼卷定位座上設置有大于所述套筒的直徑,小于所述鋼卷的直徑的容置槽;
其中,鋼卷支撐于所述整體升降總成上時,所述套筒引導架的對著所述套筒頂出部件的一側位于所述鋼卷的套筒一端內,所述套筒頂出部件在所述直線推動總成的作用力下頂在所述套筒另一端。
優(yōu)選的,所述直線推動總成包括:固定支架,第一推力液壓缸;
所述固定支架固定于所述設備底座上,所述第一推力液壓缸的缸體水平固定于所述固定支架上,套筒頂出部件固定于所述第一推力液壓缸的所述運動部件上,所述運動部件的做功方向指向所述套筒引導架。
優(yōu)選的,所述套筒頂出部件通過可拆卸緊固件固定于所述第一推力液壓缸的所述運動部件上。
優(yōu)選的,所述套筒頂出部件包括:長度大于所述套筒的內徑,小于或等于所述套筒的外徑的直線頂出塊;或者直徑大于所述套筒的內徑,小于或等于所述套筒的外徑的圓形頂出板。
優(yōu)選的,所述直線頂出塊上設置有卡合部;或
所述圓形頂出板上設置有卡合部。
優(yōu)選的,所述整體升降總成包括:第二推力液壓缸、鞍座、鋼卷支撐部件;
所述鞍座固定于所述設備底座上,所述第二推力液壓缸的缸體固定于所述鞍座上,所述鋼卷支撐部件固定于所述第二推力液壓缸的運動部件上,所述鋼卷支撐于所述第二推力液壓缸的運動部件上。
優(yōu)選的,所述直線推動總成具體為:直線電機,所述直線電機固定于所述設備底座上,所述直線推動總成的運動部件具體為所述直線電機的輸出軸。
通過本發(fā)明實施例提供的套筒移出回收裝置:當直線推動總成工作時,會對套筒的另一端向著套筒引導架方向提供作用力,頂著套筒的另一端向鋼卷定位座一側運動,使尾卷與鋼卷定位座接觸并被鋼卷定位座阻擋而不會繼續(xù)運動,而套筒能夠穿過容置槽繼續(xù)運動,從而尾卷與套筒分別承受相反方向的作用力而產生相對運動,最終使套筒與尾卷分離,因此不必對尾卷進行切割處理,直接就能將尾卷從套筒上分離下來,以提高了處理尾卷的作業(yè)效率,進而簡便快捷地實現(xiàn)了套筒回收。
附圖說明
為了更清楚地說明本發(fā)明實施例或現(xiàn)有技術中的技術方案,下面將對實施例或現(xiàn)有技術描述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圖作簡單地介紹,顯而易見地,下面描述中的附圖僅僅是本發(fā)明的實施例,對于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來講,在不付出創(chuàng)造性勞動的前提下,還可以根據(jù)提供的附圖獲得其他的附圖。
圖1為本發(fā)明實施例提供的套筒移出回收裝置的結構示意圖;
圖2為圖1中鋼卷定位座的結構示意圖。
具體實施方式
為使本發(fā)明實施例的目的、技術方案和優(yōu)點更加清楚,下面將結合本發(fā)明實施例中的附圖,對本發(fā)明實施例中的技術方案進行清楚、完整地描述,顯然,所描述的實施例是本發(fā)明一部分實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實施例?;诒景l(fā)明中的實施例,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沒有作出創(chuàng)造性勞動前提下所獲得的所有其他實施例,都屬于本發(fā)明保護的范圍。
參考圖1和圖2所示,本發(fā)明實施例提供的一種套筒移出回收裝置,包括:設備底座1、直線推動總成2、套筒引導架3、整體升降總成4、套筒頂出部件5和鋼卷定位座6。
直線推動總成2、整體升降總成4和鋼卷定位座6分別固定于設備底座1上,套筒引導架3支撐于鋼卷定位座6上,套筒頂出部件5固定連接于直線推動總成2的運動部件上,套筒引導架3間隔著鋼卷放置空間的對著套筒頂出部件5,整體升降總成4位于鋼卷放置空間的下方,鋼卷定位座6上設置有大于套筒71的直徑,小于鋼卷7的直徑的容置槽61。
鋼卷7支撐于整體升降總成4上時位于鋼卷放置空間內,套筒引導架3的對著套筒頂出部件5的一側位于鋼卷7的套筒71一端內,在直線推動總成2的作用力下:套筒頂出部件5頂在套筒71的另一端,鋼卷7的尾卷72頂在鋼卷定位座6上。
通過上述套筒移出回收裝置:當直線推動總成2工作時,會對套筒71的另一端向著套筒引導架3方向提供作用力,頂著套筒71的另一端向鋼卷定位座6一側運動,套筒71能夠穿過容置槽61繼續(xù)運動,而尾卷72會與鋼卷定位座6接觸并被鋼卷定位座6阻擋而不會繼續(xù)運動,從而尾卷72與套筒71分別承受相反方向的作用力而產生相對運動,最終使套筒71與尾卷72分離,從而簡便快捷地實現(xiàn)了套筒71的回收。
在一實施例中,直線推動總成2包括固定支架21和第一推力液壓缸22;固定支架21固定于設備底座1上,第一推力液壓缸22的缸體水平固定于固定支架21上,套筒頂出部件5固定于第一推力液壓缸22的運動部件上,運動部件的做功方向指向套筒引導架3。從而通過第一推力液壓缸22構成的直線推動總成2,運動部件為第一推力液壓缸22的活塞桿,隨著活塞桿的伸出量增加而使套筒71運動,最后與尾卷72分離。在未圖示的另一實施例中,直線推動總成2具體為直線電機,直線電機固定于設備底座1上,直線推動總成2的運動部件具體為直線電機的輸出軸,直線電機的輸出軸與套筒頂出部件5固定連接。
具體的,套筒頂出部件5通過可拆卸緊固件固定于第一推力液壓缸的運動部件上。比如,套筒頂出部件5通過螺栓固定于第一推力液壓缸的運動部件上。
具體的,在一實施例中,套筒頂出部件5包括長度大于套筒71的內徑,且小于或等于套筒的外徑的直線頂出塊。具體的,針對直線頂出塊上設置有卡合部,用于卡著套筒71的端面。
在另一實施例中,套筒頂出部件5包括直徑大于套筒71的內徑,且小于或等于套筒71的外徑的圓形頂出板。具體的,圓形頂出板上設置有卡合部,用于卡著套筒71的端面。
具體的,容置槽61的槽口向上的開在側擋板本體61上,或者側向開在側擋板本體61上。鋼卷7位于鋼卷容置空間內時,套筒71支撐于容置槽61內,從而起到定位鋼卷7在水平方向上的位置。
在一實施例中,整體升降總成4包括:第二推力液壓缸41、鞍座42和鋼卷支撐部件43。鞍座42固定于設備底座1上,第二推力液壓缸41的缸體固定于鞍座42上,鋼卷支撐部件43固定于第二推力液壓缸41的運動部件上,鋼卷7支撐于第二推力液壓缸41的運動部件上。鋼卷7位于鋼卷容置空間內時,鋼卷7支撐于鋼卷支撐部件43上,通過第二推力液壓缸41的動作調整鋼卷7的高度,使套筒71與套筒引導架3處于同一水平線。
下面,對本發(fā)明實施例提供的套筒移出回收裝置進行套筒回收的過程進行描述,以理解本發(fā)明技術方案:
首先將鋼卷7放置整體升降總成4的鋼卷支撐部件43上,并將套筒引導架3置于鋼卷定位座6的容置槽61內。
鋼卷7置于整體升降總成4上的鋼卷支撐部件43上時,通過整體升降總成4調整鋼卷7的高度,將套筒引導架3的一端推入到套筒71內,同時觀察鋼卷7高度,待套筒71與套筒引導架3處于同一水平時停止整體升降總成4上的動作。接著使直線推動總成2工作,以帶動套筒頂出部件5動作,直到套筒頂出部件5的卡合部卡住套筒71的端面,此時使直線推動總成2的運動部件、鋼卷7的軸心、套筒引導架3在同一軸線上。再持續(xù)使直線推動總成2工作,以推動鋼卷7與鋼卷定位座6接觸,這樣尾卷72與套筒71承受相反方向的2個作用力而產生相對運動,最終使套筒71與尾卷72分離。最后,套筒71和尾卷72分別吊離,從而簡便快捷地實現(xiàn)了套筒71回收。
通過上述本發(fā)明提供的一個或多個實施例,至少實現(xiàn)了如下技術效果或優(yōu)點:
通過本發(fā)明提供的套筒移出回收裝置:當直線推動總成工作時,會對套筒的另一端向著套筒引導架方向提供作用力,頂著套筒的另一端向鋼卷定位座一側運動,使尾卷與鋼卷定位座接觸并被鋼卷定位座阻擋而不會繼續(xù)運動,而套筒能夠穿過容置槽繼續(xù)運動,從而尾卷與套筒分別承受相反方向的作用力而產生相對運動,最終使套筒與尾卷分離,因此不必對尾卷進行切割處理,直接就能將尾卷從套筒上分離下來,以提高了處理尾卷的作業(yè)效率,進而簡便快捷地實現(xiàn)了套筒回收。
盡管已描述了本發(fā)明的優(yōu)選實施例,但本領域內的技術人員一旦得知了基本創(chuàng)造性概念,則可對這些實施例作出另外的變更和修改。所以,所附權利要求意欲解釋為包括優(yōu)選實施例以及落入本發(fā)明范圍的所有變更和修改。
顯然,本領域的技術人員可以對本發(fā)明進行各種改動和變型而不脫離本發(fā)明的精神和范圍。這樣,倘若本發(fā)明的這些修改和變型屬于本發(fā)明權利要求及其等同技術的范圍之內,則本發(fā)明也意圖包含這些改動和變型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