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明涉及皮革加工領域,具體涉及一種羊皮書畫紙的制作方法。
背景技術:
眾所周知,羊皮紙是以羊皮經石灰水浸泡,脫去羊毛,再兩面刮薄、拉伸,干燥后打磨,便成了這種昂貴的書寫材料。但目前,國內大多數的羊皮紙并不是采用真正的羊皮制成的,而是通過化學方法制成的仿羊皮。那些采用真正的羊皮制成的羊皮紙由于工藝的限制,厚度還不能達到書寫的要求,現有羊皮加工技術只能將羊皮加工到0.8毫米,而且在加工過程中無法解決羊皮破損率的問題,遠遠不能滿足書寫的要求,只能用于服裝飾品的制作。
在公布號CN102433801A,公開日期為2012年5月2日的發明專利中公開了一種彩色仿羊皮紙的生產方法。將配備好的漿料用抄紙機進行抄造,通過控制漿網速比,形成勻度差的帶有高、低錯落有致的花紋絮團的濕紙頁;進行表面施膠前利用壓輥對紙張表面進行整飾,將紙張表面若干微小的凸起部分壓平,形成含有不同松密度花紋絮團的紙頁;上述紙頁通過表面施膠機進行表面施膠,表面施膠液中加有染料,形成帶有濃淡相間的彩色花紋的施膠紙頁;經過干燥,形成立體感強的彩色紙頁,分切后即得到成品的彩色仿羊皮紙。采用這種方法制成的仿羊皮紙工序較多,操作復雜,成本較高,最關鍵的是這種仿羊皮紙并不是用真正的羊皮作為材料制成,且花紋較多,并不能滿足書法、繪畫和剪紙等使用需求。
技術實現要素:
本發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種羊皮書畫紙的制作方法,以解決上述背景技術中提出的問題。
為實現上述目的,本發明提供如下技術方案:一種羊皮書畫紙的制作方法,包括以下步驟:
(1)挑選適齡的沒有劃傷或者寄生蟲留下疤痕的羔羊皮;
(2)將挑選好的羔羊皮浸泡在石灰水中,將浸泡好的羔羊皮撈出進行拉伸,并刮去皮毛,將刮去皮毛的羔羊皮再次拉伸,并晾干;
(3)將晾干的羔羊皮放入鞣劑中浸泡;
(4)將浸泡好的羔羊皮撈出放平,反復磨揉;
(5)根據(4)中羔羊皮的處理情況情況確定防腐工藝處理次數,并進行防腐工藝處理;
(6)將已經進行防腐工藝處理的羔羊皮放入添加有泥漿水的容器中浸泡,之后取出羔羊皮洗去泥漿;
(7)將洗去泥漿的羔羊皮放入添加有著色劑的容器中浸泡,浸泡好清洗即可。
優選的,步驟(2)中羔羊皮在石灰水中浸泡兩周。
優選的,步驟(3)中鞣劑為單寧或酸液。
優選的,步驟(3)中羔羊皮在鞣劑中浸泡10天,并且每天攪拌一次,每次攪拌30分鐘。
優選的,步驟(4)中采用瑪瑙石對撈出的羔羊皮進行反復磨揉。
優選的,步驟(4)中需要將羔羊皮磨揉到0.2-0.3毫米的厚度。
優選的,步驟(6)中的泥漿水,水和泥漿的比例為3∶1。
優選的,步驟(6)中羔羊皮在泥漿水里浸泡兩天。
優選的,步驟(7)中羔羊皮在著色劑里浸泡兩天。
與現有技術相比,本發明的有益效果是:采用這種制作方法制成的羊皮書畫紙最薄可以達到0.2-0.3毫米,遠遠超過了國內現有技術所能制成的最薄厚度的羊皮紙,且這種羊皮書畫紙不但質地柔軟還具有良好的韌性,增加了書法、繪畫和剪紙等藝術品創作材料的高端選擇,以及國家防偽證書材料的選擇,同時也能彰顯地域民族特色文化,提升我國羊皮產業的經濟價值。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將結合本發明實施例,對本發明實施例中的技術方案進行清楚、完整地描述,顯然,所描述的實施例僅僅是本發明一部分實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實施例?;诒景l明中的實施例,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沒有做出創造性勞動前提下所獲得的所有其他實施例,都屬于本發明保護的范圍。
【實施例】
本發明提供一種技術方案:一種羊皮書畫紙的制作方法,包括以下步驟:
(1)挑選適齡的沒有劃傷或者寄生蟲留下疤痕的羔羊皮;
(2)將挑選好的羔羊皮浸泡在石灰水中,將浸泡兩周的羔羊皮撈出進行拉伸,并刮去皮毛,將刮去皮毛的羔羊皮再次拉伸,并晾干;
(3)將晾干的羔羊皮放入單寧或酸液鞣劑中浸泡,浸泡10天,每天攪拌一次,每次攪拌30分鐘;
(4)將浸泡好的羔羊皮撈出放平,用瑪瑙石反復磨揉直到羔羊皮厚度為0.2-0.3毫米;
(5)根據(4)中羔羊皮的處理情況情況確定防腐工藝處理次數,并進行防腐工藝處理;
(6)將已經進行防腐工藝處理的羔羊皮放入添加有水和泥漿比例為3∶1的泥漿水的容器中浸泡兩天,之后取出羔羊皮洗去泥漿;
(7)將洗去泥漿的羔羊皮放入添加有著色劑的容器中浸泡兩天,浸泡好清洗即可。
本發明所提供的羊皮書畫紙的制作方法在現有羊皮材料處理工藝的基礎上,結合現代處理工藝,通過多次創新實踐,制成的羊皮書畫紙厚度可以達到0.2-0.3毫米,質地柔軟且具有良好的韌性,填補了國內高級專業真皮紙張的空白,增加了書法、繪畫和剪紙等藝術品創作材料的高端選擇,以及國家防偽證書材料的選擇,同時也能彰顯地域民族特色文化,提升我國羊皮產 業的經濟價值。
盡管參照前述實施例對本發明進行了詳細的說明,對于本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其依然可以對前述各實施例所記載的技術方案進行修改,或者對其中部分技術特征進行等同替換,凡在本發明的精神和原則之內,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換、改進等,均應包含在本發明的保護范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