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明涉及農副產品加工,更具體地,涉及一種植物細胞壁解體的加工方法。
背景技術:
植物細胞是植物生命活動的結構與功能的基本單位,由原生質體和細胞壁兩部分組成。細胞壁主要成分是纖維素、半纖維素和果膠類物質,細胞壁參與維持細胞的一定形態、增強細胞的機械強度,比較堅硬。原生質包括細胞質和細胞核,細胞的營養成分包含在細胞質中,所以必須利用外力把植物細胞細胞壁充分破碎以后,細胞質中的營養成分才能釋放出來。
植物細胞破壁的方法很多,常用方法有微波加熱、高壓均質破碎、超微粉碎、生物酶法等。微波輔助加熱從細胞中萃取物質是一種常見的操作,可提高物質的萃取效率,縮短萃取時間,常使用水或乙醇溶液作為萃取溶劑。微波加熱時由于吸收了微波能,細胞內部的溫度將迅速上升,從而使細胞內部的壓力超過細胞壁膨脹所能承受的能力,結果細胞破裂,其內的有效成分自由流出,溶解于萃取介質中。但微波加熱烘干含水物料和含50%乙醇溶液的物料后,投射電鏡觀察發現物料中還存在很多完整的細胞結構,從細胞破壁的效果來看,破壁率不高。其他幾種破壁方法,如高壓均質破碎、超微粉碎、生物酶法,也存在破壁率不高的問題。
技術實現要素:
本發明為克服上述現有技術所述的至少一種缺陷,提供一種植物細胞壁解體的加工方法,該方法生產工藝過程簡單,破壁率高。
為解決上述技術問題,本發明采用的技術方案是:一種植物細胞壁解體的加工方法,具體操作步驟如下:
s1.稱取植物原料,向植物原料中按照固液比為1:1~3加入95%食用乙醇;
s2.將植物原料進行濕法破碎,制得植物原料醬;
s3.將所得的植物原料醬破碎至顆粒度為80目以上;
s4.將上述過篩后所得到的植物原料醬進行加熱烘干,加熱溫度為55℃~70℃,烘干時間為12小時至30小時,得到破壁的植物原料粉。
在一些實施方式中,所述的植物原料為花生、芝麻、油茶籽仁或者鐵皮石斛。
進一步地,所述的固液比為1:1.5。只需要將植物原料充分打濕即可,固液比為1:1.5已經能夠滿足要求,過多的加入乙醇將增加生產成本。
優選地,所述的植物原料醬破碎至顆粒度為100目。將植物原料破碎至顆粒度為80目時,植物細胞壁破壁率已經達到95%以上,繼續破碎至更小的顆粒度,對破壁率的提高效果很小。
在一些實施方式中,所述的加熱烘干方法為常壓烘箱加熱。常壓加熱耗能低,操作簡單,利于工業生產。
在一些實施方式中,所述的加熱烘干方法為真空烘箱加熱。真空加熱大大提高了熱處理質量,同時可實現無氧化熱處理。
優選地,所述的烘干時間為20小時至25小時。只需要將破壁后的植物粉末烘干水分即可。
與現有技術相比,有益效果是:本發明提供的一種植物細胞壁解體的加工方法,加熱溫度為55-70℃,避免了高溫高壓操作,有利于保留細胞內生物活性成分,屬于綠色安全的生產工藝,本發明工藝過程簡單,破壁充分,細胞破壁率高,易于工業化生產。
附圖說明
圖1為芝麻破壁后透射電鏡效果圖。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對本發明作進一步詳細說明。
實施例1芝麻
步驟1:稱取芝麻100g,加入95%食用乙醇150ml;
步驟2:將乙醇與芝麻充分混合均勻后,粉碎,得到芝麻醬;
步驟3:將芝麻醬過100目篩,得到顆粒度小于150微米的芝麻顆粒;
步驟4:將過100目篩后的芝麻顆粒放入烘箱中,55℃下加熱烘干24小時,得到破壁的芝麻粉,芝麻的破壁率為100%。如圖1所示的芝麻破壁后透射電鏡效果圖,圖中破壁率100%。
實施例2花生
步驟1:稱取花生100g,加入95%食用乙醇200ml;
步驟2:將乙醇與花生充分混合均勻后,粉碎,得到花生醬;
步驟3:將花生醬過100目篩,得到顆粒度小于150微米的花生顆粒;
步驟4:將過100目篩后的花生顆粒放入烘箱中,60℃下加熱烘干22小時,得到破壁的花生粉,花生的破壁率為100%。
實施例3油茶籽仁
步驟1:稱取油茶籽仁100g,加入95%食用乙醇150ml;
步驟2:將乙醇與油茶籽仁充分混合均勻后,粉碎,得到油茶籽仁醬;
步驟3:將油茶籽仁醬過100目篩,得到顆粒度小于150微米的油茶籽仁顆粒;
步驟4:將過100目篩后的油茶籽仁顆粒放入烘箱中,70℃下加熱烘干20小時,得到破壁的油茶籽仁粉,油茶籽仁粉的破壁率為100%。
實施例4鐵皮石斛
步驟1:稱鐵皮石斛100g,加入95%食用乙醇180ml;
步驟2:將乙醇與鐵皮石斛充分混合均勻后,粉碎,得到鐵皮石斛醬;
步驟3:將鐵皮石斛醬過100目篩,得到顆粒度小于150微米的鐵皮石斛顆粒;
步驟4:將過100目篩后的鐵皮石斛顆粒放入烘箱中,70℃下加熱烘干20小時,得到破壁的鐵皮石斛粉,鐵皮石斛粉的破壁率為100%。
顯然,本發明的上述實施例僅僅是為清楚地說明本發明所作的舉例,而并非是對本發明的實施方式的限定。對于所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來說,在上述說明的基礎上還可以做出其它不同形式的變化或變動。這里無需也無法對所有的實施方式予以窮舉。凡在本發明的精神和原則之內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換和改進等,均應包含在本發明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