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明涉及竹筷加工領域,具體涉及一種竹筷包裝機的竹筷整理定量機構。
背景技術:
竹筷為中國人常用的是生活用品,其具有大頭和小頭。包裝前需要將大頭小頭混亂堆放的竹筷理順,再按照20支竹筷一組進行分組,這些工序往往需要采用人工完成,費時費力。
技術實現要素:
本發明提供一種竹筷包裝機的竹筷整理定量機構。
一種竹筷包裝機的竹筷整理定量機構,包括:料斗、震動板、竹筷、第一軌道、第二軌道、定量機構、截料桿、截料桿連桿、驅動桿、驅動轉軸、檔料桿連桿、擋料桿。
料斗,設置在震動板上方,具有出料口;
震動板傾斜設置并在震動機構的驅動下震動,竹筷從料斗出口滑入并順著震動板上的滑道滑入第一軌道;
第一軌道,由兩條平行設置的圓形鋼棍組成,兩條鋼棍之間形成縫隙,縫隙的寬度大于竹筷小頭直徑且小于竹筷大頭直徑,使得竹筷小頭落入第一軌道下方,大頭處于第一軌道上方,第一軌道傾斜設置,第一軌道和水平線夾角為45度;
第二軌道,由兩條平行設置的圓形鋼棍組成,兩條鋼棍之間形成縫隙,縫隙的寬度大于竹筷小頭直徑且小于竹筷大頭直徑,第二軌道傾斜設置,第二軌道和水平線夾角為15度。
定量機構,設置在第二軌道的上方,用于定量截取20支竹筷,定量機構包括截料桿、截料桿連桿、驅動桿、驅動轉軸、檔料桿連桿、擋料桿,截料桿至檔料桿的水平距離為竹筷大頭直徑的20倍;
當第二軌道上的竹筷小于20支時,擋料桿檔住竹筷,竹筷陸陸續續從第一軌道滑入第二軌道,等到第二軌道上的竹筷大于20支時,動力裝置驅動驅動轉軸逆時針旋轉,帶動驅動桿逆時針旋轉,使得截料桿向下運動,檔料桿向上運動,截料桿的尖端插入第20支竹筷的左邊,然后檔料桿提升到不阻擋竹筷的高度,20支竹筷從第二軌道劃出到后續的包裝工序。
本發明具有以下有益效果:(1)將大小頭混亂的竹筷統一朝向;(2)具有定量機構,為后續包裝工序定量截取20支竹筷;(3)第一軌道傾斜角度較大,為竹筷提供較大向前滑動的動力,使得竹筷在擋料桿左端能緊密排布;(4)第二軌道傾斜角度較小,使得20支竹筷都是大頭和大頭接觸,不會出現大頭接觸小頭的情況,這樣才能保證20支竹筷緊密排布時在水平方向上的長度為大頭直徑的20倍。
附圖說明
圖1-一種竹筷包裝機的竹筷整理定量機構的示意圖。
圖2-第一軌道和第二軌道俯視圖。
圖3-定量機構的示意圖。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結合具體實施方式對本發明作進一步的說明。其中,附圖僅用于示例性說明,表示的僅是示意圖,而非實物圖,不能理解為對本專利的限制;為了更好地說明本發明的實施例,附圖某些部件會有省略、放大或縮小,并不代表實際產品的尺寸;對本領域技術人員來說,附圖中某些公知結構及其說明可能省略是可以理解的。
本發明實施例的附圖中相同或相似的標號對應相同或相似的部件;在本發明的描述中,需要理解的是,若有術語“上”、“下”、“左”、“右”等指示的方位或位置關系為基于附圖所示的方位或位置關系,僅是為了便于描述本發明和簡化描述,而不是指示或暗示所指的裝置或元件必須具有特定的方位、以特定的方位構造和操作,因此附圖中描述位置關系的用語僅用于示例性說明,不能理解為對本專利的限制,對于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而言,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理解上述術語的具體含義。
實施例1
一種竹筷包裝機的竹筷整理定量機構,包括:1-料斗、2-震動板、3-竹筷、4-第一軌道、5-第二軌道、6-定量機構、61-截料桿、62-截料桿連桿、63-驅動桿、64-驅動轉軸、65-檔料桿連桿、66-擋料桿。
料斗,設置在震動板上方,具有出料口;
震動板傾斜設置并在震動機構的驅動下震動,竹筷從料斗出口滑入并順著震動板上的滑道滑入第一軌道;
第一軌道,由兩條平行設置的圓形鋼棍組成,兩條鋼棍之間形成縫隙,縫隙的寬度大于竹筷小頭直徑且小于竹筷大頭直徑,使得竹筷小頭落入第一軌道下方,大頭處于第一軌道上方,第一軌道傾斜設置,第一軌道和水平線夾角為45度;
第二軌道,由兩條平行設置的圓形鋼棍組成,兩條鋼棍之間形成縫隙,縫隙的寬度大于竹筷小頭直徑且小于竹筷大頭直徑,第二軌道傾斜設置,第二軌道和水平線夾角為15度。
定量機構,設置在第二軌道的上方,用于定量截取20支竹筷,定量機構包括截料桿、截料桿連桿、驅動桿、驅動轉軸、檔料桿連桿、擋料桿,截料桿至檔料桿的水平距離為竹筷大頭直徑的20倍;
當第二軌道上的竹筷小于20支時,擋料桿檔住竹筷,竹筷陸陸續續從第一軌道滑入第二軌道,等到第二軌道上的竹筷大于20支時,動力裝置(圖中未示出)驅動驅動轉軸逆時針旋轉,帶動驅動桿逆時針旋轉,使得截料桿向下運動,檔料桿向上運動,截料桿的尖端插入第20支竹筷的左邊,然后檔料桿提升到不阻擋竹筷的高度,20支竹筷從第二軌道滑出到后續的包裝工序。
顯然,本發明的上述實施例僅僅是為清楚地說明本發明所作的舉例,而并非是對本發明的實施方式的限定。對于所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來說,在上述說明的基礎上還可以做出其它不同形式的變化或變動。這里無需也無法對所有的實施方式予以窮舉。凡在本發明的精神和原則之內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換和改進等,均應包含在本發明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