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實用新型涉及一種用于低壓開關柜的靜觸頭散熱系統。
背景技術:
低壓開關柜中,靜觸頭系統在工作時的發熱量遠大于開關柜的其他導電部件,特別是大電流的開關柜,這一問題更加嚴重,這樣會嚴重影響設備的安全運行。鑒于上述,亟待對現有的靜觸頭系統進行散熱結構改進。
技術實現要素:
本實用新型目的是克服現有技術中散熱效果不佳的問題,提供一種新型的用于低壓開關柜的靜觸頭散熱系統。
為了實現這一目的,本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如下:一種用于低壓開關柜的靜觸頭散熱系統,包含有,
上靜觸頭盒本體,其具有上本體底面,所述上本體底面為具有微孔結構的粗糙面;
上翅片基座,其具有上基座頂面及上基座底面,所述上基座底面為具有微孔結構的粗糙面,所述上基座頂面與所述上本體底面相對,所述上基座頂面與所述上本體底面間有上室溫液態金屬片,所述上基座底面上具有向下方向延伸的上翅片;
下靜觸頭盒本體,其處于所述上靜觸頭盒本體的下方,所述下靜觸頭盒本體具有下本體頂面,所述下本體頂面為具有微孔結構的粗糙面;
下翅片基座,其具有下基座頂面及下基座底面,所述下基座底面為具有微孔結構的粗糙面,所述下基座底面與所述下本體頂面相對,所述下基座底面與所述下本體頂面間有下室溫液態金屬片,所述下基座頂面上具有向上方向延伸的下翅片;
散熱風扇,其處于所述上翅片基座與所述下翅片基座間,所述散熱風扇為軸流風扇,所述散熱風扇的軸向為上下方向;以及,
傳動機構,其處于所述散熱風扇的下方,所述傳動機構具有旋轉絲桿及控制所述旋轉絲桿動作的伺服電機,所述旋轉絲桿系沿前后方向直線延伸,所述旋轉絲桿上有活動螺母且所述活動螺母與所述散熱風扇相結合。
作為一種用于低壓開關柜的靜觸頭散熱系統的優選方案,所述上室溫液態金屬片及所述下室溫液態金屬片均采用在攝氏100度以下呈液態的金屬或合金。
作為一種用于低壓開關柜的靜觸頭散熱系統的優選方案,所述上翅片上有上散熱孔,所述上散熱孔為為錐形孔,所述下翅片上有下散熱孔,所述下散熱孔為錐形孔。
與現有技術相比,本實用新型的優點至少在于:靜觸頭系統工作時的發熱量使得室溫液態金屬片呈現液態,該材料在液態時會滲透到靜觸頭盒和翅片基座的微孔結構中且完全充盈,可將靜觸頭系統的發熱量快速被散熱風扇的吹風帶走。
附圖說明
圖1為本實用新型一實施例的結構示意圖。
圖2為本實用新型一實施例中的傳動機構的結構示意圖。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通過具體的實施方式結合附圖對本實用新型作進一步詳細說明。
請參見圖1和2,圖中示出的是一種用于低壓開關柜的靜觸頭散熱系統。其結構主要由上靜觸頭盒本體1、上翅片基座3、下靜觸頭盒本體6、下翅片基座4、散熱風扇7及傳動機構8等部件組成。
所述上靜觸頭盒本體1具有上本體底面。所述上本體底面為具有微孔結構的粗糙面。
所述上翅片基座3具有上基座頂面及上基座底面。所述上基座底面為具有微孔結構的粗糙面。所述上基座頂面與所述上本體底面相對。所述上基座頂面與所述上本體底面間有上室溫液態金屬片2。所述上基座底面上具有向下方向延伸的上翅片。
所述下靜觸頭盒本體6處于所述上靜觸頭盒本體1的下方。所述下靜觸頭盒本體6具有下本體頂面。所述下本體頂面為具有微孔結構的粗糙面。
所述下翅片基座4具有下基座頂面及下基座底面。所述下基座底面為具有微孔結構的粗糙面。所述下基座底面與所述下本體頂面相對。所述下基座底面與所述下本體頂面間有下室溫液態金屬片5。所述下基座頂面上具有向上方向延伸的下翅片。
所述散熱風扇7處于所述上翅片基座3與所述下翅片基座4間。所述散熱風扇7為軸流風扇。所述散熱風扇7的軸向為上下方向。
所述傳動機構8處于所述散熱風扇7的下方。所述傳動機構8具有旋轉絲桿83及控制所述旋轉絲桿83動作的伺服電機81,所述旋轉絲桿83系沿前后方向直線延伸,所述旋轉絲桿83上有活動螺母84且所述活動螺母84與所述散熱風扇7相結合。
所述上室溫液態金屬片2及所述下室溫液態金屬片5均采用在攝氏100度以下呈液態的金屬或合金。
所述上翅片上有上散熱孔,所述上散熱孔為為錐形孔,所述下翅片上有下散熱孔,所述下散熱孔為錐形孔。
其中,所述上室溫液態金屬片2及所述下室溫液態金屬片5均采用在攝氏100度以下呈液態的金屬或合金。需要說明的是,所述室溫液態金屬片為市售產品,本實施例的重點在于將其引入于靜觸頭系統的散熱結構,而不在于對其的材料進行改進。
工作原理:靜觸頭系統工作時的發熱量使得室溫液態金屬片呈現液態,該材料在液態時會滲透到靜觸頭盒和翅片基座的微孔結構中且完全充盈,可將靜觸頭系統的發熱量快速被散熱風扇7的吹風帶走。加上散熱風扇7可移位,增加散熱范圍。
以上僅表達了本實用新型的實施方式,其描述較為具體和詳細,但并不能因此而理解為對實用新型專利范圍的限制。應當指出的是,對于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來說,在不脫離本實用新型構思的前提下,還可以做出若干變形和改進,這些都屬于本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因此,本實用新型專利的保護范圍應以所附權利要求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