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明涉及墻面綠化技術領域,特別是一種墻面種植綠化工藝。
背景技術:
立體綠化是指在各類建筑物和構筑物的立面、屋頂、地下和上部空間進行多層次、多功能的綠化和美化,以改善局地氣候和生態服務功能、拓展城市綠化空間、美化城市景觀的生態建設活動,立體綠化在克服城市家庭綠化面積不足,改善不良環境等方面有獨特的作用。盡管很多城市、地區已認識到立體綠化的優越性,一些園林科研機構和綠化企業也積極開展相關新技術、材料研發,但是立體綠化仍未得以大規模普及應用,其原因在于:首先,立體綠化建設及維護成本過高,建管工作復雜性強,要求更為細致,建設和養護成本高;其次,立體綠化種植空間局限性大,生長基質、植物的阻根和蓄水,導致立體綠化穩定性、持久性較差,長期保持立體綠化景觀效果難度高;再者,立體綠化安裝拆卸工程量大,而且不能多次重復利用。
墻面綠化也稱垂直綠化,是立體綠化的一種,墻面綠化有很好的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能有效地利用建筑物巨大的表面積,緩解城市增綠與用地緊張的矛盾,有利于城市的生態建設,具有廣闊的發展前景,傳統墻面綠化技術,如中國專利ZL00256219.7及ZL200820204594.8所公開之墻面綠化方法,這兩種方法將垂直綠化植物種植在地面或容器內,受地面的制約,綠化高度有限,攀緣植物的生長不便人工控制,綠化形式難以控制,綠化面積也有限,只能把植物種植在陽臺、屋頂或利用藤蔓植物實施小面積的墻面綠化,難成規模,且不便于批量生產,難以形成產業化。
針對傳統墻面綠化的不足,本發明人提出了一種綠化面積大、適用范圍廣且可靈活控制綠化樣式的墻面種植綠化工藝。
技術實現要素:
本發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種墻面種植綠化工藝,以提高墻面綠化面積,充分利用空間,降低成本,達到更好的綠化效果。
為了實現上述目的,本發明的技術方案如下:
一種墻面種植綠化工藝,包括以下步驟:
第一步:種子膠狀物制作
選取苔蘚孢子和/或矮小草本植物的種子,將種子與樹膠、肥料及防腐劑混合,制得種子膠狀物;
第二步:墻面處理
在裸墻的墻面上粉刷一層防水細砂漿形成防水層,在防水層上粉刷一層混泥土形成種植層,在種植層上開設用于種植的圓孔或縫隙;
第三步:PH調節
對防水層和種植層進行PH調節,使其PH穩定在6-8之間;
第四步:種植
先用水稀釋種子膠狀物,再將種子膠狀物灌入或噴入種植層的縫隙中或圓孔中。
所述還包括第五步:蓋膜
種植完成后,在種植層上覆蓋一層透明的塑料薄膜,待植物長滿墻面去掉薄膜。
所述還包括第六步:后期養護
后期養護包括定期澆水、施肥、殺蟲以及在未長出植株或植株脫落處補種。
所述在墻面處理時,粉刷種植層之前在防水層上安裝鋼絲網。
采用上述方案后,本發明的有益效果為:本發明適用范圍廣,不論是低矮建筑物(如圍墻,別墅),還是高層建筑一年四季皆可生長,綠化效果不受建筑物高度的影響,因而綠化面積大,同時培育植物也不受影響,對于低矮建筑物可人工澆水施肥,對于高層建筑則須采用機械澆水施肥。此外,本發明運用種植方法在墻面栽植綠化植物,增大植物選擇的靈活性,特別適合各類植株較小的植物如苔蘚、矮小草本,而且本發明綠化墻面可重復利用,在同一墻面可隨意搭配各類植株,增加觀賞性,綠化效果也更好。
附圖說明
圖1為本發明綠化墻體的側剖圖;
圖2為本發明綠化墻面的正視圖。
具體實施方式
本發明揭示的一種墻面種植綠化工藝,包括以下步驟:
第一步:種子膠狀物制作
選取苔蘚孢子和/或矮小草本植物的種子,將種子與樹膠、肥料及防腐劑混合,制得種子膠狀物;采用種子、樹膠、肥料與防腐劑制作成的種子膠狀物,具有一定保質期的植物種子膠狀物,一般采用裝瓶密封保存,保質期在6-8個月;
第二步:墻面處理
如圖1所示,在裸墻的墻面上粉刷一層防水細砂漿形成防水層,在防水層上粉刷一層混泥土形成種植層,在種植層上開設用于種植的圓孔或縫隙;為了防止細砂漿以及混泥土脫落,所述在粉刷混泥土之前在防水層上安裝鋼絲網,通過鋼絲網的緊固作用,細砂漿不脫落的同時方便混泥土的凝固過程,還增強防水層與種植層的結構強度,墻面粉刷防水層與種植層的厚度要適中,太厚漿體易脫落,太薄不利,植物生長,防水層厚度一般在2-3mm之間,種植層的厚度一般在8-10mm之間;
第三步:PH調節
對防水層和種植層進行PH調節,使其PH穩定在6-8之間,PH條件方式為:先對混泥土的土壤酸堿度進行測試,用專業的土壤調理劑進行調節,使種植層及防水層達到適合生長的PH值;
第四步:種植
如圖2所示,先用水稀釋種子膠狀物以激活種子的生長,再將種子膠狀物裝入噴灌或盆腔中,灌入或噴入種植層的縫隙中或圓孔中。
所述還包括第五步:蓋膜
種植完成后,在種植層上覆蓋一層透明的塑料薄膜,以防止雨水把種子膠狀物沖走,待植物長滿墻面去掉薄膜。
所述還包括第六步:后期養護
后期養護包括定期澆水、施肥、殺蟲以及在未長出植株或植株脫落處補種。另外還可以在種植層拉一層密度適中的網,以防止植物因風吹或重力等原因脫落。
以上僅為本發明的具體實施例,并非對本發明的保護范圍的限定。凡依本案的設計思路所做的等同變化,均落入本案的保護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