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明涉及光伏技術應用領域,具體是一種光伏農業大棚。
背景技術:
光伏農業大棚技術就是可靠高效的解決途徑,棚頂可利用光伏發電,棚里也可利用現代農業技術實現高產。目前,使用范圍較廣的結構類型是光伏電池組件鋼結構在農業大棚之外,即兩者的結構是分離的,這樣的方式就造成建造成本較高,同時空間利用率也不高,而安裝在大棚上方的光伏組件會影響到大棚內農作物的光合作用,大棚的透光性與光伏的發動能力相互制約,造成光伏農業大棚經濟效益不高。
申請號為CN201620305097.1的中國專利公開了一種優化的光伏農業大棚,其特征在于:電池組件支柱位于農業大棚內部中間位置,電池組件支柱與大棚骨架相互支撐連接,電池組件支柱的上端連接斜梁,支撐桿位于斜梁的下方,支撐桿的兩端分別與電池組件支柱、斜梁連接,斜梁的上方橫向安裝至少排檁條,檁條上安裝至少排太陽能電池組件。
該專利的不足之處在于:光伏電池組件通過支撐桿與大棚支撐骨架相連接,在大棚的頂端僅依靠一個跟支撐桿無法牢固的支撐起光伏電池組件,在強風大雨或大雪時極易造成電池組件的損壞,同時由于光伏電池組件安裝較高,不易進行清理更換工作,而且光伏電池組件會影響大棚內植物的光合作用。
技術實現要素:
本發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種光伏農業大棚,以解決上述背景技術中提出的問題。
為實現上述目的,本發明提供如下技術方案:
一種光伏農業大棚,包括鋼結構主體,鋼結構主體上部設有光伏放置架,光伏放置架頂部設有高位光伏板,光伏放置架底部設有低位光伏板,光伏放置架底部設有集水槽,集水槽后側設有回收水管,回收水管末端連接在水池上部,水池設于鋼結構主體后部,水池底部設有主水管,主水管連接水泵,水泵連接出水管,出水管末端連接在頂部水管一側,鋼結構主體上設有若干LED燈。
作為本發明進一步的方案:所述鋼結構主體后側設有通風墻。
作為本發明進一步的方案:所述高位光伏板與低位光伏板之間設有透光膜。
作為本發明進一步的方案:所集水槽安裝在高位光伏板和低位光伏板末端。
作為本發明進一步的方案:所述頂部水管設于鋼結構主體上部,頂部水管上設有一組噴頭。
與現有技術相比,本發明的有益效果是:本發明結構簡單,將光伏大棚的頂端有平滑結構改成波浪結構,既能使光伏組件有良好的發電能力,同時還包裝了大棚的透光性能,而且設立降水回收裝置,并通過回收降水對光伏組件進行表面清掃,具有防塵防積雪的功能,有利于光伏組件發電能力保持穩定。
附圖說明
圖1為光伏農業大棚的總體結構示意圖。
圖2為光伏農業大棚的后視圖。
圖中:1-鋼機構主體、2-通風墻、3-高位光伏板、4-低位光伏板、5-透光膜、6-頂部水管、7-集水槽、8-光伏板放置架、9-回收水管、10-水池、11-主水管、12-水泵、13-LED燈、14-噴頭。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將結合本發明實施例中的附圖,對本發明實施例中的技術方案進行清楚、完整地描述,顯然,所描述的實施例僅僅是本發明一部分實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實施例。基于本發明中的實施例,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沒有做出創造性勞動前提下所獲得的所有其他實施例,都屬于本發明保護的范圍。
請參閱圖1,本發明實施例中,一種光伏農業大棚,包括鋼結構主體1,鋼結構主體1后側設有通風墻2,鋼結構主體1上部設有光伏放置架8,光伏放置架8頂部設有高位光伏板3,光伏放置架3底部設有低位光伏板4,高位光伏板3與低位光伏板4之間設有透光膜5,光伏放置架8底部設有集水槽7,集水槽7安裝在高位光伏板3和低位光伏板4末端,集水槽7后側設有回收水管9,回收水管9末端連接在水池10上部,水池10設置鋼結構主體1后側,水池10底部設有主水管11,主水管11連接水泵12,水泵12連接出水管,出水管連接在頂部水管6一側,頂部水管6設于鋼結構主體1上部,頂部水管6上設有一組噴頭14,鋼結構主體1上設有若干個LED燈13。
本發明結構新穎,運行穩定,本發明在使用時,在鋼結構主體1內的地面上種植農作物,當陽光照射到光伏農業大棚的棚頂時,高位光伏板3和低位光伏板4接受太陽光并轉換為電能儲存起來或并網出售,經過高位光伏板3和低位光伏板4接受后的陽光經過多次反射通過透光膜5經大棚內,被種植的農作物吸收并利用,在下雨或其他降水情況發生時,降水通過光伏板流到集水槽7內,流到集水槽7內的降水通過回收水管9流到水池10內并儲存,當光伏放置架8上的高位光伏板3或者低位光伏板4上出現積塵會積雪等影響發電效率的情況時,打開水泵12,通過主水管11將回收水泵至頂部水管6內,并通過噴頭14對高位光伏板3和低位光伏板4進行沖洗,保證發電效率,鋼結構主體1后部設有通風墻2,可以對大棚內進行通風換氣,同時光伏大棚內設有一定數量的LED13燈,可以將白天光伏發電時存儲的電能用以晚上點亮LED13燈,對夜間農作物生長進行補光,有利于縮短農作物的生長周期,提高農業大棚的經濟效益。
對于本領域技術人員而言,顯然本發明不限于上述示范性實施例的細節,而且在不背離本發明的精神或基本特征的情況下,能夠以其他的具體形式實現本發明。因此,無論從哪一點來看,均應將實施例看作是示范性的,而且是非限制性的,本發明的范圍由所附權利要求而不是上述說明限定,因此旨在將落在權利要求的等同要件的含義和范圍內的所有變化囊括在本發明內。不應將權利要求中的任何附圖標記視為限制所涉及的權利要求。
此外,應當理解,雖然本說明書按照實施方式加以描述,但并非每個實施方式僅包含一個獨立的技術方案,說明書的這種敘述方式僅僅是為清楚起見,本領域技術人員應當將說明書作為一個整體,各實施例中的技術方案也可以經適當組合,形成本領域技術人員可以理解的其他實施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