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明涉及一種蟹池圍欄塑料布,尤其是一種點分布固定式塑料蟹池圍欄。
背景技術:
現在,許多的螃蟹養殖大多數都是在池塘中放養的,并且放養的面積也比較的大,因此,養殖戶們在收獲捕撈這些螃蟹的時候,很多螃蟹都鉆到泥土里,不僅增加了養殖戶們的捕撈難度,而且錯過了吃螃蟹最肥美的時期,又得再多養一年,增加了養殖戶們的養殖成本。傳統的螃蟹養殖環境都是在池塘的四周圍上一圈圍欄,然而由于養殖面積比較的大,圍欄高度低等因素,螃蟹的逃脫率很高,加大了苗種投放數量,使養殖戶們的損失較為“慘重”。由于養殖戶們需要經常的向池塘內投放飼料,所以需要頻繁的來回跨過圍欄,這樣容易將圍欄的部分區域破壞,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技術實現要素:
本發明的目的在于克服現有技術存在的以上問題,提供一種點分布固定式塑料蟹池圍欄,該塑料圍欄能夠自由拆卸,便于用戶運輸;該塑料圍欄一端的增厚凸頭能夠加大塑料布邊緣的強度,延長塑料布的使用壽命;該塑料圍欄能夠將蟹池嚴密的圍起來,防止螃蟹逃脫,較少養殖戶們的損失。
一種點分布固定式塑料蟹池圍欄,包括支撐結構、塑料布結構和固定結構,所述支撐結構包括桿,所述桿與塑料布結構連接,所述塑料布結構包括增厚凸頭和塑料布,所述塑料布兩端設置有增厚凸頭,所述固定結構包括帶槽異型材,所述帶槽異型材與塑料布結構連接。
進一步的,所述桿包括彎折桿和直桿,所述桿上設置有夾子和/或卡槽和/或繩子,所述桿通過夾子和/或卡槽和/或繩子與塑料布結構連接。
進一步的,所述帶槽異型材上設置有增厚凸頭槽,所述增厚凸頭槽與增厚凸頭形成過渡配合。
進一步的,所述增厚凸頭槽的整體尺寸范圍比增厚凸頭的整體尺寸范圍大1mm~10mm。
進一步的,所述帶槽異型材下設置有底托,所述底托通過焊接和/或膠水和/或卡槽與帶槽異型材連接。
進一步的,所述塑料布結構能夠用兩根桿夾著,達到支撐固定的效果。
進一步的,將所述塑料布結構上的一端增厚凸頭插入帶槽異型材內的增厚凸頭槽上,并將插好塑料布結構的帶槽異型材按照均勻的點分布式埋入蟹池周圍的泥土中,再將所述桿插入靠近塑料布結構的泥土內,利用桿上的夾子和/或卡槽和/或繩子與塑料布結構連接,將塑料布結構支撐固定起來。
本發明的有益效果是:
1.該塑料圍欄能夠自由拆卸,便于用戶運輸;
2.該塑料圍欄一端的增厚凸頭能夠加大塑料布邊緣的強度,延長塑料布的使用壽命;
3.該塑料圍欄能夠將蟹池嚴密的圍起來,防止螃蟹逃脫,較少養殖戶們的損失。
附圖說明
下面結合附圖和實施例對本發明進一步說明。
圖1是本發明實施例1的結構示意圖;
圖2是本發明實施例2的結構示意圖;
圖3是本發明蟹池圍欄的結構示意圖。
圖中:增厚凸頭1、塑料布2、增厚凸頭槽3、帶槽異型材4、底托5、彎折桿6、支撐結構7、蟹池8、直桿9。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結合附圖對本發明進一步的描述
如圖1至圖3所示,一種點分布固定式塑料蟹池圍欄,包括支撐結構7、塑料布結構和固定結構,所述支撐結構7包括桿,所述桿與塑料布結構連接,所述塑料布結構包括增厚凸頭1和塑料布2,所述塑料布2兩端設置有增厚凸頭1,所述固定結構包括帶槽異型材4,所述帶槽異型材4與塑料布結構連接。
進一步的,所述桿包括彎折桿6和直桿9,所述桿上設置有夾子和/或卡槽和/或繩子,所述桿通過夾子和/或卡槽和/或繩子與塑料布結構連接。
進一步的,所述帶槽異型材4上設置有增厚凸頭槽3,所述增厚凸頭槽3與增厚凸頭1形成過渡配合。
進一步的,所述增厚凸頭槽3的整體尺寸范圍比增厚凸頭1的整體尺寸范圍大1mm~10mm。
進一步的,所述帶槽異型材4下設置有底托5,所述底托5通過焊接和/或膠水和/或卡槽與帶槽異型材4連接。
進一步的,所述塑料布結構能夠用兩根桿夾著,達到支撐固定的效果。
進一步的,將所述塑料布結構上的一端增厚凸頭1插入帶槽異型材4內的增厚凸頭槽3上,并將插好塑料布結構的帶槽異型材4按照均勻的點分布式埋入蟹池8周圍的泥土中,再將所述桿插入靠近塑料布結構的泥土內,利用桿上的夾子和/或卡槽和/或繩子與塑料布結構連接,將塑料布結構支撐固定起來。
具體實施例:
用戶首先需要將塑料布結構上的一端增厚凸頭插入帶槽異型材內的增厚凸頭槽上,由于帶槽異型材下面設置有底托,可以將帶槽異型材平穩的立在地面上,并將所有插好塑料布結構的5~100個帶槽異型材按照均勻的點分布式埋入蟹池周圍的泥土中,用戶還需要將沒有插入帶槽異型材的增厚凸頭埋入泥土中,將蟹池包圍起來,保證靠近泥土一側的塑料布結構與泥土之間沒有空隙,最后,用戶再將桿插入靠近塑料布結構的泥土內,利用桿上的夾子和/或卡槽和/或繩子與塑料布結構連接,將塑料布結構支撐固定起來;用戶也可以用兩根桿將塑料布結構夾在中間,也可以將塑料布結構支撐固定起來,防止螃蟹逃脫;塑料布結構上增厚凸頭能夠加大塑料布邊緣的強度,延長塑料布的使用壽命;當用戶使用完該圍欄之后,也可以輕松的將其拆卸。
以上所述,僅為本發明的具體實施方式,但本發明的保護范圍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在本發明揭露的技術范圍內,可輕易想到變化或替換,都應涵蓋在本發明的保護范圍之內。因此,本發明的保護范圍以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