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明涉及農藥技術領域,尤其涉及苗木用殺蟲劑及其制備方法和用途。
背景技術:
苗木是具有根系和苗干的樹苗。凡在苗圃中培育的樹苗不論年齡大小,在未出圃之前,都稱苗木。苗木種類:實生苗、營養繁殖苗、移植苗、留床苗。苗木還可以按照喬灌木分類,一般在北方喬木苗比較多,南方灌木比較多,這主要是由于生長氣候所引起的。常見的苗木侵染性病害有猝倒病、立枯病、炭疽病、葉斑病。這類病害發生快,互相傳染,常造成缺苗斷壟,所以害蟲危害苗木非常嚴重。目前,國內一般使用的苗木用殺蟲劑都是化學藥劑,共分兩大類:噴霧劑與熏蒸劑和谷物保護劑。國家糧庫主要使用熏蒸劑,主要品種是磷化鋁片。
谷物保護劑有防蟲磷(有效成分為馬拉硫磷)、殺螟松、凱安保、磷化氫(ph3)、溴甲烷(ch3br)等。這些化學殺蟲劑,由于殺蟲效果好,操作簡便,成本低,因而得到廣泛使用,所以生產量、使用量急劇增加。但大規模使用化學殺蟲劑帶來很多副作用:一是對非目標對象有毒害作用;二是在糧食上殘留污染嚴重;三是對環境污染嚴重;四是害蟲抗藥性日益突出。因此,世界各國都在試圖開發新型高效低毒環保型殺蟲劑以苗木的正常生長。
技術實現要素:
本發明的目的在于提供硅藻土殺蟲劑及其制備方法和用途,所述硅藻土殺蟲劑通過幾種環保功能性材料的有效組合而成,其成分簡單、殺蟲效率高、安全低毒、低殘留,對軟體昆蟲具有極強的殺傷力,是一類環境友好型天然植物殺蟲劑,無其他有毒化學成分添加,可廣泛用于農作物瓜果、蔬菜與食品生產方面的病蟲害防治。
為達到此發明目的,本發明采用以下技術方案:
一方面,本發明提供了硅藻土殺蟲劑,所述硅藻土殺蟲劑按質量百分含量包括以下組分:
硅藻土粉80-91%
除蟲菊粉1.5-3.5%
2,4-二硝基苯肼7.5-16.5%。
作為優選的技術方案,所述硅藻土殺蟲劑按質量百分含量由下組分組成:
硅藻土粉80-91%
除蟲菊粉1.5-3.5%
2,4-二硝基苯肼7.5-16.5%
上述各組分質量分數之和為100%。
作為更優選的技術方案,本發明還提供了硅藻土殺蟲劑,其按質量百分含量由如下組分組成:
硅藻土粉82-89%
除蟲菊粉1.8-2.8%
2,4-二硝基苯肼9.2-16.2%
上述各組分質量分數之和為100%。
本發明提供的硅藻土殺蟲劑,按質量百分含量可由如下組分組成:硅藻土粉80%,除蟲菊粉3.5%,2,4-二硝基苯肼16.5%;
本發明提供的殺蟲劑,殺蟲效率高,各組分之間具有協同作用,并且各組成成分均安全無毒,因此是綠色環保型殺蟲劑。
本發明提供的硅藻土殺蟲劑中除蟲菊粉的質量百分含量為1.5-3.5%,如1.8%、2.0%、2.3%、2.5%、2.7%、2.8%、2.9%、3.0%、3.2%或3.4%,優選為1.8-2.8%;
上述除蟲菊粉中除蟲菊素的質量百分含量為25%;
上述除蟲菊粉的粒度為320-360目,如325目、330目、334目、350目或355目等。
與現有技術相比,本發明的有益效果為:
本發明的殺蟲劑成分簡單,本發明的硅藻土殺蟲劑是以除蟲菊粉和2,4-二硝基苯肼二者結合產生殺蟲效果,2,4-二硝基苯肼在本領域屬于首次使用,擴大了原料選擇性。除此之外,本發明的殺蟲劑制備方法簡單,適宜工業化生產。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通過具體實施方式來進一步說明本發明的技術方案。
實施例1:
1、配方
硅藻土殺蟲劑,按質量百分含量包括:320-360目的非晶質sio2的質量百分含量為91%的硅藻土粉80%;320-360目的除蟲菊素的質量百分含量為25%的除蟲菊粉3.5%和一級2,4-二硝基苯肼16.5%。
2、制備方法
1)備料:準備上述配方量的硅藻土粉、除蟲菊粉和2,4-二硝基苯肼;
2)混合:將配方量的硅藻土粉、除蟲菊粉和2,4-二硝基苯肼混合后,采用高效混料機組充分攪拌,攪拌時間為1-2h,得混合粉體;
3)烘干:將步驟2)制得的混合粉體經氣流閃蒸干燥機烘干,烘干溫度為120℃,得干燥粉體;
4)分級:將步驟3)所得干燥粉體經旋風分離器風選分級,得到產品。
實施例2:
1、配方
硅藻土殺蟲劑,按質量百分含量包括:320-360目的非晶質sio2的質量百分含量為92%的硅藻土粉82%;320-360目的除蟲菊素的質量百分含量為25%的除蟲菊粉1.8%和2,4-二硝基苯肼16.2%。
2、制備方法
1)備料:準備上述配方量的硅藻土粉、除蟲菊粉和2,4-二硝基苯肼;
2)混合:將配方量的硅藻土粉、除蟲菊粉和2,4-二硝基苯肼混合后,采用高效混料機組充分攪拌,攪拌時間為4h,得混合粉體;除蟲菊粉和2,4-二硝基苯肼結合后,降低了其易燃性,同時,2,4-二硝基苯肼提高了除蟲菊粉除蟲的效果。
3)烘干:將步驟2)制得的混合粉體經氣流閃蒸干燥機烘干,烘干溫度為140℃,烘干時間為3h,得干燥粉體;
4)分級:將步驟3)所得干燥粉體經旋風分離器風選分級,得到產品。
申請人聲明,以上所述僅為本發明的具體實施方式,但本發明的保護范圍并不局限與本發明的或者超越所附權利要求書所定義的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