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實用新型涉及一種具有滴灌功能的弧形種植槽。
背景技術:
現(xiàn)有的種植槽,是整體式的,不能夠分離,等到種植槽內的植物長到一定程度后,不方便進行移植,整體式的種植槽加到了移植難度,移植過程較為麻煩,移植過程工作效率低。
技術實現(xiàn)要素:
本實用新型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提供一種具有滴灌功能的弧形種植槽,該種植槽為分體式結構,方便移植,移植過程簡單,移植效率高,同時還具備了滴灌功能。
為解決上述技術問題,本實用新型提供的技術方案為:一種具有滴灌功能的弧形種植槽,它包括由第一弧形板和第二弧形板拼接而成的弧形種植槽本體,所述第一弧形板和第二弧形板圍成開口朝上的種植腔;所述弧形種植槽本體的底部設有用于托住弧形種植槽本體的底座;所述第一弧形板位于弧形種植槽本體的一側,所述第二弧形板位于弧形種植槽本體的另一側;所述第一弧形板的尺寸小于第二弧形板的尺寸,所述第一弧形板與第二弧形板可拆式連接;所述種植腔中設有滴灌管;所述滴灌管包括水平段和與水平段連通的弧形段;所述弧形段置于種植腔中,所述水平段的一端穿過第二弧形板延伸出第二弧形板外,所述弧形段上設有向兩側滲出的細孔;所述弧形段下端的端部與第二弧形板相抵。
進一步地,所述底座上設有用于與第一弧形板相抵的第一側板以及用于與第二弧形板相抵的第二側板。
進一步地,所述第二弧形板與第二側板之間設有固定螺釘。
進一步地,所述第二弧形板的底部設有第一氣孔,所述底座上設有與第一氣孔貫通的第二氣孔。
進一步地,所述第一弧形板和第二弧形板之間橫向穿設有固定銷;所述固定銷分別與第一弧形板和第二弧形板可拆式連接。
采用以上結構后,本實用新型與現(xiàn)有技術相比,具有以下優(yōu)點:其結構包括由第一弧形板和第二弧形板拼接而成的弧形種植槽本體,第一弧形板和第二弧形板圍成開口朝上的種植腔;弧形種植槽本體的底部設有用于托住弧形種植槽本體的底座;第一弧形板位于弧形種植槽本體的一側,所述第二弧形板位于弧形種植槽本體的另一側;第一弧形板的尺寸小于第二弧形板的尺寸,第一弧形板與第二弧形板可拆式連接;種植腔中設有滴灌管;滴灌管包括水平段和與水平段連通的弧形段;弧形段置于種植腔中,水平段的一端穿過第二弧形板延伸出第二弧形板外,弧形段上設有向兩側滲出的細孔;弧形段下端的端部與第二弧形板相抵。基于上述的結構可知,我們將弧形種植槽本體設計成分體式結構,包括第一弧形板以及與第一弧形板可拆式連接的第二弧形板;當需要進行移植操作的時候,我們先將第一弧形板拆卸下來,弧形種植槽本體的一側相當于缺了一部分,騰出了足夠的區(qū)域,方便了植物連通土壤通過該區(qū)域取下,方便了移植,移植過程簡單,移植效率高;其次,通過增設滴灌管,將滴灌管設計成水平段和與水平段連通的弧形段;弧形段置于種植腔中,水平段的一端穿過第二弧形板延伸出第二弧形板外,弧形段上設有向兩側滲出的細孔;只需要在滴灌管中通入營養(yǎng)液,營養(yǎng)液便能夠從弧形段上設有的細孔中滲出,達到滴灌的目的,方便實用,比直接噴灑營養(yǎng)液,更有利于植物的吸收。
附圖說明
圖1是本實用新型的剖面圖。
圖中所示:1、弧形種植槽本體;101、第一弧形板;102、第二弧形板;1021、第一氣孔;103、種植腔;2、底座;201、第一側板;202、第二側板;203、第二氣孔;3、固定螺釘;4、固定銷;5、滴灌管;501、水平段;502、弧形段。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結合附圖對本實用新型做進一步的詳細說明。
圖1所示,本實用新型一種具有滴灌功能的弧形種植槽,它包括由第一弧形板101和第二弧形板102拼接而成的弧形種植槽本體1,所述第一弧形板101和第二弧形板102圍成開口朝上的種植腔103;所述弧形種植槽本體1的底部設有用于托住弧形種植槽本體1的底座2;所述第一弧形板101位于弧形種植槽本體1的一側,所述第二弧形板102位于弧形種植槽本體1的另一側;所述第一弧形板101的尺寸小于第二弧形板102的尺寸,所述第一弧形板101與第二弧形板102可拆式連接;所述種植腔103中設有滴灌管5;所述滴灌管5包括水平段501和與水平段501連通的弧形段502;所述弧形段502置于種植腔103中,所述水平段501的一端穿過第二弧形板102延伸出第二弧形板102外,所述弧形段502上設有向兩側滲出的細孔(附圖中沒有展示出來);所述弧形段502下端的端部與第二弧形板102相抵。
所述底座2上設有用于與第一弧形板101相抵的第一側板201以及用于與第二弧形板102相抵的第二側板202。
所述第二弧形板102與第二側板202之間設有固定螺釘3。
所述第二弧形板102的底部設有第一氣孔1021,所述底座2上設有與第一氣孔1021貫通的第二氣孔203。
所述第一弧形板101和第二弧形板102之間橫向穿設有固定銷4;所述固定銷4分別與第一弧形板101和第二弧形板102可拆式連接。
以上僅就本實用新型的最佳實施例作了說明,但不能理解為是對權利要求的限制。本實用新型不僅限于以上實施例,凡在本實用新型獨立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內所作的各種變化均在本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