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名稱:由木質纖維素材料生產水溶性糖的預處理方法
技術領域:
本發明涉及一種通過使用甲酸和過甲酸處理由木質纖維素材料生產水解性纖維素的預處理方法,并且進而涉及由如此獲得的纖維素制造糖。過酸處理將得到適于水解的纖維素,之后通過酶促水解或其他方法即可由其制造如葡萄糖等糖。由此獲得的糖產品適于制造生物乙醇和其他工業化學品。根據本發明的水解性纖維素不僅適于進一步加工成糖,還適于進一步加工成其他產品,例如加工成各種纖維素衍生物。
背景技術:
公報US 2010/0240112A1 (Juha Anttila等)公開了使用有機酸(甲酸和/或乙酸)對含有木質纖維素的生物質的處理,該處理給出了具有改善的水解性的碳水化合物級分,之后該碳水化合物級分進行酶促水解以產生如葡萄糖等糖。所述酸處理通常在60°C 220°C,優選100°C 180°C,例如130°C 170°C的溫度進行。該方法可以在酸法蒸煮之后 另外包含一個進一步處理步驟,其中反應混合物在例如100°C 180°C的溫度加熱(保持時間例如為10分鐘 24小時)。公報US 2010/0285553A1(Michel Delmas, Compagnie Industrielle de IaMatiere Vegetale CIMV)公開了一種通過在95°C 110°C的溫度使用甲酸蒸煮來預處理木質纖維素植物原料的方法。由此獲得可被水解和發酵以產生生物乙醇的一種或多種產物。然而,觀察到根據現有技術僅使用甲酸或者甲酸和乙酸的混合物不能對漿提供足夠良好的水解性。使用過乙酸作為在對生物質(甘蔗渣)進行酶促水解之前的預處理方法公開于以下出版物中Zhao等的Effect of several factors on peracetic acid pretreatment ofsugarcane bagasse for enzymatic hydrolysis, Journal of Chemical Technology andBiotechnology, 82 (2007) 1115-1121。該出版物中陳述了過乙酸處理可以通過除去半纖維素和木質素而有效地改善甘蔗渣的酶促水解性。然而,已知的過酸法中所使用的過乙酸和過氧化氫的劑量和用量很高,導致很高的過酸/過氧化氫成本。殘余的木質素對于通過蒸汽爆破預處理過的軟木纖維素的水解性的影響也在以下出版物中得到了研究Pan, X.等的 Strategies to Enhance the Enzymatic Hydrolysisof Pretreated Softwood with High Residual Lignin Content, Applied Biochemistryand Biotechnology 121-124 (2005),1069-1079。其注意到殘余的木質素通過以下兩種不同的機理影響纖維素的酶促水解通過形成針對“纖維素酶攻擊”的物理屏障,或者通過結合纖維素酶由此妨礙其活性。現有技術中尚未公開或暗示使用過甲酸來改善纖維素的水解性。過甲酸的使用僅在制造化學漿中是已知的。WO公報97/26403 (Esa Rousu Consulting Oy)描述了一種制造纖維素的方法,所述纖維素意在用于通過兩步甲酸蒸煮由非木材料來造紙(或纖維膠),其中第二步使用過氧化氫作為添加劑。第一步在超過100°c的溫度,優選在105°C 125°C的溫度進行,第二步在70°C 90°C的溫度進行。WO公報98/20198 (Chempolis Oy)描述了一種制造化學衆的方法,所述化學衆意在用于通過使用過甲酸洗滌漿由一步甲酸蒸煮來造紙。過甲酸通過向甲酸添加過氧化氫或臭氧而原地制造或者在即將使用之前制造。以纖維素原料計,待添加的過氧化氫的量為O. 01% 1. 5%。過甲酸洗滌在漿的稠度為10% 50%,優選20% 35%時進行。甲酸蒸煮在超過85°C的溫度,最優選在110°C 125°C的溫度進行。過甲酸處理在50°C 90°C的溫度,優選在60°C 80°C的溫度進行。將過甲酸處理的持續時間描述為在典型的洗滌步驟中漿的滯留時間。根據實施例1,過甲酸處理的持續時間為7分鐘。US 專利 6866749B2 (Michel Delmas, Compagnie Industrielle de la MatiereVegetale)描述了過乙酸和過甲酸的混合物在漂白化學紙漿的應用。
發明內容
本發明的一個目的在于由此提供一種制造水解性纖維素進而制造糖以使上述問題得到解決的方法。本發明的該目的通過具有如獨立權利要求所述的特征的方法實現。本發明的優選實施方式公開于從屬權利要求中。本發明依據的是下述思路,S卩,在給定條件下使用甲酸和過甲酸對纖維素材料進行預處理給定時間以改善水解性。盡管存在以下事實木質素和半纖維素含量并不是在所有情形中都像本領域以前所知的制造水解性化學漿的方法中那樣低,但是所獲得的漿在低劑量的酶時水解為糖的能力十分優異。本發明的方法和安排的優點包括使用廉價的預處理方法提供水解性纖維素,和能夠在水解時采用低劑量的酶,并且水解時纖維素漿的木質素和半纖維素含量不是至關緊要的。
圖1描述了不同添加量的過氧化氫下空果串的水解性(甲酸蒸煮)。圖2描述了不同添加量的過氧化氫下木薯莖桿的水解性(甲酸蒸煮)。圖3描述了不同添加量的過氧化氫下木薯莖桿的酶促水解性(使用甲酸和乙酸的混合物蒸煮)。圖4描述了過酸處理的持續時間對于纖維素漿的酶促水解性、卡伯值和木聚糖含量的影響(使用乙酸作為附加蒸煮化學品的甲酸蒸煮)。圖5描述了過酸處理的持續時間對于纖維素紙漿的酶促水解性、卡伯值和木聚糖含量的影響(甲酸蒸煮,130°C,15分鐘)。
具體實施例方式本發明的一個目的是一種由木質纖維素材料制造纖維素和/或糖產品的方法。本發明的方法的特征在于(a)通過溫度為110°C 160°C、甲酸含量為70% 98%的甲酸蒸煮對木質纖維素材料進行分級(fractionation);
(b)使由此獲得的纖維素漿級分(fraction)達到10% 40%的稠度,并使用甲酸對其洗滌;(c)使用過甲酸在50°C 90°C處理經稠化和洗滌的纖維素漿,所述過甲酸通過以下方式制得向甲酸添加相對于干漿計算量為O. 5% 3%的過氧化氫,并在將過甲酸添加至該經稠化和洗滌的漿之前,使甲酸和過氧化氫反應I分鐘 10分鐘生成過甲酸;由此進行過甲酸處理,直至過甲酸基本耗盡,然后通過使反應混合物在同一溫度下反應來繼續進行該處理;(d)使用含量為70% 98%的甲酸洗滌已使用過甲酸處理的纖維素漿;(e)在60°C 150°C的溫度使用含量為2% 20%的甲酸處理由此獲得的纖維素·漿;(f)回收所獲得的纖維素;和(g)如果需要,將所獲得的纖維素水解為單糖和寡糖,由此獲得糖產品。步驟(a) (e)涉及獲得水解性纖維素的預處理,而步驟(g)涉及將由此獲得的纖維素水解為糖。在本發明的上下文中,水解性纖維素是指其性質特別適于利用酶促水解而產生單糖和寡糖,如葡萄糖等的纖維素漿。水解性纖維素的制造針對的是低半纖維素含量,這與例如作為化學漿的針對目標的和對于紙漿的粘合性具有正面作用的較高的半纖維含量截然不同。此外,在制造水解性纖維素中,作為化學紙漿目標的最低可能的卡伯值不是必需的。在根據本發明的步驟(a)中,通過使用含量為70% 98%,優選75% 85% (其余為水)的甲酸的甲酸蒸煮來使木質纖維素材料進行分級。蒸煮劑也可以含有少量乙酸,以總蒸煮劑的重量計,該量低于30%,優選低于15%,特別優選低于1%。蒸煮在110°C 160°C,優選125°C 135°C的溫度進行。蒸煮時間為5分鐘 80分鐘,優選20分鐘 60分鐘。木質纖維素材料與液體的比例為1:4 1:6。蒸煮在2巴 6巴,優選2巴 4巴的輕微過壓下進行。由分級回收含有纖維素的固體物質級分,在根據本發明的方法的步驟(b) (f)中對其進行進一步處理。在甲酸蒸煮之后,所獲得的纖維素漿級分在步驟(b)中通過常規方法稠化至稠度為10% 40%,所述常規方法采用螺桿或壓式壓力機(pressure press),或者真空壓機(vacuum press)等。之后,在步驟(b)中通常使用與蒸煮時所使用的相同的試劑(含量為70% 98%的甲酸)洗滌所獲得的纖維素漿。例如,洗滌步驟(b)中的提取時間可以為30分鐘,并且溫度為30V 90°C,優選60V 90°C。在步驟(C)中使用過甲酸處理經稠化和洗滌的漿。過甲酸通過以下方式制得向甲酸添加過氧化氫,過氧化氫的量相對于干漿計算為O. 5% 3%,優選O. 5% 2%,并在將過甲酸添加至該經稠化和洗滌的漿之前使甲酸和過氧化氫反應生成過甲酸I分鐘 10分鐘,優選3分鐘 7分鐘。在50°C 90°C,優選65°C 75°C的溫度產生過甲酸。在50°C 90°C,優選65°C 75°C的溫度進行過甲酸處理。使過甲酸作用于所述漿,直至過甲酸基本耗盡,隨后通過使反應混合物在同一溫度下反應來繼續進行該處理。觀察到當繼續進行該處理時,水解性得到改善,盡管在反應混合物中已不再留有過酸。
在本發明的一個實施方式中,步驟(C)的過甲酸處理在一個單獨的反應器中進行。在此情形中,漿的稠度通常為10% 15%。在本發明的另一個實施方式中,步驟(C)的過甲酸處理連同洗滌漿在洗滌器中進行。在此情形中,漿的稠度通常為20% 35%。步驟(c)中的過甲酸處理的總時間為30分鐘 200分鐘,優選150分鐘 200分鐘。在過甲酸處理之后,在步驟(d)中使用甲酸重新洗滌漿。可以將與蒸煮中所使用的相同的試劑(含量為70% 98%的甲酸)用于該洗滌。例如,洗滌步驟(b)中的提取時間可以為15分鐘,并且溫度為30°C 90°C,優選60°C 90°C。在步驟(e)中,通過在60°C 150°C (優選80°C 90°C )的溫度使用低稠度(1% 5%)的稀甲酸(含量為2% 20%,優選% 6%)處理漿來進行漿的脫酯化。步驟(e)中的 處理時間為O. 5小時 24小時,通常為12小時 20小時。在該脫脂步驟中,在蒸煮步驟中以化學酯化的方式結合于漿的有機酸從纖維素漿上釋放。其后,對漿執行常規過濾和水洗步驟。所得物為卡伯值為3 55且半纖維素含量為O. 5% 7%的水解性纖維素。觀察到根據本發明獲得的纖維素在低劑量的酶時水解為糖的水解性十分優異。還觀察到根據本發明的過酸處理不實質上影響木質素和半纖維素含量。由于其良好的水解性,以此方式獲得的纖維素非常適于制造水溶性單糖和寡糖,如葡萄糖。如果需要,將根據本發明的方法的步驟(g)中獲得的纖維素漿水解為水溶性單糖和寡糖,由此獲得糖產品。糖產品優選為葡萄糖。優選的是,采用酶促水解,但也可以使用其他方法來制造糖。根據本發明的方法也可以包括將單糖和寡糖發酵為乙醇的其他步驟。在本發明的一個實施方式中,水解為糖和發酵為乙醇在分開的操作中相繼進行。在本發明的另一個實施方式中,水解為糖和發酵為乙醇在同一操作中同時進行。本發明還涉及根據本發明的方法獲得的纖維素在制造糖和其他產品中的用途。本發明還涉及根據本發明的方法獲得的如葡萄糖等單糖和寡糖在通過發酵制造生物乙醇以及在制造其他工業化學品上的用途。在根據本發明的方法的蒸煮步驟(a)中,木質纖維素漿所含有的木質素和半纖維素大部分溶解在蒸煮液中。蒸煮酸可以通過已知方法由蒸煮液回收。另外,可以由作為蒸煮步驟中和可能的其他方法步驟中的副產品而獲得的木質素和半纖維素(C5糖,例如木糖)產生糠醛、乙酸、甲酸、化學品和生物燃料。用作該方法的原材料的木質纖維素材料可以是任何木質纖維素植物材料。可以是木質材料,如軟木或硬木,如桉樹或金合歡(acacia)。也可以是草本植物、韌皮纖維、葉纖維或水果種子纖維類非木質材料。草本植物類可用材料的實例包括秸桿,例如谷類秸桿(小麥、黑麥、燕麥、大麥、稻);蘆華類,例如草蘆、普通蘆華;紙莎草、甘蔗(即甘蔗渣)和竹以及草類,例如細莖針草(esparto)、印度草(sabai)和朽1檬草(lemon grass)。韌皮纖維的實例包括亞麻類,例如普通亞麻(common flax)的莖和胡麻(oil flax)的莖、木薯莖桿、大麻(hemp)、東印度大麻、洋麻、黃麻、芒麻、枸樹、雁皮纖維(gampi fibre)和三極皮纖維(mitsumata fibre) 0葉纖維的實例包括蕉麻和劍麻。水果種子纖維的實例包括棉籽毛(cottonseed hairs)和棉絨纖維、木棉和椰殼纖維。在芬蘭并且可用于本發明的草本植物包括普通蘆葦、草蘆、貓尾草、鴨茅草、黃香草木樨、無芒雀麥、紫羊茅、白花根木樨、紅三葉草、山羊豆(goat’ s rue)和苜猜。特別優選的是,使用草本植物類生物質,如谷類秸桿。在一個實施方式中,使用的是一年生草本植物類生物質。在另一個實施方式中,使用的是多年生非木本植物類生物質。根據本發明,也可以使用含有木質纖維素的工業或農業廢料,包括空果串(empty fruitbunch,油棕的壓榨殘渣)和上述谷類秸桿。
實施例1 5以下將參考說明性而非限制性的實施例來詳細描述本發明。在實施例1 3中,檢驗過氧化氫的量對水解性的影響。在實施例4 5中,檢驗過酸處理時間對水解性的影響。除非另外指明,否則實施例乃至整個說明書以及權利要求書中的百分比含量都是
重量百分比(重量%)。在實施例中,通過使用以下方法來確定所獲得的纖維素漿的性質通過使用標準方法ISO 302:2004來確定卡伯值(木質素含量)。基于標準方法SCAN: C4-61來確定干物質中戊聚醣(木聚糖)的比例,并利用HPLC進行相關分析。基于標準方法ISO-1762:2001確定灰分含量。通過以下方式確定過氧化氫含量使用亞鐵菲繞啉離子指示劑,在酸性條件下使用硫酸鈰銨滴定過氧化氫。過甲酸含量由使用鑰酸銨作為催化劑、淀粉作為指示劑通過使用硫代硫酸鈉滴定在添加碘化鉀之后的同一溶液確定。漿的酶促水解通過使用市售纖維素酶產品作為標準劑量來進行,所述劑量為相對于纖維素衆樣品的干重計算。纖維素酶產品含有利用霉菌瑞氏木霉(Trichoderma reesei)產生的纖維素酶作為主要成分,并且其含有水解纖維素所需的所有活性(纖維素酶活性為約132FPU[ “濾紙單位”],由標準方法NREL/TP-510-42628確定,2008年I月)。實施例1 3中的酶劑量為5 6FPU/lg干纖維素,實施例4 5中為約5FPU/lg干纖維素。水解測試的持續時間為3天 7天。通過基于固體物質(%)確定水解的進展和/或通過確定葡萄糖產率來檢驗水解性。固體物質測試基于重量確定并如下進行(I)將標準量的固體纖維素漿分配至混合瓶;(2)以上述方式進行酶促水解,由此固體纖維素以上述方式水解為水溶性糖,即單糖和寡糖,其引起固體物質的減少;(3)通過過濾分離殘余的固體物質;(4)確定固體物質的減少量,其與酶促水解的進展成比例;(5)確定使用高劑量的酶(例如,酶量為實際水解測試的三倍)時固體物質的最大減少量;(6)將固體物質的最大減少量與測試樣品中固體物質的減少量進行比較,由此水解的進展(%) =(測試樣品中固體物質的減少量)/(固體物質的最大減少量)。葡萄糖產率如下計算(I)根據卡伯值、戊糖含量(C5糖含量)和灰分含量估算樣品的纖維素含量;(2)由將酶促水解獲得的糖的量除以所估算的纖維素含量;和(3)將所獲得的比率乘以纖維素單元的摩爾質量與葡萄糖的摩爾質量的比率(162/180)。
實施例1通過使用82%的甲酸在120. 5°C的溫度對空果串進行甲酸蒸煮。原料與液體的比例為1:6。蒸煮時間為25分鐘。蒸煮后,過濾該漿,達到干物質含量為12%,并同時使用蒸煮時使用的甲酸試劑來進行洗滌。洗滌時的提取時間為30分鐘。通過在70V向少量甲酸中添加過氧化氫并使該混合物反應5分鐘來制備過甲酸試劑。在70°C使用以此方式獲得的過甲酸試劑處理經過濾和洗滌的漿(稠度為10% ·12%)65分鐘。用于該處理的過氧化氫的量在所供應的干衆的O. 5% 3. 6%的范圍內變化。還進行其中完全沒有過氧化氫(0%)的對照測試。之后,通過在洗滌時采用15分鐘的提取時間,使用與以上相同的酸來洗滌漿。通過在85°C的溫度將稠度為2%的漿與稀甲酸(含量為2% 6%)反應16小時來對經洗滌的漿進行脫酯化。在此之后,將漿過濾并用水洗滌。以上述方式(水解持續時間為5天),從以此方式獲得的且經不同量的過氧化氫處理的纖維素漿確定木聚糖的比例、卡伯值和酶促水解性。結果如圖1中的圖表所示。由圖1可以看出,過氧化氫的量(B卩,生成的過甲酸的量)的增加實質上改善了漿的水解性,但基本上未改變纖維素漿中木聚糖(戊糖)的含量。實施例2使用木薯莖桿作為原料,進行與實施例1中相似的甲酸和過甲酸處理。除了蒸煮溫度為130°C并且蒸煮時間為60分鐘之外,蒸煮條件相同。以與上述相似的方式,由以此方式獲得且使用其量為0%和2. 6%的過氧化氫處理的纖維素漿確定卡伯值和水解性。結果如圖2中的圖表所示。結果類似于實施例1中的結果。過氧化氫和過甲酸的增加實質上降低了卡伯值(木質素含量),同時改善了水解性。實施例3 (對照測試)通過進行使用下述酸混合物的對照蒸煮,進一步研究過氧化氫添加和過酸的作用,所述酸混合物含有等量的甲酸和乙酸(總酸量為82%,其中50%為甲酸并且50%為乙酸)。將木薯莖桿用作蒸煮原料。蒸煮在160°C的溫度進行,蒸煮時間為30分鐘。以與上述相似的方式,由以此方式獲得且使用其量為0%和2. 6%的過氧化氫處理的纖維素漿確定卡伯值、木聚糖含量和水解性。結果如圖3中的圖表所示。由這些結果可以看出,過氧化氫和過甲酸和過乙酸的添加實質上降低了卡伯值,但對于纖維素的水解性不具有改善作用,也未影響木聚糖含量。因此,在蒸煮時除甲酸外還使用大量乙酸未能提供在水解性方面具有如同由僅甲酸蒸煮獲得的纖維素那樣高品質的纖維素。實施例4通過使用乙酸作為附加的蒸煮化學品來對桉樹碎片進行甲酸蒸煮(蒸煮酸的酸組成70%甲酸和12%乙酸)。蒸煮溫度為150°C,蒸煮時間為60分鐘。通過以所供給的干漿的1. 6%的量添加過氧化氫來進行過酸處理,過酸處理的時間為65分鐘或180分鐘。該處理也包括對應于實施例1中的步驟的洗滌和脫酯化步驟。該過程包括確定卡伯值、木聚糖含量和基于固體物質的水解的進展以及葡萄糖產率和反應混合物的過氧化氫含量。結果如圖4中的圖表所示。7天水解測試中葡萄糖產率(圖中未示出)為82%(過酸處理持續時間為65分鐘)和100%(過酸處理持續時間為180分鐘)。
結果顯示,隨著過酸處理時間的延長,水解性得到改善,而卡伯值和木聚糖含量保持基本不變。在圖4中也可以觀察到,即使在反應混合物中基本無過氧化氫/過酸剩余之后仍繼續該處理時,水解性還能得到改善。實施例5使用82%的甲酸對于與實施例4中相同的原料進行甲酸蒸煮。蒸煮溫度為130°C,蒸煮時間為15分鐘。通過以干漿的1. 6%的量添加過氧化氫來進行過酸處理,過酸處理的持續時間與實施例4中相同。該處理也包括對應于實施例1中的步驟的洗滌和脫酯化步驟。該過程包括確定卡伯值、木聚糖含量和基于固體物質的水解的進展以及葡萄糖產率和反應混合物的過氧化氫含量。結果如圖5中的圖表所示。7天水解測試中葡萄糖產率(圖中未示出)為68%(過酸處理持續時間為65分鐘)和93%(過酸處理持續時間為180分鐘)。結果顯示隨著過酸處理時間的延長,基于固體物質的水解性得到改善,卡伯值僅稍有增高,并且木聚糖含量基本保持不變。即使在反應混合物中基本無過氧化氫/過酸剩余之后仍繼續該處理時,水解性還能得到改善。對于本領域技術人員而言顯而易見的是,隨著技術的發展,本發明的基本思路可以以許多不同方式來實施。本發明及其實施方式因此不限于上述實例,而可以在權利要求書的范圍內改變。
權利要求
1.一種由木質纖維素材料制造纖維素和/或糖產品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a)通過溫度為110°C 160°C、甲酸含量為70% 98%的甲酸蒸煮對木質纖維素材料 進行分級;(b)使由此獲得的纖維素漿級分達到10% 40%的稠度,并使用甲酸將其洗滌;(c)使用過甲酸在50°C 90°C處理所述經稠化和洗滌的纖維素漿,所述過甲酸通過以 下方式制得向甲酸添加相對于干漿計算量為0. 5% 3%的過氧化氫,并在將所述過甲酸添 加至所述經稠化和洗滌的漿之前,使所述甲酸和過氧化氫反應1分鐘 10分鐘生成所述過 甲酸;由此進行所述纖維素漿的過甲酸處理,直至所述過甲酸基本耗盡,然后通過使所述反 應混合物在同一溫度下反應來繼續進行所述處理;(d)使用含量為70% 98%的甲酸洗滌已使用過甲酸處理的纖維素漿;(e)在60V 150°C的溫度使用含量為2% 20%的甲酸處理由此獲得的纖維素漿;(f)回收所獲得的纖維素;和(g)如果需要,將所獲得的纖維素水解為單糖和寡糖,由此獲得糖產品。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步驟(a)的蒸煮時間為5分鐘 80分鐘。
3.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步驟(a)中的木質纖維素材料與液體的比例為 1:4 1:6。
4.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步驟(c)中的過甲酸處理在單獨的反應器中進行。
5.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步驟(c)中的過甲酸處理連同洗滌所述漿在洗滌器 中進行。
6.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步驟(c)中的過甲酸處理的總時間為30分鐘 200分鐘。
7.如權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中步驟(c)中的過甲酸處理的總時間為150分鐘 200分鐘。
8.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步驟(e)中的處理時間為0.5小時 24小時。
9.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由步驟(e)獲得的纖維素漿的卡伯值為3 55。
10.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由步驟(e)獲得的纖維素漿的半纖維素含量為 0. 5% 7%。
11.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獲得的糖產品為葡萄糖。
1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還包括將所獲得的糖產品的單糖和寡糖 發酵為乙醇的步驟。
13.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在步驟(g)中同時進行單糖和寡糖至乙醇 的發酵。
14.一種制造糖和其他產品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在所述制造中使用權利要求1 10 中任一項所述方法獲得的纖維素。
15.一種制造生物乙醇和其他工業化學品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在所述制造中使用權 利要求1 10中任一項所述方法獲得的單糖和寡糖。
全文摘要
本發明涉及由木質纖維素材料生產水溶性糖的預處理方法。具體而言,本發明涉及通過甲酸和過甲酸處理由木質纖維素材料制造水解性纖維素,并且進而在需要時制造糖。
文檔編號C13K13/00GK103014185SQ20121035581
公開日2013年4月3日 申請日期2012年9月21日 優先權日2011年9月23日
發明者J·桑德奎斯特, J·帕勞拉, P·盧素 申請人:坎普利斯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