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呈味改善劑,其是飲食品用呈味改善劑,
該呈味改善劑包含將食品材料的原料的提取液調節至pH6~pH12后、于100℃~180℃進行10分鐘~5小時加熱處理而得到的加熱處理物,并且,
所述食品材料的原料選自下述原材料的未加工或加工物,所述原材料選自茶葉、咖啡豆、烘焙谷物、可可豆及水果,
所述加熱處理物在測定其稀釋液的OD680時的值(A)與未調節pH的加熱處理物的相應的值(B)之比(A/B)為0.88以下。
2.權利要求1所述的呈味改善劑,其中,作為固體成分濃度,食品材料的原料的提取液以折光糖度(20℃)計為Bx1°~Bx80°。
3.權利要求1或2中任一項所述的呈味改善劑,其中,食品材料的原料的提取液是利用1種或2種以上的酶進行了處理的酶處理物。
4.權利要求1~3中任一項所述的呈味改善劑,其中,添加選自單糖、二糖或寡糖中的1種或2種以上并進行加熱處理。
5.香味賦予劑組合物,其含有權利要求1~4中所述的呈味改善劑及香氣賦予劑。
6.權利要求5所述的香味賦予劑組合物,其中,香氣賦予劑為選自水蒸氣提取物、酶處理提取物、溶劑提取物及風味成分中的至少一種。
7.飲食品的香味改善方法,其特征在于,將權利要求5或6所述的香味賦予劑組合物添加至飲食品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