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種戶外用光餅烘焙機構,其特征在于:包括用隔熱保溫材料制作的桶狀外爐體、用耐高溫導熱材料制作的筒狀內爐體、若干個位于內、外爐體之間的烘焙架,內爐體安裝在外爐體內部中心,所述外爐體底部設置有通往內爐體底部的通風通道,所述內爐體內下部設置有帶通風孔的盛炭板,所述內、外爐體之間均布有若干組托架,所述托架包括兩塊平行設置的隔板,所述隔板用耐高溫導熱材料制作,所述隔板將內、外爐體之間分隔成若干個獨立烘焙空間,所述隔板頂部均布有若干個方形凹槽,所述烘焙架放置在托架內,所述烘焙架包括一根橫架在兩塊隔板凹槽上的方形支撐管,所述支撐管內兩端設置有伸縮桿,所述支撐管底部設置有掛板,所述掛板上沿豎直方向均布有多個環形凸部,所述凸部上均布有若干個缺口,該些缺口底部與掛板平齊,所述環形凸部內的掛板上均布有若干個通孔,所述外爐體外側壁頂部均布有與托架數量相等的合頁,所述合頁上鉸接有覆蓋內、外爐體之間空間頂部的蓋板,所有蓋板共同構成一環形板,所述蓋板上設置有長度長于內、外爐體之間距離的條縫,所述支撐管頂部設置有穿過條縫的豎桿,所述豎桿頂部設置有用隔熱材料制作的橫桿,所述橫桿與支撐管相垂直并能穿過條縫,所述內爐體頂部連接有煙囪管。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戶外用光餅烘焙機構,其特征在于:所述煙囪管頂部上方通過多根支桿設置有圓錐狀防雨罩。
3.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戶外用光餅烘焙機構,其特征在于:所述煙囪管外側壁上設置有隔熱抓手。
4.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戶外用光餅烘焙機構,其特征在于:所述外爐體內底部設置有套住內爐體外側壁底部的定位套。
5.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戶外用光餅烘焙機構,其特征在于:所述通風通道的入口處設置有推拉門。
6.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戶外用光餅烘焙機構,其特征在于:所述內爐體頂部相對兩側均設置有隔熱材料制作的提手。
7.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戶外用光餅烘焙機構,其特征在于:所述內爐體頂部設置有環形沉槽,所述煙囪管底部插入該沉槽內。
8.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戶外用光餅烘焙機構,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撐管外側壁兩端設置有鎖緊伸縮桿的鎖緊螺栓。
9.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戶外用光餅烘焙機構,其特征在于:所述外爐體內側壁和內底設置有呈L形的插槽,所述隔板插入該插槽內。
10.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戶外用光餅烘焙機構,其特征在于:所述隔板頂部低于外爐體頂部,所述隔板頂部與蓋板之間的距離大于支撐管外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