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明涉及一種自制顆粒飼料簡法,尤其涉及一種自制兔用顆粒飼料簡法。
背景技術:
飼料,是所有人飼養的動物的食物的總稱,比較狹義地一般飼料主要指的是農業或牧業飼養的動物的食物。飼料包括大豆、豆粕、玉米、魚粉、氨基酸、雜粕、添加劑、乳清粉、油脂、肉骨粉、谷物、甜高粱等十余個品種的飼料原料。飼養標準是在一定的條件下制定的,它所規定的各種營養物質的數量,是根據許多試驗研結果的平均數據提出來的,只是一個概括的平均數,不可能完全符合每一個體群體的需要,因此應用時必須因地制宜,靈活應用。我們既要看到飼養標準的科學性,把它作為科學養畜配制日糧的重要依據,又要看到它的相對合理性,要靈活的應用,并要在科學實驗和生產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加以修訂,使它日益完善。
申請號為102334593a的中國專利公布了其實現組成成分及其重量配比含量,該發明具有制作的顆粒飼料環保、成本低、易儲存、操作簡單等優點,但該種方法制作飼料顆粒時需要飼料顆粒加工機進行加工,還需將制得的顆粒狀物料進行干燥、滅菌、冷卻等工序,工序繁雜,制作機器受到限制,不便于在家自制。
我們認為,在小范圍養殖兔時,制作顆粒飼料最好能在使用簡便的機器進行制作,對顆粒飼料進行烘干或曬干操作便可儲存,這樣就能能降低制作成本。
綜上所述,本領域亟待尋求一種成本低、自制兔用顆粒飼料的方法。
技術實現要素:
本發明的目的是開發出成本低、自制兔用顆粒飼料的方法。
本發明的技術解決方案是:一種自制兔用顆粒飼料簡法,所述原料配方為:日糧中干草粉約占20%,糠麩類和玉米占40%~60%,魚粉占3%~5%,骨粉占2%,食鹽占3%~5%,添加劑適量,草粉包括兩類:一類是用多種作物秸稈加工粉碎而成的糠,約占20%,另一類是各種青干草加工的糠,約占草粉總量的50%。
優選的,所述原料配方根據兔的年齡、生理狀況、用途等具體配方為:
3~5月齡兔日糧參考配方:豆餅25%,玉米面10.5%,麩皮15%,米糠10%,草粉35%,骨粉3%,食鹽1%,獸用生長素0.5%;
6月齡后的兔日糧參考配方:豆餅11%,玉米面15%,麩皮20%,草粉50%,骨粉2%,食鹽1.5%,獸用生長素0.5%。
優選的,所述的原料調制方法為:原料混勻,以1:1的料水比例加水攪拌,以用手握成團而手指縫不滴水為宜。
優選的,所述顆粒制作方法為:將用水攪拌好的原料分批裝入家庭用普通絞肉機內,轉動搖把即可加工成圓柱狀顆粒飼料。
優選的,所述干燥備用方法為:加工成型的飼料如需貯存,可在顆粒飼料中加入抗菌素、維生素e等,烘干或曬干,以防飼料氧化、發霉變質。最好現喂現加工,防止受潮霉變。
優選的,所述兔用顆粒飼料按種類可分為:青綠飼料、粗飼料、精飼料和無機鹽飼料。
優選的,所述兔喂顆粒飼料應注意補充青飼料或多種維生素。
該自制兔用顆粒飼料簡法具有以下優點:減少了仔兔的發病率和死亡率;適應了幼兔的消化機能和神經調節機制;滿足了青年兔的采食量;懷孕母兔及哺乳兔的產乳量;并且,還很好的飼養了8月齡以后的兔子。
具體實施方式
實施例1
1-2月齡的仔兔:
飼料配方:花生秧粉13.5公斤,豆餅12.5公斤,玉米粉11公斤,麩皮7.5公斤,高粱2公斤,骨粉、酵母粉各1公斤,食鹽0.25公斤,賴氨酸0.15公斤,硫酸鈉0.1公斤,松針粉1公斤,另加磺胺脒25片;
制作方法:將以上原料充分拌勻,加1.5-2.5公斤清水再拌勻,即可加工成全價顆粒飼料;
喂食效果:如堅持投喂此料,仔兔從出生到100日齡體重可達3.5-3.8公斤。
實施例2
3月齡的幼兔、懷孕母兔及哺乳兔:
飼料配方:花生秧粉或地瓜秧粉15公斤,豆餅11公斤,玉米粉10公斤,麩皮9公斤,高粱2公斤,骨粉、酵母粉各1公斤,食鹽0.25公斤,賴氨酸0.15公斤,硫酸鈉0.1公斤,氯苯胍100片;
制作方法:將配方原料拌勻,再加1.5-2.5公斤清水充分拌勻,即可加工成顆粒飼料;
喂食方法:直接投喂,另需供給充足的清水和足夠的青綠多汁飼料,增加其產乳量。
實施例3
4月齡以后的青年兔:
飼料配方:花生秧粉或地瓜秧粉20公斤,豆餅或花生餅、玉米粉、麩皮各8公斤,高粱2公斤,骨粉、酵母粉各1公斤,食鹽0.25公斤,賴氨酸0.15公斤,松針粉1.5公斤,磺胺脒100片;
制作方法:碾成粉末拌勻,加水1.5-2.5公斤拌勻加工成顆粒飼料或拌濕即可;
喂食方法:直接投喂。
實施例4
8月齡以后的兔子:
飼料配方:花生秧粉或地瓜秧粉22.8公斤,豆餅或花生餅7公斤,玉米粉8公斤,麩皮10公斤,骨粉、酵母粉各1公斤,食鹽0.25公斤;
制作方法:拌勻加工成顆粒飼料或直接拌濕;
喂食方法:直接投喂。
對于本領域技術人員而言,顯然本發明不限于上述示范性實施例的細節,而且在不背離本發明的精神或基本特征的情況下,能夠以其他的具體形式實現本發明。因此,無論從哪一點來看,均應將實施例看作是示范性的,而且是非限制性的,本發明的范圍由所附權利要求而不是上述說明限定,因此旨在將落在權利要求的等同要件的含義和范圍內的所有變化囊括在本發明內。不應將權利要求中的任何標記視為限制所涉及的權利要求。
此外,應當理解,雖然本說明書按照實施方式加以描述,但并非每個實施方式僅包含一個獨立的技術方案,說明書的這種敘述方式僅僅是為清楚起見,本領域技術人員應當將說明書作為一個整體,各實施例中的技術方案也可以經適當組合,形成本領域技術人員可以理解的其他實施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