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種有跟鞋,包括: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有跟鞋,其中,具有一個豎直定向成平行于重力的軸線和大體定向成穿過所述跖骨頭的近似負載點的第二軸線的橫截面將趨于在各個跖骨頭下方相對于彼此在不同高度處具有支撐水平,由此:
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有跟鞋,其中,跖骨支撐的相對高度是正常腳部解剖結構以及鞋跟高度和跖骨支撐高度之間的相對差的函數。
4.一種有跟鞋,包括用于接收用戶的前足的支撐表面,其中,所述用戶的跖骨頭在空間中由承重表面支撐,所述承重表面具有在后-前方向上與水平面形成角度的傾斜分量。
5.根據權利要求4所述的有跟鞋,其中,所述承重表面的傾斜度是鞋跟高度的函數。
6.一種有跟鞋,包括用于接收用戶的前足的支撐表面,其中,在等于所述用戶的第一跖骨頭的水平處存在內側柱,從而防止所述前足相對于所述支撐表面的內側遷移。
7.一種有跟鞋,包括:
8.根據權利要求7所述的有跟鞋,其中,具有豎直定向為平行于重力的一個軸線和大體沿內側-外側方向定向的第二軸線的橫截面將趨于在所述用戶的五個趾骨的遠端方位中的每一個下方相對于彼此在不同高度處具有支撐水平,由此:
9.根據權利要求8所述的有跟鞋,其中,所述橫截面從內側到外側呈水平到大體傾斜。
10.根據權利要求7所述的有跟鞋,其中,在所述鞋頭中存在用于所述用戶的較小腳趾的增加的空間。
11.根據權利要求7所述的有跟鞋,其中,所述第一趾骨下方的所述支撐從后到前呈水平至略微傾斜。
12.根據權利要求7所述的有跟鞋,其中,所述第二趾骨下方的所述支撐從后到前呈水平至略微傾斜。
13.根據權利要求7所述的有跟鞋,其中,所述第三趾骨、所述第四趾骨和所述第五趾骨下方的所述支撐從后到前呈水平至略微下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