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明屬于醫藥技術領域,涉及一種化療輔助用藥物。
背景技術:
臨床使用的抗腫瘤化學治療藥物均有不同程度的毒副作用,有些嚴重的毒副反應是限制藥物劑量或使用的直接原因。它們在殺傷腫瘤細胞的同時,又殺傷正常組織的細胞,尤其是殺傷人體中生長發育旺盛的血液、淋巴組織細胞等。,而這些細胞與組織是人體重要的免疫防御系統,破壞了人體的免疫系統,癌癥就可能迅速發展,造成嚴重后果?;煹亩靖狈磻纸拘苑磻瓦h期毒性反應兩種。毒性反應又分為局部反應(如局部組織壞死、栓塞性靜脈炎等)和全身性反應(包括消化道、造血系統、免疫系統、皮膚和粘膜反應、神經系統、肝功能損害、心臟反應、肺毒性反應、腎功能障礙及其他反應等)。遠期毒性反應主要是生殖功能障礙及致癌作用、致畸作用等。此外,化療由于其毒副作用,有時還可出現并發癥,常見的有感染、出血、穿孔、尿酸結晶等。
目前尚未發現一種療效好、見效快、副作用小的化療輔助用藥物。
技術實現要素:
本發明的目的在于克服上述技術存在的缺陷,提供一種起效快、療程短、不反復、副作用小、標本兼治的化療輔助用藥物。
其具體技術方案為:
一種化療輔助用藥物,包括由下述重量份的原料藥:人參10-15份、云芝10-15份、靈芝10-15份、丹參10-15份、三七8-12份、青蒿10-15份、板藍根10-15份、雞內金15-20份、白術10-15份、郁金10-15份、半夏10-15份、黃芪10-15份、黨參5-7份、茯苓5-7份、生地3-5份、木香10-15份、陳皮12-15份、川斷10-15份、甘草5-8份。
優選地,人參15份、云芝15份、靈芝15份、丹參10-15份、三七12份、青蒿15份、板藍根13份、雞內金20份、白術15份、郁金15份、半夏15份、黃芪15份、黨參7份、茯苓7份、生地5份、木香15份、陳皮15份、川斷15份、甘草8份。
其中,人參功效:性平、味甘、微苦,微溫,歸脾、肺經,功效:大補元氣,復脈固脫,補脾益肺,生津止渴,安神益智,主治:勞傷虛損、食少、倦怠、反胃吐食、大便滑泄、虛咳喘促、自汗暴脫、驚悸、健忘、眩暈頭痛;云芝是具有清熱、解毒、消炎、抗癌、保肝等功效;靈芝甘,平,歸心、肺、肝、腎經,主治虛勞、咳嗽、氣喘、失眠、消化不良,惡性腫瘤等;丹參味苦,性微寒;歸心、肝經,活血調經,祛瘀止痛,涼血消癰,清心除煩,養血安神;三七具有散瘀止血,消腫定痛之功效;青蒿具有清透虛熱、涼血除蒸、解暑、截瘧的功效;板藍根功效:苦,寒。歸肝、胃經,清熱,解毒,涼血,利咽;雞內金性甘平、微寒、無毒,歸脾、胃、腎、膀胱經。可消食健胃,澀精止遺;白術具有補氣健脾、燥濕利水、止汗的功效;郁金味辛、苦,性寒;歸心、肝、膽經,活血止能;行氣解郁;清心涼血;疏肝利膽;半夏辛散溫燥有毒,主入脾胃兼入肺,能行水濕,降逆氣,而善祛脾胃濕痰;黃芪味甘性微溫,歸肺、脾、肝、腎經。補齊固表,托瘡生肌;黨參性平,味甘、微酸,歸脾、肺經,補中益氣,健脾益肺,用于脾肺虛弱,氣短心悸,食少便溏,虛喘咳嗽,內熱消渴;茯苓味甘、淡、性平,能滲濕利水;健脾和胃;寧心安神,主治小便不利;水腫脹滿;痰飲咳逆;嘔吐;脾虛食少;泄瀉;心悸不安;失眠健忘;遺精白濁;生地性涼,味甘,入心、肝、腎經,既能涼血,又能滋陰,具清熱滋陰、涼血的功效;木香味辛、苦,性溫;歸脾、 胃、肺經,行氣止痛;調中導滯,主胞脅脹滿足;脘腹脹痛;哎吐泄瀉;痢疾后重;陳皮溫;辛、苦;歸脾、肺經,具有健脾和胃,行氣寬中,降逆化痰的功效;川斷功能主治補肝腎,續筋骨,調血脈,治腰背酸痛,足膝無力,胎漏,崩漏,帶下,遺精;甘草用于調和諸藥。
本發明所述化療輔助用藥物的劑型是顆粒劑、片劑、散劑、丸劑、膠囊劑、滴丸劑、糖漿劑、合劑中的任何一種。
一種本發明化療輔助用藥物的制備方法,按照本發明所述重量份稱取各個原料藥混合,粉碎成粉,加入適當輔料,按常規工藝制成顆粒劑、片劑、散劑、丸劑、膠囊劑、滴丸劑、糖漿劑、合劑等口服制劑。
與現有技術相比,本發明的有益效果為:本發明的藥物組合物為純中藥,通過滋陰、益氣、健脾、達到調和氣血、臟腑和陰陽,使氣血生長,糾正化療過程中的氣耗陰傷,使得受損的脾胃得以修復,提高機體免疫功能,改善化療藥物對造血系統的抑制、保護造血功能,保護肺、肝、腎、膀胱等重要臟器,協同增效,逆轉腫瘤多藥耐藥,改善臨床癥狀、提高生活質量等多方面起到對腫瘤化療藥物的輔助作用,使用該配方,起效快、療程短、不反復、副作用小、標本兼治。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結合具體實施例對本發明的技術方案作進一步詳細地說明。
臨床實驗:
化療患者100例,年齡24歲-73歲,患者中男52例,女48例,表現為神疲乏力,少氣懶言,氣促、咳嗽、多痰,脈弦或澀或滑,病程1周-1年。
服藥7天內,96例有效,癥狀明顯改善,3例還有輕度反應,1例無效,由此可見, 該配方治愈率顯著。
以上所述,僅為本發明較佳的具體實施方式,本發明的保護范圍不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在本發明披露的技術范圍內,可顯而易見地得到的技術方案的簡單變化或等效替換均落入本發明的保護范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