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體電子元平衡儀便攜機,其特征在于,包括:手提箱、能量發生器和儀器操作控制器系統;
所述手提箱包括控制子箱、工具子箱和能量子箱;所述控制子箱、所述工具子箱和所述能量子箱依次固定連接;所述能量子箱遠離所述工具子箱的一端上設置有能量口,所述能量發生器設置在所述能量子箱內,且與所述能量口相對設置;所述儀器操作控制器系統設置在所述控制子箱內。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人體電子元平衡儀便攜機,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子箱上設置有操作控制面板,所述操作控制面板與所述儀器操作控制器系統電連接。
3.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人體電子元平衡儀便攜機,其特征在于,所述能量發生器包括能量發生機芯和電動機;
所述能量發生機芯呈圓柱狀,所述能量發生器機芯轉動設置在所述能量子箱內,且與所述能量口相對設置;所述電動機與所述能量發生器機芯傳動連接,以帶動所述能量發生機芯轉動。
4.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人體電子元平衡儀便攜機,其特征在于,所述能量發生機芯包括貴金屬元素片和電磁芯,以及固定支架;
所述固定支架呈圓柱形,所述固定支架轉動連接在所述能量子箱內,且所述固定支架的延伸方向與所述能量口的開口方向一致;所述貴金屬元素片和所述電磁芯均設置在所述固定支架上;所述電磁芯與所述儀器操作控制器系統電連接;所述電動機與所述固定支架傳動連接,以帶動所述固定支架轉動。
5.根據權利要求4所述的人體電子元平衡儀便攜機,其特征在于,所述貴金屬元素片為多個,每個所述貴金屬元素片均呈扇形,多個所述貴金屬元素片以所述固定支架的軸線為圓心均勻的圍設在所 述固定支架內;相鄰的兩個貴金屬元素片之間設置有一個所述電磁芯。
6.根據權利要求1-5任一項所述的人體電子元平衡儀便攜機,其特征在于,還包括伸縮支架;控制子箱、工具子箱和能量子箱均呈方形,控制子箱、工具子箱和能量子箱組成呈長方體狀的所述手提箱;所述手提箱的底面上設置有卡槽,所述伸縮支架的上端設置有與卡槽配合的卡凸;所述伸縮支架用于支撐所述手提箱。
7.根據權利要求6所述的人體電子元平衡儀便攜機,其特征在于,所述伸縮支架均包括伸縮桿和三角架;所述伸縮桿的一端設置有卡凸,另一端與所述三角架連接。
8.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人體電子元平衡儀便攜機,其特征在于,所述工具子箱的側壁上設置有開口,所述開口上設置有箱門;所述箱門用于打開或者封閉所述開口。
9.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人體電子元平衡儀便攜機,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子箱的側壁上設置有接口盒,所述接口盒上設置有電源接口和兩個導線接口;所述電源接口和兩個所述導線接口均與所述儀器操作控制器系統電連接。
10.根據權利要求7所述的人體電子元平衡儀便攜機,其特征在于,還包括正電極線和負電極線以及導電橡膠貼;
所述正電極線的一端和所述負電極線的一端均設置有用于插設在導線插口內的電插頭;
所述正電極線的另一端和所述負電極線的另一端均設置有導電橡膠貼,所述導電橡膠貼用于將所述正電極線和所述負電極線固定在人體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