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實用新型屬于醫療輔助器械領域,尤其是一種輕質化甲狀腺手術體位墊。
背景技術:
在做甲狀腺手術時,經常需要讓病人仰臥,并在頸部和肩部墊一枕墊,將病人的頸部抬高,以便充分暴露手術視野。肩頸部若墊的高度不夠,則手術視野不能充分暴露,影響手術過程;若墊的過高,容易導致病人頸部疲勞。
據檢索,發現如下與本申請相關的專利文獻,具體公開內容如下:
1、專利文獻CN201987825U公開一種甲狀腺手術體位墊,包括充氣肩墊和頭部固定氣囊,所述充氣肩墊和頭部固定氣囊之間設有頸枕,所述頸枕底部設有升降機構,頂部設有軟墊;充氣肩墊和頭部固定氣囊分別通過充氣管與電動氣泵連接,兩者的囊壁由內到外分別是電熱層、海綿層和防水橡膠層。
2、專利文獻CN203988870U公開了一種用于甲狀腺手術的墊枕,其包括一個支架,支架包括一個底板、一個第一主墊板和一個第二主墊板,第一主墊板的下側邊與底板通過鉸鏈結構連接,第一主墊板的上側邊與第二主墊板的上側邊通過鉸鏈結構連接,第一主墊板的上側邊的兩端外各自設置有一個副墊板,副墊板的底側通過滑動副與第一主墊板連接,第二主墊板上設置有頭墊圈,第一主墊板和底板之間設置有一個升降機構,第一主墊板、第二主墊板和副墊板表面均覆蓋有軟墊。該實用新型專利通過高度調節機構實現了墊枕高度的調節,以適應不同的患者。
3、專利文獻CN202568476U公開一種用于甲狀腺手術的體位墊,包括底板,底板上設置有肩墊、頸墊、頭托和調節面板;所述肩墊為通過鉸鏈與所述底板的前端相鉸接的斜板,肩墊和底板之間夾設有第一電動推桿,第一電動推桿的兩端通過球頭鉸鏈分別與肩墊和底板活動連接;所述頸墊包括升降臺、夾設在升降臺和底板之間并豎直設置的第二電動推桿和兩個水平滑動設置在所述升降臺上面的護翼,所述護翼的上表面為外高內低的弧形面;所述頭托為球冠形,所述升降臺后端安裝有轉盤,轉盤外側安裝有轉軸,所述轉盤和轉軸分別由第一電機和第二電機驅動,頭托固接在轉軸的側面;所述肩墊的上表面、護翼的上表面和頭托的內壁上均鋪設有手術墊,所述手術墊包括底層的隔水層和頂層的吸水層,隔水層和吸水層膠粘。
上述專利均能夠完成在甲狀腺手術中頭部的上下位置固定和調整,但是其針對頭部左右擺動位置的調整沒有任何提及和說明,本申請提供一種解決固定頭部左右相對位置固定的解決方案。
技術實現要素:
本實用新型的目的在于克服現有技術的不足之處,提供一種結構簡單、固定效果好的固定效果好的輕質化甲狀腺手術體位墊。
本實用新型解決技術問題所采用的技術方案是:
一種輕質化甲狀腺手術體位墊,包括頭枕、頸墊和肩墊,所述頸墊的兩側一體制有頭枕和肩墊,所有材質為凝膠墊,所述頭枕為一方形頭枕,頭枕中部制有橢圓形托槽,頭枕下方為一體制有的頸墊,頸墊為一平躺的半圓柱形,在頸墊的中部制有半圓形臥頸槽,頸墊下部為一體制有的肩墊。在頭枕、頸墊和肩墊下部一體的凝膠墊內嵌裝一層填充體,所述填充體用于減輕凝膠墊的重量,填充體對應頸墊的部位制有凸楞,凸棱對應半圓形臥頸槽的位置也制有形狀相同的頸槽。
而且,在手術體位墊的下底面通過魔術貼粘貼下底墊。
而且,在肩墊中部制有凹陷。
本實用新型的有點和積極效果是:
1、本實用新型提供的輕質化甲狀腺手術體位墊的改進主要為頸枕,在頸枕上制有臥頸槽,而取代了原來在背枕上的凹陷,患者的受力點分布更加合理,手術更加快捷方便。
2、本實用新型提供的輕質化甲狀腺手術體位墊具有一體頭墊能夠將患者的頭部進行再次固定,形成了前后的雙固定,給手術帶來極大的方便。
3、本實用新型提供的輕質量化凝膠墊結構在凝膠墊的中部填充比重比凝膠輕的材質如海綿、記憶棉、泡沫塊、條板等形狀的填充體填充到凝膠中部,有效減輕了凝膠墊的比重。
附圖說明
圖1為本實用新型的主視圖;
圖2為圖1的仰視圖;
圖3為圖1中A-A向剖視圖。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結合附圖并通過具體實施例對本實用新型作進一步詳述,以下實施例只是描述性的,不是限定性的,不能以此限定本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
一種輕質化甲狀腺手術體位墊,包括頭枕2、頸墊4和肩墊6,所述頸墊的兩側一體制有頭枕和肩墊,所有材質為凝膠墊,所述頭枕為一方形頭枕,頭枕中部制有用于防止頭部的橢圓形托槽1,頭枕下方為一體制有的頸墊,頸墊為一平躺的半圓柱形,在頸墊的中部制有半圓形臥頸槽3,用于將頸部卡在該槽內,形成甲狀腺的向上稍微上翹,方便手術的進行,頸墊下部為一體制有的肩墊,肩墊中部制有微小凹陷5,用于指示患者平躺的位置,取代了現有技術中一個較大的凹槽,通過具體應用時發現,在肩墊上制有的較大凹槽使患者的肩部下垂較多,不利于頸部的上翹。
在頭枕、頸墊和肩墊下部一體的凝膠墊內嵌裝一層填充體7,所述填充體用于減輕凝膠墊的重量,所述填充體的密度小于凝膠墊中凝膠的密度,填充體對應頸墊的部位制有凸楞8,凸棱對應半圓形臥頸槽的位置也制有形狀相同的頸槽。
以上對本申請的一個實施例進行了詳細說明,但所述內容僅為本實施例的較佳實施例,不能被認為用于限定本申請的實施范圍,凡依照本申請范圍所做的均等變化與改進等,均應仍歸屬于本申請的專利涵蓋范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