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實用新型具體涉及一種肘關節固定夾板,屬于醫療器械技術領域。
背景技術:
肘關節的屈伸使人類的手能夠遠近自如地移動,這種杠桿作用對手功能的發揮有著極為重要的意義。雖然肘關節僅能圍繞單一的軸做屈伸運動,但肘部骨折如影響到肘關節的屈伸活動或前臂的旋轉功能,從而對手功能的發揮起到不利影響。常見的肘關節骨折,需要切開復位,而且術后一般仍需輔以石膏外固定,但肘關節上下關節面接觸弧度大,吻合較緊密,在損傷后特別容易產生粘連、攣縮和活動障礙。所以肘部創傷、骨折、脫位后的制動期應盡可能短,并要盡可能固定于功能位。同時應盡早的進行肘關節功能鍛煉,爭取盡快恢復,但目前,現有的固定架雖然在固定有一定的作用,但是針對術后復健還做不到一體化,此外,針對一些需要加熱的藥膏,還需要慢慢烘烤患者手臂,給醫護人員和患者帶來極大的麻煩,為此,我們提出一種肘關節固定夾板。
技術實現要素:
本實用新型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克服現有的缺陷,提供一種肘關節固定夾板,通過木板A和木板B的內部加熱片對固定板的溫度進行加熱,通過溫度傳感器,將木板A和木板B的溫度傳遞到微控制器,當溫度較低時,微控制器對加熱片加熱,從而保證溫度的恒定,同時,通過固定絲可以控制固定臂環的松緊度,適應不同粗細的手臂,適用于大多數人群,拆卸方便,使患者應用方便,可以有效解決背景技術中的問題。
為了解決上述技術問題,本實用新型提供了如下的技術方案:
本實用新型提供一種肘關節固定夾板,包括木板A和木板B,所述木板A和木板B一側均設有兩個手臂固定裝置,所述木板A與木板B通過活動螺栓鉸接,所述木板A和木板B內部均設有溫度傳感器、微控制器和加熱片,所述溫度傳感器通過微控制器與加熱片連接,所述木板A和木板B通過螺絲與手臂固定裝置固定連接,所述手臂固定裝置包括固定絲和臂環,所述固定絲設置在臂環的底部。
作為本實用新型的一種優選技術方案,所述加熱片為銅片。
作為本實用新型的一種優選技術方案,所述木板A和木板B均由木質材料制成。
作為本實用新型的一種優選技術方案,所述固定絲固定在臂環的底部,所述固定絲控制臂環的松緊度。
作為本實用新型的一種優選技術方案,所述木板A和木板B內表面設有棉質纖維層。
作為本實用新型的一種優選技術方案,所述木板A和木板B均采用高分子材料制成。
本實用新型所達到的有益效果是:通過木板A和木板B的內部加熱片對固定板的溫度進行加熱,通過溫度傳感器,將木板A和木板B的溫度傳遞到微控制器,當溫度較低時,微控制器對加熱片加熱,從而保證溫度的恒定,同時,通過固定絲可以控制固定臂環的松緊度,適應不同粗細的手臂,適用于大多數人群,拆卸方便,使患者應用方便。
附圖說明
附圖用來提供對本實用新型的進一步理解,并且構成說明書的一部分,與本實用新型的實施例一起用于解釋本實用新型,并不構成對本實用新型的限制。
在附圖中:
圖1是本實用新型實施例所述的一種肘關節固定夾板整體結構示意圖;
圖2是本實用新型實施例所述的一種肘關節固定夾板手臂固定裝置結構示意圖;
圖3是本實用新型實施例所述的一種肘關節固定夾板木板A和木板B內部結構示意圖;
圖中標號:1、木板A;2、螺絲;3、活動螺栓;4、木板B;5、手臂固定裝置;6、溫度傳感器;7、微控制器;8、加熱片;9、臂環;10、固定絲。
具體實施方式
以下結合附圖對本實用新型的優選實施例進行說明,應當理解,此處所描述的優選實施例僅用于說明和解釋本實用新型,并不用于限定本實用新型。
實施例:請參閱圖1-3,本實用新型一種肘關節固定夾板,包括木板A1和木板B4,所述木板A1和木板B4一側均設有兩個手臂固定裝置5,所述木板A1與木板B4通過活動螺栓3鉸接,所述木板A1和木板B4內部均設有溫度傳感器6、微控制器7和加熱片8,所述溫度傳感器6通過微控制器7與加熱片8連接,所述木板A1和木板B4通過螺絲2與手臂固定裝置5固定連接,所述手臂固定裝置5包括固定絲10和臂環9,所述固定絲10設置在臂環9的底部。
所述加熱片8為銅片,導熱速度快,所述木板A1和木板B4均由木質材料制成,所述固定絲10固定在臂環9的底部,所述固定絲10控制臂環9的松緊度,方便操作,所述木板A1和木板B4內表面設有棉質纖維層,所述木板A1和木板B4均采用高分子材料制成。
需要說明的是,本實用新型為一種肘關節固定夾板,工作時,通過木板A和木板B的內部加熱片對固定板的溫度進行加熱,通過溫度傳感器,將木板A和木板B的溫度傳遞到微控制器,當溫度較低時,微控制器對加熱片加熱,從而保證溫度的恒定,同時,通過固定絲可以控制固定臂環的松緊度,適應不同粗細的手臂,適用于大多數人群,拆卸方便,使患者應用方便。
最后應說明的是:以上所述僅為本實用新型的優選實施例而已,并不用于限制本實用新型,盡管參照前述實施例對本實用新型進行了詳細的說明,對于本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其依然可以對前述各實施例所記載的技術方案進行修改,或者對其中部分技術特征進行等同替換。凡在本實用新型的精神和原則之內,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換、改進等,均應包含在本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之內。